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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加冤獄又剝奪養老金 誰在斷老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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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政策之一是「講政治不講法律」。他們用污衊、造謠、栽贓、酷刑等卑劣手段殘酷迫害按照真、善、忍做人的法輪功學員。二十二年來已經造成大量冤假錯案,很多法輪功學員在獄中被迫害致死,致傷、致殘,致精神失常。

然而,經歷九死一生的精神和肉體折磨走出冤獄後,絕大多數老年人身體極度虛弱,家庭蒙受各種打擊陷於困境,又面臨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不當得利」、「騙取社保基金」等說辭,扣發養老金;要求退回服刑期間由社保發放的養老金;養老金按照被停發時的一半發放;工齡被清零,截斷了養老金;不退還學員養老金存摺,將退休養老金存摺退給財政局;不僅追討服刑期間養老金,還要扣發以後的養老金等等手段威逼老人,使得很多老人陷於生存的絕境。

養老金到底歸屬於誰?

眾所周知,社會養老金,是由企事業單位為職工養老向國家繳納的部份,和個人從工資中按比例所繳納的部份,養老金歸自己的基本生存所有,屬個人合法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剝奪。社保局等行政部門只是替法輪功學員原所在單位管理代發而已。不是政府、社保局的恩賜,也不是企事業單位給予的福利,而是職工應得的另一種形式的勞動報酬。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本質上是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法律規定任何部門無權扣發,無權停發,也無權要求返還。

社保局剝奪服刑人員養老金拿出的主要依據

一、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文件(【2001】44號文件),其中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並且「不參與每年的養老金調整」。

二、中央綜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勞動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等八部委2004年2月6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意見》。

三、《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有關生活待遇的處理意見》,其中69號文件規定,「停發服刑期間養老金,以後每月發養老金的50%。」

四、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聯合發布了《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其中有對於服刑人員養老金的相關規定。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9]84號)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

七、各地相關規章

上述這些相關文件都有停發服刑期間養老金和減發養老金的規定,但這些規章都沒有國務院依法授權,不僅是超越職權的違法作為,而且也違反了《憲法》、《勞動法》、《行政處罰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關規定。因為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法律責任體系中都找不到剝奪公民養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據。上述文件只是政府部門章程,但是由於它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所以均屬無效。

從所有的法律規定中我們看到,依法行政,停發養老金的條件只有一個:退休人員死亡,與服刑沒有任何關係。所以扣發服刑法輪功學員的養老金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純粹是以權謀私,侵害服刑人員的合法利益,截斷老人生路,這是違法行為。

剝奪服刑人員養老金涉嫌違法

剝奪服刑人員養老金,是中共蓄意假借行政執法之名,行施搶劫公民合法財產的違法行為。相關個人和單位負責人已經涉嫌濫用職權罪,如涉及到上訴的,那麼檢察院、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的執法不公、違法裁決,相關人員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剝奪服刑人員養老金,在《公務員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中,都有相關觸犯條款和懲處規定。

各地社保局的做法,是故意剝奪公民財產權利的非法行為,違反了多部法律,觸犯了濫權罪、瀆職罪、徇私舞弊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同時觸犯了中共江氏流氓集團的共罪,即危害人類的群體滅絕罪。受害人及其家人應當拿起法律武器進行控告,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如果法院裁決不公,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和檢察院抗訴,直到討回公道正義。也應當向有關國際組織舉報,對人權惡棍施以國際制裁。

一個以一代全的案例

遼寧省凌海市法輪功學員魏秀英,行政起訴凌海市社保局案在凌海市法院開庭審理。魏秀英和她聘請的律師,依法對凌海市社保局違法停發、扣發魏秀英的養老退休金一事做了有理有據的辯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凌海法院作出行政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扣發原告魏秀英養老金的行政行為違法;
二、被告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全額履行支付原告魏秀英養老金的行政職責;
三、駁回原告魏秀英的其它訴訟請求。

這說明凌海市社保分局扣發魏秀英養老金違法,魏秀英勝訴。也意味著面臨同樣問題的全國服刑人員被剝奪養老金受害人群都勝訴了。

斷老人生路,根源在於江氏小集團

上面談到中央綜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勞動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等八部委,對服刑人員不發給養老金聯合制定違法章程,是偶然的嗎?其背後一定有一個黑手掌控。

明慧網在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發表的一篇文章《二十年前絕密文件曝光》,其中表述:「就是這份『法發2000年29號文』,要求各級政法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時任黨魁江澤民的嚴厲打擊法輪功的重要指示。」這個「絕密文件」就是江澤民蓄意迫害法輪功、違法犯罪的鐵證。其實,這些年來在中國大陸對法輪功的迫害,也是這個以上海為大本營的江氏集團在暗中推動與維持。

我們再回到魏秀英行政起訴凌海市社保局一案來看,當法院宣布魏秀英勝訴之後,凌海市社保分局對該行政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民事上訴案在錦州中法開庭。此案在審理過程中,當審判長問到凌海社保分局的代理律師相關行政案是否上訴時,對方支支吾吾地表達了政法委出於維穩的需要介入了此案,即政法委是剝奪法輪功學員養老金的背後黑手。

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錦州市中級法院經書面審理,作出終審行政裁定稱,上訴人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撤訴。這樣一審判決自動生效,凌海市社保分局應全額履行支付魏秀英養老金的行政職責。

至此,無論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凌海市社保分局都被法院判令敗訴。

凌海市法院、中級法院的公正裁決顯示,全國各地發生的所有以「不當得利」為由剝奪法輪功學員養老金,都是錯誤的,都是違法的。

結語

「老有所養」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受中國現行憲法、法律所保護。恰恰是中共無法無天,剝奪老年法輪功學員養老金。這種非法行徑,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已經被初步掌握了法律常識的法輪功學員所識破,並訴諸法律,控告肆意侵犯人權的惡人。

那些人社局行政官員、公檢法人員可能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盲目的執行「上級」的命令或規定,卻沒有理智地思考《公務員法》第九章第六十條的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參與剋扣法輪功學員養老金,剝奪法輪功學員的基本生存權的人員,將來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就像上面魏秀英的案子一樣,也有可貴的在壓力面前講真話,維護正義的官員、公務員,檢察官、法官,也有很多明白了法輪功真相,由反對轉為支持的官員,等等。這樣的案例也體現出,在中共邪惡的體制中,在高層直接違法的情況下,也有善良、正義的官員維護百姓的利益。

人在做,天在看,選擇善良就會有一個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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