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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蔡玉芳被扣發養老金 法院剝奪其行政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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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上海報導)上海市法輪功學員蔡玉芳向上海靜安法院起訴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履行行政覆議法定職責行政訴訟案,原定於7月22日下午開庭,卻於7月19日接到法院電話通知取消開庭,又於7月27日接到法院電話通知撤銷案件,導致蔡玉芳行政訴訟權被非法剝奪,依法維護養老金權益受阻。

蔡玉芳今年68歲,已經退休多年,原來一直正常按月領取養老金。2020年10月12日,蔡玉芳收到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寄送的《告知書》。《告知書》以蔡玉芳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為由,決定追回已經領取的七個月養老金,並從當年11月開始每月扣繳,直至扣滿為止。當年11月開始,蔡玉芳發現養老金確實被扣。

經諮詢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蔡玉芳得知:服刑人員扣發養老金,並無任何法規以上的法律依據。更何況自己僅僅因為修煉法輪功做好人而被冤判刑罰,已經對自己和家人造成嚴重傷害,現在又被扣發養老金,是對自己的經濟迫害,於是決定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聘請了專業律師協助代理相關事宜。

2021年3月7日,蔡玉芳的律師向浦東新區法院郵寄起訴材料,起訴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訴請撤銷《告知書》及扣繳的養老金。浦東新區法院沒有回覆。

4月6日,委託律師到浦東新區法院立案。浦東新區法院不予立案,不下裁定,不收材料。

4月11日,委託律師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郵寄行政覆議申請書,申請撤銷《告知書》並返還扣繳的養老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覆議決定。

6月16日,委託律師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逾期不作出覆議決定為由,到浦東新區法院立案。浦東新區法院告知應到靜安法院立案。

6月21日,委託律師到靜安法院立案。靜安法院立案庭以僅逾覆議期限8天為由不予立案,後經爭取,同意收下起訴材料。

6月23日,委託律師收到靜安法院繳費通知,繳納訴訟費50元,正式立案。

6月24日,委託律師收到靜安法院行政庭7月22日14:15開庭傳票和通知。

7月19日,蔡玉芳和委託律師分別接到靜安法院行政庭電話,告知庭審取消。

7月27日,蔡玉芳和委託律師接到靜安法院行政庭電話,告知案件被撤銷,問是否可以出具手續,回答不能。問為甚麼取消庭審,回答不要問為甚麼。

蔡玉芳依法維護自己養老金合法權益的行政訴訟權利,就這樣被靜安法院硬生生地非法剝奪了!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規定:「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條規定:「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覆議的;(六)重複起訴的;(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審理。法院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專業人士指出:根據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靜安法院在開庭審理前,如果認為已經立案的蔡玉芳的起訴不符合相關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根本沒有撤銷案件這種處理方式,靜安法院的做法可以說是聞所未聞、見所未見。

顯而易見,作為專門的審判機關,上海靜安法院不可能不知道自身做法的違法和荒謬之處。但它寧願放棄獨立審判權,甘冒這個風險這樣做,必定是有其難言之隱了。但那正好說明靜安法院實際上是以另類的方式表明:扣發蔡玉芳的養老金確確實實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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