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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瀘州市唐祖群等四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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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瀘州市四名法輪功學員唐祖群、敖啟珍、彭昭群、章興連,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被瀘州市江陽區法院以慣用的誣陷的罪名非法判刑:唐祖群、敖啟珍被非法判刑三年三個月,勒索罰金一萬元;彭昭群、章興連被非法判刑三年,勒索罰金八千元。

從綁架、構陷到判刑,四名法輪功學員已經被非法關押兩年多。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被江陽區法院非法開庭。四位法輪功學員都有家屬到庭旁聽。敖啟珍家人聘請的北京律師堅守當事人無罪的立場,要求宣判敖啟珍無罪。

唐祖群,四川阿壩藏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汶川公路管理分局退休職工;敖啟珍,四川瀘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職工;彭昭群,瀘州市江陽區黃儀鎮農村婦女;章興連,瀘州市龍馬潭區城鎮居民。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唐祖群、敖啟珍、彭昭群、章興連四人從各自家中被綁架。據悉,江陽區公安分局國保、華陽派出所、龍透關派出所警察合夥抓人。每人被抄家,屬於個人信仰的私人物品被劫走。據當時的警察說,是因為華陽鄉的監控裏有她們掛真相標語的錄像。

四人被非法關押在瀘州納溪看守所一年多。敖啟珍家人聘請的北京律師,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向江陽區檢察院遞交了《關於對敖啟珍不予起訴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律師建議書》,從國法、國際法、人權、國家政策等多方位的闡明:一、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對敖啟珍進行起訴沒有法律依據;二、敖啟珍的行為應當屬於言論自由範疇;三、宗教信仰自由是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一直伴隨其終生的一項基本的精神自由(Spirit Freedom)權利,這一權利永遠不得被任何政府以任何形式加以剝奪或禁止;四、我國目前正在進行司法改革,正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國、依憲治國,並且逐步建立了錯案終身負責制的制度,希望本案公訴人對敖啟珍作出免予起訴的決定,避免錯案的發生。律師指出:本案涉及的是信仰自由及言論自由的問題,敖啟珍的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更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江陽區檢察院聽不進律師合理、合法的意見,依然把案子推上法庭。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瀘州市江陽區法院開庭。北京律師則行使律師獨立辯護的權利,在法庭上依法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律師指出,公訴人在起訴中列舉的一些「證據」,與檢察院出具的《鑑定書》不相符合。那麼這些不相符合的證據是誰的呢?從哪來的呢?辦案機關沒有進行排查,也沒有給出答覆;以上矛盾之處江陽區檢察院沒有查明且作出合理解釋,明顯事實不清。

律師還指出,提供《認定書》的認定單位是瀘州市公安局。瀘州市公安局與江陽區公安分局具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認定的主體不合法,存在明顯的自偵自鑑,程序嚴重違法;公訴人出示的證據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聯性,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如何利用邪教組織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公訴人提供的幾種證據,只能證明被告人在行使《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

律師依法作了有理有據的、全面翔實的辯護,最後發表辯護意見: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公訴人指控的犯罪。請各位法官充份考慮本案沒有受害人,敖啟珍本人身體狀況的現狀,尊重事實和法律,做出公正、公平的判決,宣判敖啟珍無罪。

從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該案的判決結果表明:江陽區法院、本案法官仍然堅持執行中共江氏犯罪集團迫害法輪功的邪惡政策,罔顧法律與良知,對法輪功學員信仰自由的合法權利沒有依法保護,反而以慣用的×教罪名論罪。

自中共江澤民犯罪集團迫害法輪功以來,據不完全統計,瀘州市江陽區法院誣判法輪功學員約31人次。本案法官李煥庭,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七年任江陽區法院審判員、代理審判員,參與冤判法輪功學員羅水珍、趙昭銓、程思桂、梁文德。瀘州市工商局幹部梁文德,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家門口被綁架,後被非法判刑五年六個月(第二次被非法判刑),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四川成都龍泉女子監獄被迫害致死,終年六十四歲。目前,又將唐祖群、敖啟珍、彭昭群、章興連四名法輪功學員再次投進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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