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當地現世報實例講真相 對迫害部門震懾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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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最近,在營救被綁架的同修過程中,我們充份利用本地現世現報的實例,給相關部門講真相,效果很好。就像唐僧西天取經拿到的通關文牒一樣,我們拿著這些實例,打開了一道道看似很難打開的門,堂堂正正的在世間證實著法。

雖然被綁架的同修暫時還沒有被營救出來,這跟同修本人的狀態也有很大關係,我們本著不執著結果,就利用這個契機,救度家屬和一切有緣人,制止邪惡,收到的效果很好。

首先,我們反覆的多次上門,找被迫害的同修家屬,和我們配合一起營救他們的家人。在面對不了解真相的家屬,我們一次次的遭受冷遇,一次次的被惡語相向,我們都視而不見、聽而不聞,仍然堅持著。最終,家屬被我們的誠摯所打動,同意和我們一起全力參與營救。

鼓勵家屬站出來和我們一起反迫害,這也是師父所要的,師父說;「然而這上億的人哪個沒有家屬子女,親朋好友,這是一億人的問題嗎?」[1]這麼多年,我們卻忽視了這方面的努力,使這部份人沒有發揮他們應有的作用,也讓邪惡因素有機可乘,更加肆無忌憚的迫害著大法弟子。

我們準備了一些資料給家屬看,給他們寫信,多方面勸說,鼓勵他們的正氣。他們的正氣起來之後,然後由同修帶著他們到公檢法等各單位去要人。

一次,同修的家屬到檢察院去要人,檢察院人員再三推諉,說這個不在,那個不在,然後有一個小伙子很猖狂的說;「法輪功是吧?把她們抓起來。」同修的家屬一聽這話,不知哪來的勇氣,把桌子一拍,說;「誰來抓我?試試看,憑甚麼抓我?我犯了甚麼法?這不是『人民』檢察院嗎?人民怎麼就不能進呢?你們甚麼都打著『人民』的旗號:人民政府、人民公安……卻不給人民辦事,還欺壓人民,這是甚麼人民檢察院?×××(中共現任領導人)都說了『人民有信仰』,你們憑甚麼抓我的家人?你們到底在執行誰的政策?」

她這一說,那個小伙子蔫蔫的不作聲了,而且,她這一拍,一席話,本來呆在辦公室的人都出來了,連樓上的都下來了很多。同去的同修就利用這個機會,給他們發了本地遭現世現報的實例的真相資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資料,他們都接了,而且還當場退了幾個人。

這是我們平時沒事兒想進去都做不到的事情,真是一切都在師父的巧妙安排之中,就看你去不去做了。去做的同修不但正念很足,也很理智、智慧,真的是很了不起。

就這樣,他們陪著家屬,敲開了一道道看似很難打開的門,給本地救度眾生、制止邪惡迫害打開了一個突破口。

他們還把這些現世現報的實例資料,親自送到派出所。派出所的人裏面本來就有很多遭報了,再加上這些原來在本市家喻戶曉的兩個政法委書記都遭報了,他們哪裏還敢行惡?以前有事無事,派出所就會瘋狂的出動、大動干戈的開著警車呼嘯著直奔大法弟子家中,肆無忌憚的抄家、綁架、關押大法弟子,根本不管不顧法輪功弟子和家屬的感受,在社會上,給大法弟子和家屬造成了極壞的影響。自從我們把這些本地遭報的資料發給他們和民眾之後,對他們的震懾很大。現在派出所和本地機構的人很少出來了,都是市局國保大隊的直接在幹了。

針對這種情況,家屬已經把控告書和舉報信送到了相關單位,有的單位給家屬出主意,說去找誰誰會管用,他們也鼓勵家屬天天去找有關人士。

目前,有個同修被構陷的案子已經退回了公安局,這是以前沒有的事。後來,家屬又去找檢察院,檢察院的人說,案子已經給你退回去了,還告甚麼?雖然案子退回了公安局,可是公安局國保大隊仍不肯放人,還在到處張羅證據,想加害被關押的法輪功弟子。所以,接下來,我們還要鼓勵同修家屬繼續去控告國保大隊的人。

還有一次,也很有意思,同修帶著家屬到市政府,找市長,因為疫情,不讓他們進,但他們把資料拿出來,請他們代交,守門的特警不讓進,也不接,叫同修和家屬去信訪辦。同修和家屬就聽他們的,到了信訪辦,可是信訪辦的人不肯接資料。

正在這時,在市政府守門的一個特警驅車兩、三里,趕到了信訪辦,正好看到信訪辦的人不接資料,他說:「給我,我幫你們交。」就這樣,同修和家屬把控告書和舉報信,還有本地遭報的有圖有文字真相的資料交給了他。這都不是偶然的,這些年特警也盲目的多次參與綁架大法弟子,讓他們看看曾經指揮他們瘋狂迫害法輪功的頂頭上司遭報的下場,也許會叫醒他們,不要再助紂為虐。

通過這段時間做營救同修的事,總結了一點經驗,建議大陸同修掌握一定的反迫害的法律常識,即使一時沒掌握,也不要在思想裏覺的法律無用,這樣就上了舊勢力的當,叫我們大法弟子都不要去精通法律,然後它就用法律想怎麼迫害就怎麼迫害,這是舊勢力的陰謀。

大家想想,將來大魔頭是要被送上審判台的,不得用人間的法律嗎?所以把人間的法律糾正過來正用,既能減少甚至停止迫害,也為將來公審江澤民和那些參與者做好準備。建議大陸會上網的同修都到「公義論壇」上去看看,有甚麼法律方面不懂的,可以請教他們。在這裏,也再次感謝「公義論壇」的同修們的無私幫助。

這就是我們這次營救同修的收穫。這只是我個人目前這個層次上所悟,不見得對,有不在法上的,請及時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二》〈我的一點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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