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非法訊問反迫害的一點淺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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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中共迫害法輪功二十年來,至今在中國沒有一條法律對法輪功定性的情況下,公檢法卻構陷法輪功學員觸犯《刑法》第三百條,強加給法輪功學員「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警察不出具任何法律文書,私闖民宅,非法抄家,搶去法輪功學員的大法資料、真相資料以及私人財物,包括電腦、打印機等,卻作為構陷罪名的證據。

在這過程中,我們法輪功學員應該有個清醒的認識:即法輪功不是邪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公安警察濫用《刑法》第三百條指控法輪功學員「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錯誤應用法律,強加罪名。同時我們也要清楚,對於搶去的大法書籍、大法資料、手機、電腦、打印機以及所有做資料的耗材等,都與強加構陷我們的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沒有關聯性,都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與本案無關。

所以,面對公安警察和檢察官做非法訊問筆錄時,否定所謂證據與構陷罪名沒有關聯性非常重要,不給公檢法惡人留下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把柄,也就使惡人無法繼續推動迫害。

一、公檢法機構實施迫害的流程

在中國大陸,迫害法輪功的二十二年中,公檢法成為政法委操控的工具,實施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它的分工和流程大致是: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是啟動案件的第一環節,負責立案偵查、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和提請審查起訴。偵查期間,檢察機關對其公安偵查活動進行監督、決定是否批捕、是否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決定是否逮捕期限30天內,有兩次非法訊問,第一次非法訊問是剛被綁架時在派出所辦案單位,警察非法訊問,第二次非法訊問是到看守所後兩週左右,辦案警察到看守所非法訊問。在被綁架的30天至37天內由檢察官到看守所非法訊問,檢察院決定批准逮捕,逮捕後,公安機關一般應在兩個月內完成偵查,決定是否撤案、變更強制措施,還是移送檢察院;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應在一個月之內審查,可延長半個月,還可以兩次退偵,一次退偵一個月,兩次退偵後,再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階段:中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進入二審。

在現體制下,由於我們對律師的依賴和法律知識的淡薄,中共政法委操控公檢法機構,在對大法弟子的法律訴訟程序中濫用職權,對大法弟子強加罪名。公安機關既負責抓人、又負責對當事人構陷罪名,以及所謂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的認定;而檢察院和法院在行使其監督權和審判權的過程中幾乎放棄作為,完全聽命於公安機關對法輪功學員構陷罪名,以及所謂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的認定。

所以在公安機關啟動刑事案件的第一環節中,對被構陷的當事人面做非法訊問筆錄時,如何在法律層面上回答至關重要。

二、這一階段反迫害做法的關鍵點

1.識破構陷圈套,避免將回答被當作構陷的證據

我們沒有犯罪,卻被邪惡誣告陷害,在面對邪惡對我們構陷非法訊問時,由於法律知識的淡薄,不知道如何去應對,往往在不知不覺的非法訊問回答中給邪惡留下了迫害我們的空間。其實很多公安辦案警察不懂法,以前在非法訊問時我們講真相,有警察明真相後,做出了明智的選擇;現階段在政法委610操控下,多數警察不但不聽,還不准我們講真相。他們受政法委610指使,在非法訊問時使用610給他們製作的模板,在向我們提問的過程中尋找構陷我們的證據。

我深有體會。例如,當時警察非法訊問:你家裏這麼多本同樣名稱書籍是誰給你的?我答:都是我的私人物品,我收藏的法輪功經書。

問:這麼多人在你家幹甚麼?

答:學習經書,按照真善忍做個好人。

這樣就留下被迫害的證據,他們在判決書中寫道:×××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實。後來我明白了,我們擁有法輪功書籍、真相資料等與他們強加給我們的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沒有關聯的,我擁有法輪功書籍、資料等與他們強加的罪名沒有任何關係(與本案無關),因為法輪功不是邪教。

全盤否定辦案警察把搶我們的大法資料及私人物品作為偽證構陷我們觸犯《刑法》第三百條。被綁架後,在向內找的同時,我們神的一面要佔上風。師父告訴我們:「修煉的人畢竟不是常人,那麼本性的一面為甚麼不正法呢?」[1]對於他們的每一個提問,我們都圍繞兩個焦點:一是我們不是邪教組織,二是我們沒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對構陷我們的證據、強加的罪名都與本案無關。

2. 否定公安提供的一切物證與構陷罪名的關聯性

以下舉例如何回答公安警察的非法訊問:

公安非法訊問:你煉法輪功多長時間了?

回答:請問,我犯了甚麼罪?誰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了?你的提問與本案無關,我拒絕回答。

公安非法訊問:你家裏打印機、電腦是你買的嗎?你做了多少法輪功資料?

回答:你的提問與本案無關,我拒絕回答。

公安非法訊問:你宣傳《九評共產黨》是反國家、反政府。

回答:《九評》是評講共產黨的歷史,裏面沒有一件事情是捏造陷害的,都是真實發生的事件。作為中國公民我們有監督國家機關的權利,讓世人了解《九評》,可以防止《九評》裏的歷史在國內再度重現。

公安非法訊問:你發了多少法輪功資料?誰給你的資料?

回答:與本案無關,我拒絕回答;

公安非法訊問:你是否曾經受過法律處罰(拘留、勞教、勞改)?

回答:與本案無關,我拒絕回答;

公安非法訊問:你做了這麼多資料,你還給了哪些人?

回答:與本案無關,我拒絕回答。

公安非法訊問:×年×月×日當天在你住處同時被發現的×××等,是否都是和你一起學法的同修?

回答:與本案無關,我拒絕回答。

公安非法訊問:在你家裏搜出來的法輪功物品是否都是你的?

回答: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這些物品都不是違禁品,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總署2011年廢止決定的第99、100條,出版印刷法輪功書籍都是合法的,持有書籍當然更加合法。

公安非法訊問:這些法輪功資料是否提供給了其他人學習和使用?

回答: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

公安非法訊問:被擋獲(攔住抓獲)當天這些人員在你家裏做甚麼?

回答:甚麼叫擋獲?你私闖民宅、亂抓無辜,你才是知法犯法的違法者。我既沒有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更沒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事實。你擋獲我甚麼?你們強加罪名把我綁架到這裏,你們才是真正的違法犯罪,你們誣告陷害我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公安非法訊問:查獲你的時候你們在房間做甚麼?

回答:與本案無關,請你拿出法律依據,我甚麼時候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信仰自由是受《憲法》第36條保護的,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2000)公通字39號文那裏面對邪教有明確的認定,請你們認真的學習一下,不要亂抓無辜,現在案件終身制你們要給自己留後路。(在此可以根據警察的接受情況講基本真相,武漢李文亮事件、大法洪傳世界、天安門自焚、自己的修煉經歷等。)

在整個非法訊問過程中,我們一定要表現出坦蕩、自信。常言道:打鐵還需自身硬。我們要清楚修煉法輪功合法,擁有法輪功資料合法。師父告訴我們:「作為弟子,當魔難來時,真能達到坦然不動或能把心放到符合不同層次對你的不同要求,就足以過關了。」 [1]

3.如何簽字?

非法訊問結束後,一定要認真看非法訊問筆錄,如果記錄的不屬實,請他改正,如果他不改正,就直接在非法訊問筆錄末尾空白處簽上:「以上筆錄不屬實,我不予認可。我沒有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如果你們要誣告陷害我,我會追責到底。」訊問筆錄屬實的,在非法訊問筆錄末尾空白處簽上:「對強加的罪名我不予認可,所有的證據都是偽證,我沒有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你們要繼續迫害,我將行使公民權利向各級相關部門舉報、控告對我的誣告陷害!」然後簽名和日期,按指印。

4. 對當事同修的提醒

在看守所被關押30天內,公安辦案人員會再次到看守所提訊。如果我們知道當事同修法律知識淡薄,我們在同修被綁架後的第一時間,聯繫家屬與律師,爭取在最短的時間請律師會見同修,把否定迫害(1)非法訊問、(2)在訊問筆錄簽字時的注意事項傳遞給當事同修。因在目前的情況下,在公安階段,律師能主動控告的比較少,通常是在綁架後,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當時同修問一下被搶去的資料有多少,了解一下綁架情況,把資料的多少作為定案的依據,用兩高對刑法300條的解釋對刑期做個估量(其實這是變相的有罪辯護),會見一次很快這個階段(37天)就過去了,想讓律師第二次會見當事同修比較難。當然本地律師會見兩次就比較方便。我們要把握這個階段的特殊性。在請律師時要把我們的思路與律師交流,我們希望律師盡可能多的會見當事同修,如何應對警察、檢察官的非法訊問的思路請律師傳遞給當事同修。

這個階段很重要,如果同修不懂法律,律師會見的時間又有限,讓律師把這段話帶給同修:「與本案無關,我沒有違法行為,更沒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家裏的法輪大法材料,不具有破壞法律實施的作用。這是一種信仰,是普通公民對真、善、忍法輪大法的信仰,國家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力。」讓其記住大概意思。對提訊全程回答:與本案無關,再把這段話重複一遍。這樣警察到看守所提訊時,就能彌補剛被綁架到派出所時,不知如何應對警察的非法訊問而留下被迫害的偽證。在逮捕期限37天內,律師可以多次去會見同修,了解同修狀態,同時把運用法律反迫害的要點傳遞給同修,同修的正念會越來越強,最後的結果一定會有變化,我們平時學習一點法律知識還是很有必要的。

5.正告辦案警察對其違法行為將進行舉報、控告

我們挺起胸膛回應他們的問話:你們綁架(傳喚),法律規定法無明文不為罪(《刑法》第3條的簡單表述),請你拿出明確的法律條文來。我破壞了國家的哪條法律實施?你要構陷我,我將向有關單位控告你誣告陷害好人,現在案件終身制,我會追責到底。一定要不亢不卑的講出,他們對我們的構陷一定會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他們的違法行為觸及到他本人會被追責,他們也不會輕易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報告和提請批准起訴書。

三、面對檢察官的非法訊問進行反迫害

公安進一步構陷流程走到三十到三十七天為檢察官提審時間。這次提審最關鍵,檢察官在這次問話後就要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在這次非法訊問中,檢察官提問的目地是讓我們認可公安警察構陷的罪名及所謂的犯罪證據,他們的提問幾乎與辦案警察一樣,只是精簡了,而且表現的很偽善。要警惕並重視三十七天內與檢察官的談話,把握好以下幾點:

1. 繼續堅持否定所謂犯罪證據

逮捕期限是三十七天,這期間,檢察官會到看守所與當事人談話,多數會拿出一張簡單的會見記錄,讓當事人填寫並簽字認可。比如把公安警察搶我們的私人書籍、資料等的數量向我們核實。實際上,只要我們對他的問話認可,或者對我們持有真相資料數量認可,或與他們爭論數量的多和少,也就是我們承認真相資料是犯罪證據,他們就會把其作為陷害我們犯罪的證據向法院提起公訴。我們對檢察官的非法訊問一定要正念十足的回答:與本案無關。

2. 指出公安辦案警察的違法點

在與檢察官會見時,把公安警察抄家,未出具搜查證、傳喚證、扣押清單等法律文書的違法行為講出來,促使檢察官去行使監督權。因為公安辦案是否違法直接涉及案件認定的罪名是否成立,直接涉及到檢察官批准逮捕決定的合法性是否成立。

我們將參與者違法操作的惡行曝光在他們的體制內、他們系統內的工作人員那裏,對那些參與迫害的人是一種震懾,也讓他們看清邪黨的邪惡本性和流氓本質。邪惡在利用他們迫害我們,讓他們犯下罪惡時,我們以法律的真相喚醒著有正義良知的人在他所在的位置上做出正確的選擇,讓參與迫害的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不僅違法而且必須自己承擔後果。

3. 全盤否定利用《刑法》第三百條強加的罪名

檢察官會見時,有一個最重要的環節:是否認罪認罰?面對這個問題,我們要徹底否定這個罪名,讓他拿出法律依據。同時圍繞兩個焦點進行反駁:一我們不是邪教,《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會道門、邪教組織、迷信組織與法輪功不相關。二是我們沒有破壞法律實施:請問我利用邪教組織破壞了哪條法律實施?我的行為對社會造成了甚麼危害?對受害者應當承擔甚麼樣的法律責任?

檢察官最害怕對付的就是懂法律程序,又敢與他較真的人,雖然我們法律知識還很欠缺,只要這幾個關鍵點說出來就行,其它都回答與本案無關,儘量少言。

以下舉例非法訊問與回答,以及回答後的簽字。

檢察官:你因何事被關押在看守所?

回答:我沒有犯罪,我利用邪教組織破壞了國家哪條法律實施?請拿出破壞法律實施的證據,如何破壞的?都是公安警察誣告陷害,強加罪名迫害好人。

檢察官:U盤是幹甚麼用的?電腦、打印機是否是你的?做了多少資料?……

回答: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

檢察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減少刑期?

回答:我既不違法,更不構成犯罪!警察在違法辦案,希望你認真審查監督此案,不要繼續錯下去,案件終身制你要對你作出的決定負責。法輪功不搶不偷,黃賭毒不沾,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卻被關押,警察濫用偵察權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訴,我一定會追責。

最後要提醒檢察官,檢察院是監督機構,如果他不監督公安警察的違法行為,不撤銷公安機關遞交的審查批准逮捕書,造成冤假錯案,我們會把檢察官與公安警察一起控告。

現在疫情期間,檢察官會叫書記員替他去看守所對當事人提訊。通常是把要問的話(大部份是核實警察問話)寫成文書,讓書記員帶去看守所, 要求當事人在文書上回答並簽字。一定要認真看文書,對他的提問,回答: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

問題答完後,在非法訊問筆錄末尾的空白處寫上幾句:公安警察對我的誣告陷害、強加罪名我不予認可,法輪功不是邪教,我沒有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書記員會很不高興,對此他才會認真對待,是否與公安警察同流合污?他會認真去思考。因為他負責監督公安辦案是否公正,程序是否違法。同時我們要把公安違法辦案的行為,以控告的方式寫出來,讓看守所的住所檢察官轉交檢察院控申科。

推薦兩篇交流文章《讀<把庭審變成指控中共犯罪的過程>有感》《控告警察違法抓人》,其中的案例很有啟發性。

還有一點要提醒,我們被綁架後,除了要向內找,也不能消極的承受這一切,無可奈何的等待最後的結果。我們可以主動的向獄警申請看法律書,平時沒有時間去看這方面的書籍,現在可以靜下心來學習法律。當然我們也不一定要等到快三十七天了檢察官來會見時才講,我們剛被綁架到看守所,就可以考慮這方面的事。在檢察官還沒有會見前,我們在看守所可以向獄警申請約見住所檢察官,或把控告信、舉報信寫好後,交給住所檢察官請他向相關單位遞交。

結語

否定公安試圖構陷的物證與構陷大法弟子罪名的關聯性,以及指出參與迫害者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是反迫害,更是在制止參與者實施進一步迫害,是在救度他們,而非給自己脫罪,因為我們本來就沒有犯罪。我們應站在救人、為他的基點上,而要注意避免帶著常人爭鬥心去做。以上,是現階段對反迫害的一點淺識,有不在法上的地方,請同修慈悲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經文:《精進要旨》〈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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