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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級法院維持冤判 西安市王紅決定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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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陝西報導)西安市鄠邑區法輪功學員王紅,二零二一年七月四日被蓮湖區法院冤判三年半,勒索罰金一萬,王紅依法上訴,西安市中級法院辦案人駱成興拒收律師與親友辯護人的辯護手續,不開庭,非法維持冤判。目前王紅決定申訴。

王紅家屬為她聘請了一位律師和一位親友辯護人,親友辯護人去中院交辯護手續時,辦案人駱成興違法拒收,親友辯護人對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說:三類人可作為辯護人,其中親友可作為辯護人。耐心地與駱講法律講道理,像對待小學生那樣有耐性、認真,可是駱還是頑固不化,索性將抽屜裏一摞信(大約五六十封)「啪」的扔在桌上,但是每封信都沒拆開,嘴裏還嘟囔說經常收到不是律師的人給他寫信。

九月十二日,律師和親友辯護人給中院遞交辯護詞和控告一審中違法的公檢法文書時,駱成興又違法拒收,親友辯護人隨即向中院紀檢委監委、院長、市檢察院等控告了駱成興。

十月十五日下午,律師去蓮湖看守所會見了王紅。律師給她講了這次兩位律師的辯護詞和控告信的內容以及怎樣看待二審結果,她很受鼓舞,這次狀態比上次好一些。中院法官駱成興正好也去看守所見王紅,說二審不再開庭,還說判三年半不重。律師當場駁斥:「判一天都不應該!他們都在犯罪!」

十一月八日西安市中院下達維持原判的裁定書,王紅仍不服,決定繼續申訴。

王紅(女,一九六一年九月出生)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下午與法輪功學員董玉英在鄠邑區將村鎮附近講法輪功真相時,被不明真相的人惡意舉報,之後被鄠邑分局蔣村派出所綁架,當日晚上被非法抄家。警察搶走修煉所用的大法書籍及真相資料,最多的一家共71本,SD卡九張,播放器兩個,畫五張等,甚至SD卡中的音視頻文件份數及播放時間和「戶籍信息」,以前遭受非法的「行政處罰」和「刑事判決」也充當其中。

王紅因檢查身體不適,被放回家。兩人被構陷到檢察院、法院。二零二零年一月西安市蓮湖區法院非法庭審兩名法輪功學員,王紅堅持自己無罪,為自己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保外就醫在家的王紅被蔣村鎮派出所與鄠邑區610警察從家中綁架,非法關押在西安市蓮湖區看守所。王紅說這次綁架她的是鄠邑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馬成波,蔣村鎮派出所所長張瑞祥,袁某某,從家裏強行帶出,去了鄠邑區看守所,檢查身體時血壓不正常,不讓她本人看診斷結果,又把強行把她拉到森工醫院,做核酸檢測時心臟病突發、嘔吐、倒地,仍然野蠻的把她拉到蓮湖區看守所,他們害怕看守所不收,找後門拉關係與姓胡的大夫嘀咕,胡大夫不按常規檢查、未認真檢查就胡亂開藥,開的是肺結核、糖尿病的藥,胡大夫簽個字就把她關進去了,之後獄警一直逼她吃降壓藥,叫甚麼硝緣二甲的藥。整個過程中,國保大隊馬成波和蔣村鎮派出所所長張瑞祥狼狽為奸、想方設法把她塞進看守所,還不讓她說一句話。

王紅目前仍然被非法關押在蓮湖區看守所。看守所逼她們背《監規》、《弟子規》,否則就讓晚上值夜班。

迫害王紅的責任人和單位
1、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蔣村派出所 地址:鄠邑區蔣村鎮東寨村 郵編:710308
電話:029-84900110

所長:張瑞祥 郭同飛

警察:董韶(負責人)、傳奇科、李森、袁興

2、西安市鄠邑區公安分局 郵編:710300 地址:電話 鄠邑區甘亭鎮政法路12號
電話:029-84882007 029-84813780

國保大隊:閆長怡 馬成波;
決定立案、拘留、執行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鄠邑分局法制支隊負責人、分管副局長和局長
王庭淵。

3、西安市公安局X偵支隊 地址:西安市西大街63號 郵編:710002
陳衛東 陶毅

4、西安市蓮湖區檢察院 地址:西安蓮湖區藥王洞49號,郵編710003
電話:029-87321927、029-87313178
檢察長:李潔
辦案人 李笑鶴 電話:13720545675
決定公訴的部門負責人,包括分管副檢察長和檢察長

5、西安市鄠邑區檢察院 地址:鄠邑區豐京路中段 郵編:710300
決定公訴的部門負責人,包括分管副檢察長和檢察長沙瑞。

6、西安市蓮湖區法院 地址:西安市蓮湖區柴家什字88號 郵編:710002
院長:劉 群
總機029-87626450
電話:029-87617648
院辦公室029-87617648
院長接待029-87627217
院長接待室029-87626450轉8103
審判員:霍彪 電話:029-87627239
陪審員:劉嫦娥、張東玲
書記員:桑彤(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是本罪適格主體)

7、西安市中級法院 地址:郵編710016
地址:西安市北二環東段139號
院長 李洪濤
辦案人:駱成興 821室 029-87658229
合議庭成員:駱成興 袁兵 鄧少波 於夢迪(書記員)電話:029-87658315
合議庭負責人:張燕萍

8、西安市蓮湖區看守所 地址:蓮湖區唐延北路136號
電話:029-84282463 029-84290532 郵編:710075
所長:姓孫
胡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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