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遭扣退休金 四川會理市四位法輪功學員訴訟案開庭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省會理市法院分別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就法輪功學員羅繼平、一月十七日就法輪功學員鄭瓊、一月十八日就法輪功學員馬凌仙、許世開等四人行政訴訟會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違法停扣退休養老金的案件,進行開庭審理。

四位法輪功學員被停扣的退休養老金數目:鄭瓊被扣至少20.48萬元,馬凌仙被扣至少18.86萬元,許世開被扣至少14.09萬元,羅繼平被扣至少13.51萬元。

參與庭審各方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會理市法院開庭審理法輪功學員羅繼平行政訴訟會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違法停扣退休養老金一案;被告方出庭的是副局長張邦輝,代理律師阮玉紅;第三人是會理市人民醫院,出庭的是兩個女的,其中一個叫張建蓉,審判長甘曉嵐,審判員彭繼夏、黃正江。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會理市法院開庭審理法輪功學員鄭瓊行政訴訟會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違法停扣退休養老金一案。被告方出庭的是副局長張邦輝,代理律師阮玉紅,第三人會理第一中學,出庭的是個男的(姓名待查),審判長張宇,審判員彭繼夏、黃正江,書記員范曉菲。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會理市法院開庭審理法輪功學員馬凌仙、許世開行政訴訟會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違法停扣退休養老金一案。被告方出庭的是副局長張邦輝,代理律師阮玉紅;第三人是會理市沙壩中學,出庭的是校長葉安軍,證人李朝元。法院當天出庭的是審判長張宇、審判員彭繼夏、黃正江,書記員范曉菲。

辯論焦點

原告律師申請對本案涉及的規範性的三個文件一併進行合法性審查。三個文件是:人社部發[2012]69號《關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處罰工資 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人社發[2015]45號文《四川省機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以及川人函 [2003]150號《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有關生活出路問題的覆函》。

原告方認為,該三個規範性文件中部份內容繫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相關退休退職政策遺留和延續,與現行社會保險制度法律法規和社會保險基本養老政策相違背,不具行政訴訟法律規範約束力,不具有行政法淵源效力。即本案三個規範性文件不具有合法性。

被告抗辯稱原告提起訴訟已經超越一年的訴訟時效不能成立。首先,被告停發原告基本養老金的行為處於持續侵權狀態,原告可以隨時主張權利,不存在限時行權或消滅訴訟時效的問題。其次,被告行政行為嚴重違法,關於行政行為內容不明的訴訟時效,當適用五年時效期而不是1年。被告所持時效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從國家法律、法規層面,勞動者領取養老金的權利「按月」「終身」,並無可以停止發放的法定情形,更沒有可以因故取消勞動者基本養老金待遇的法定情形。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統一規定,不得任意減少、剋扣、停止或取消。

律師認為,被告會理人社局、會理社保局暫停發放原告基本養老金的行政行為是程序違法,且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第三人方無故剋扣拖欠原告退休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律師指出,根據《憲法》第44條、第45條以及《勞動法》第73條、《社會保險法》第16條、國發[2015]2號文等法律法規,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只能由法律、法規規定,其他行政規章或規範性文件無權限制或剝奪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待遇。原告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月足額」支付,沒有「除外」的情形。故被告停發原告養老金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被告方邏輯混亂 理由可笑

據悉在法庭上,被告方在應對原告律師質問時,回答邏輯混亂,理由可笑,胡攪蠻纏。

如在一月十日的庭審中,被告方扣發退休養老金的藉口是:法輪功學員羅繼平受過「勞教」處罰。且不說勞教不能成為扣發退休養老金的理由,僅時間上就對不上,會理市人民醫院在二零零三年九月就停扣羅繼平的退休養老金了,而羅繼平遭勞教迫害是在二零零八年;而且勞教制度現在已經被廢除,不復存在,被告方還在向羅繼平追要已發的退休養老金。

在一月十八日的庭審中,被告方帶來一個證人,本意是指證法輪功學員許世開的,卻在原告方律師的問題下露了餡兒了,律師問:許世開是依法辦理退休手續的,按照國家法律依法享有退休養老金的權利,為甚麼停發他的退休養老金呢?通知他了嗎?有依據嗎?被告方證人回答是:「沒有,領導叫扣的。」

法輪功學員馬凌仙被停發的退休養老金的時間最長,從二零零八年被停扣至今,人社局連報表底子都沒有。當原告方律師問:馬凌仙是依法辦理退休手續的,按照國家法律依法享有養老金的權利,為甚麼不發放養老金呢?人社局的回答是:我們是按照各單位報表統計的,報表裏沒有馬凌仙的名額。而第三人沙壩中學方回答就更是邏輯混亂:因為停扣了馬凌仙的養老金,所以報表也不用報了。

羅繼平被扣發退休養老金情況

羅繼平,女,約七十六歲,四川省會理市法人民醫院退休職工,因為不放棄信仰,多次遭綁架、關押、勞教迫害。

羅繼平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退休,一九九三年開始從第三人會理市人民醫院領取退休費。二零一六年十月按照國家改革施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開始從被告會理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參領基本養老金。自二零零三年九月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間,會理醫院累計剋扣拖欠羅繼平退休費81509元;自二零一八年十月至今,會理社保局持續停發羅繼平的基本養老金。至今,羅繼平被停扣退休養老金至少達13.51萬元。

據明慧網資料,約於二零零三年八月,醫院書記王文珍通知羅繼平去接受所謂的「轉化」。羅繼平拒絕,王文珍說:你若還要煉就扣你三年的退休養老金。羅繼平回答:「退休養老金是我辛勤工作幾十年應得的報酬,任何人無權剋扣。」但是會理縣人民醫院領導無視法規,從二零零三年九月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扣發了羅繼平應得的全部退休養老金。後來羅繼平找到院領導據理要求,並告訴他們扣發退休養老金屬違法行為。二零零五年一月份單位才發給羅繼平生活費每月300元,而羅繼平每月應得的退休養老金是900元。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會理縣人民醫院保衛科科長齊剛打電話給羅繼平的兒子,叫羅繼平去醫院說退休工資的事。一月二十九日,羅繼平到醫院,副院長鄧賓叫羅繼平把二零一六年到二零一八年的退休工資十多萬退回去,說是上面(人事局)壓下來的。羅繼平告訴他,扣退休養老金是違法的,自己還在申訴、還要控告。並把申訴狀給了他們。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會理市法院先後兩次開庭審理羅繼平遭違法停扣退休養老金一案。最後,羅繼平的律師要求被告支付當事人的退休養老金。法官說,需要合議庭合議後,才能出判決。

告誡違法者

中共天天對外界鼓吹它是講法制的、依法治國的,從這些個案當中就可以看穿它的謊言,從上到下都是權大於法,以權代法。而且對法輪功學員更是完全不講法律。今天這種事能發生在法輪功學員身上,明天就可能發生在每個人身上。

同時告誡違法者,當追究法律責任時,你說是某某領導叫你幹的時,你能拿出依據嗎?公務員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務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上級明顯違法的命令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認為只要聽從上級命令(哪怕是錯誤的命令),由上級承擔責任或有上級庇護,是極端錯誤的。但在現實中,領導安排你違法,通常處理的違法行為人都是你。

如果不願意被追責也不能保證自己不被追責,只有一條路,就是不參與或不違法辦理案件,即對公權:法無授權則禁止,對於每個公民:法無禁止則自由。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