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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內部文件冒充司法依據看中共反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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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江西報導)明慧網2022年11月13日在《江西九江濂溪區檢察院以99年法院通知批捕善良婦女》一文報導,江西法輪功學員劉惠萍被構陷後,其家人找檢察院交涉要求出示批捕的法律依據時,濂溪區檢察院工作人員竟然拿出最高法院下發的一份內部通知作為依據來搪塞家人的質疑。文件全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標注日期1999年11月5日,發文號「法發〔1999〕29號」。

那麼,「法發〔1999〕29號」究竟是個甚麼東西?檢察院為甚麼會把它拿出來作為迫害的所謂司法依據?迫害與反迫害走過二十多年,我們究竟應該如何看待與迫害相關的一系列偽法律文件?

一、「法發〔1999〕29號」的實質是最高法院為謊言(媒體造謠)和暴力(以審判為名的司法迫害)搭建的橋樑,懲治邪教是假,迫害法輪功是真。

大家知道,中共發起的對法輪功的迫害,是以謊言為開端,其後以暴力和謊言為手段維持至今。謊言靠鋪天蓋地的媒體造謠,暴力主要體現在包括勞教和判刑在內的以法律為幌子和犯罪手段的折磨、虐待甚至虐殺。法律手段可分為兩個層面,一個是立法,一個是司法。前者主要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謂《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後者主要是兩高針對《刑法》第三百條先後鼓搗出的三個偽司法解釋。

大家不要因為這些偽法律文件裏面只有「邪教」字樣、沒有「法輪功」字樣就忽視或低估其邪惡性。規範性法律文件往往對其規範的對像只進行概括式定義,某種行為、現象符合這個定義,就可以成為法律規範的對像。從純粹的學術角度(即拋開善惡正邪的基本事實),人大常委會中有法律知識的人也應該很清楚,以法律術語形式定義邪教,本身就夠離譜了,如果再直接定義某某為邪教,會更凸顯其無理性。

中共媒體恨不得把世間所有髒水都潑到法輪功身上,以此為基礎,《決定》再針對「髒水」去描述和定義「邪教」,兩高用司法解釋把公民行使基本權利(以信仰權和表達權為主)的行為定性為邪教犯罪,通過這一系列影射和心理暗示的操作後,最高法院再以內部通知的形式蠱惑煽動地方法院放手打壓法輪功,這就是「法發〔1999〕29號」通知的背景和邪惡用心。

二、檢察院拿出最高法院的內部通知作為所謂辦案依據,表明其被裹挾參與作惡的窘迫。

最高法院的「法發〔1999〕29號」內部通知既然是政治跟風和司法迫害鼓動,那麼類似的內部通知最高檢察院也不應甘於落後。的確如此,在此之前的1999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通知》就出來了。本案中,內部通知如果可以作為刑事依據的話,檢察院也應該執行最高檢察院的內部通知、而非最高法院的內部通知,但濂溪區檢察院為甚麼向被迫害同修家屬提供最高法院的而非最高檢察院的呢?一個很大的可能是,該檢察院明知兩高各自的內部通知都擺不到台面,但為了搪塞家屬的質疑卻又不至於讓本系統(檢察)最高機關獻醜,所以就拿了審判系統的文件充當托辭。

三、包括兩高各自的內部通知在內的各類與迫害相關的文件,其實是罪證。

時至今日,越來越多的世人已經看清楚中共才是地地道道的邪教。回過頭來看看二十多年前「內部通知」對邪教的聲討,別有一番滋味。僅透過其中的一小段看看中共邪教賊喊捉賊給今天的啟示。

「法發〔1999〕29號」內部通知文末稱:「要通過各種形式宣傳和對具體案件的處理,教育廣大群眾,提高公民的法制觀念,使廣大群眾認識邪教組織反科學、反人類、反社會、反政府,危害社會的實質,增強自覺反對和抵制邪教組織的意識。」

「各種形式宣傳」──我們可以看看中共導演的天安門自焚偽案,這才是邪教式宣傳的代表。

「對具體案件的處理」──我們看看二十多年來《刑法》第三百條被歪曲、濫用製造了多少人間悲劇。真正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是中共邪教和江氏流氓犯罪集團。

「反科學、反人類、反社會」──我們看看三峽大壩的反自然、反科學,看看活摘器官的反人類,看看以防疫名義過度封控制造的反社會的人倫悲劇,看看以真善忍為敵導致的人人互害和社會道德整體坍塌。反科學、反人類、反社會的是中共邪教。

「反政府」──遭遇不公依法找政府上訪就是反政府?相較而言,騎在政府頭上作威作福、為「保黨」、為一黨之私逼迫政府欺侮壓榨民眾,只有行政訴訟、沒有對執政黨的訴訟,難道這不是反政府?政府像個小媳婦一樣受各級黨委、黨棍的領導,黨領導錯了,政府要承擔法律責任和買單,黨才是真正附體政府借由政府名義吸食民脂民膏的反政府的邪教。

其實,中共邪教至少還有兩個「反」,這兩「反」是公檢法人員乃至所有法律界人應該洞察和警惕的:公然叫囂且身體力行的「反司法」和默不作聲心領神會的「反法治」。

(一)反司法

沒有司法權力的獨立,個案的獨立審判權就是空談。最高法院的院長應該是最具有司法獨立意識的,但是看看周強怎麼說的:要堅決抵制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影響,旗幟鮮明,敢於亮劍,堅決同否定中國共產黨領導、詆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錯誤言行作鬥爭,決不能落入西方錯誤思想和司法獨立的「陷阱」,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2017年1月14 日)

周強的言辭可以說是公然叫囂「反司法」。實踐中,公檢法辦理刑事案件往往要接受當地政法委的「指導和指示」,尤其是對法輪功的迫害案中,政法委幾乎幕後操控一切。這是中共在身體力行「反司法」。

(二)反法治

《憲法》的條文告訴我們誰在「反法治」。按照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如果真是這樣,「法治」就不難實現。但是憲法還規定,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要接受黨的領導,而黨是排斥「憲政民主」的,怎麼會真正搞法治呢?所以,邪黨才是真正法治的障礙和天敵,只要邪黨存在一天,中國就不會有真正的法治。

正邪較量的結果早已註定,歷史的真相也在逐漸顯現,迫害解體一定是與民眾對迫害真相的認知相伴而行的。與這場迫害的發起和維持有關的每一份文件,無論是紅頭、黑頭還是無釐頭,都將成為迫害的見證和罪證。不管是兩高各自內部通知這種直接針對法輪功的,還是《決定》、兩高司法解釋類雖然不提法輪功但含沙射影的,都是這場迫害中「謊言+暴力」運用的一部份,都起到了犯罪工具的作用。對這些犯罪工具看的更明白透徹,有利於我們運用法律反迫害的過程中從容應對各種迫害藉口和迫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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