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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婦女被枉判四年 西安市王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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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陝西報導)西安市鄠邑區法輪功學員王華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被蓮湖區法院違法開庭後歷經三個多月的時間裏,在十一月十七日最終下達違法判決。王華被枉判四年,勒索罰金一萬。她不服非法判決,已上訴至西安市中級法院。

王華女士,約49歲,原是西安市戶縣惠安化工廠一民品分廠的技術骨幹。一九九七年六月,她開始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工作上任勞任怨,兢兢業業,生活中孝敬父母關心弟妹。

在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後,王華因堅守法輪大法真善忍的信仰,屢遭中共人員迫害,她遭迫害經歷計有:被非法勞教、判刑;被非法拘禁在拘留所、看守所、洗腦班;遭嚴重經濟迫害,被勒索、開除、扣押工資及退休金等。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王華在戶縣草灘村講真相時,被警察綁架、抄家、非法關押在西安市三爻看守所構陷。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西安市蓮湖區法院刑事審判庭非法庭審王華女士,審判長是蓮湖區法院法官權波蓉,公訴人是蓮湖區檢察院檢察官陳博。

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相關人員踐踏法律的行徑暴露無遺。律師問公訴人陳博:法庭上只有照片,沒有物證,物證是否隨案移送?陳博答:還在公安。既然偵查機關沒有向檢察機關隨案移送,那麼作為公訴人是如何進行審查起訴的?

西安市蓮湖區法院在構陷法輪功學員王華一案中存在多處違法:

1、開庭前案卷首先要移交至西安市中級法院走個程序後,再返回蓮湖法院,再分配給法官。蓮湖區法院審理案件應具有獨立審判權。上下級法院只是監督關係,不是領導關係。這一點違反了《憲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同時西安市中級法院明顯濫用職權、徇私枉法。

2、法官權波蓉在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王華一案中的違法行為還有:

(1)作為主審法官,權波蓉在法院沒有給當事人王華送達開庭傳票、令其知曉開庭時間、地點、合議庭組成人員的情況下開庭審理此案的行徑屬於違法。
(2)在庭審前,律師要求依法去掉王華身上的戒具手銬、腳鐐,遭到權波蓉無理拒絕。
(3)庭審中,律師對王華髮問,遭到權波蓉無理打斷,剝奪了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利。
(4)庭審中,律師針對違法庭審及公訴人陳博審查起訴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要求書記員如實記錄下來,遭到權波蓉反對和無理阻撓。
(5)庭審結束後,律師請求法庭允許與被告人適當交流並簽署幾份委託書(疫情原因視頻會見無法當面簽署委託書),亦遭到權波蓉極力阻撓。
(6)權波蓉與公訴人陳博因懼怕事實真相敗露,互相勾結,在庭審中越過了對案卷所有證據材料的質證階段。僅憑這一點就讓整個庭審淪為非法。

據悉,權波蓉違法行徑被曝光後,她氣得夠嗆,很不甘心,遂以蓮湖區法院名義將辯護律師投訴到當地司法局和律師協會。

蓮湖區法院是西安市「610」專門指定迫害西安市法輪功學員的三個定點法院之一(另外兩個是雁塔、灞橋)。作為定點法院的法官權波蓉,她還曾非法庭審過法輪功學員李雪松、馬蘊華、呂安敏等,並對馬蘊華非法判刑九年、勒索罰金兩萬;對呂安敏非法判刑三年。

西安市蓮湖區法院 地址:蓮湖區柴家什字88號 郵編:710002

審判長:權波蓉17829751505 029-87627637(辦公室) 029-87627639(辦公室)
法官助理:李維 19890986745
陪審員 :齊紅 董朝暉
書記員:桑彤15129211170

西安市蓮湖區檢察院 地址:蓮湖區藥王洞49號 郵編:710003
公訴人:陳博 029-87325028,13572097359

西安市中級法院 地址 西安市未央區北二環東段139號 郵編710016

刑一庭庭長:張燕萍 13571911661 029-87658226(一直參與)
副庭長:戚利賓13772152733 馬建國13389282952 029-87658222
法官:駱成興18702938281袁兵13572505610 鄧少波13152021770
常鵬(審判長)18700833754、張超13636811117、尚柏延15002976669 劉淼18629505553

刑一庭內勤電話 :029-8765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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