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金煥 |
劉金煥一九六四年十月出生,畢業於廣東省建材中專,原番禺水泥廠退休職工。一九九六年開始修煉法輪功,煉功後不到三個月,劉金煥原患有的風濕關節痛、頭疼、頭暈等症狀都不知不覺消失了。
因堅持法輪大法真善忍信仰,劉金煥多次遭中共人員迫害,經常遭騷擾、抄家,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她被非法勞教兩年,被關押在廣州市槎頭勞教所,後被非法開除公職。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劉金煥被廣州市番禺區公安分局國保及鐘村派出所警察綁架,非法關押在番禺區看守所,同年八月份被構陷到海珠區檢察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海珠區法院對劉金煥進行了非法庭審,隨後十六日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罰金五千元。劉金煥不服非法判決,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在上訴狀中,劉金煥和律師主要提出以下三點意見:(一)本案偵查、搜查、扣押程序違法,事後補做的扣押清單非法無效,應該予以排除,而不能用作指控證據;(二)公訴機關未能舉出具體法律依據(條文)證明法輪功就是×教;(三)公訴機關在一審程序當中未舉證證明上訴人的行為破壞了哪些具體法律規定,該法律規定的頒布機構、頒布時間、頒布地點、文號、條款、法律效力、層級效力等。
對第一條意見,廣州市中級法院強詞奪理,只是用一句話回應,並沒有展開做進一步的說明,說「本案的扣押清單不屬於非法證據」;對於第二條意見,廣州市中級法院沒有拿出任何法律文件,而是自己進行了認定,說「法輪功應當被認定為刑法三百條所規定的邪教組織」(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對於第三條意見,廣州市中級法院也不講法律,說「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現場查獲的宣傳品等,足以認定,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完全不需要法律,法院自己認定就可以了,那還需要法律做甚麼?
廣州市中級法院刑庭此案主要迫害責任人:審判長陳駿濤,審判員何春竹、王婧,書記員吳清雲、劉悅。
二十多年來,廣州市中級法院積極配合中共迫害法輪功,犯罪事實包括:操控基層法院先判後審;審核基層法院的一審非法判決結果,變相剝奪法輪功學員的上訴權;操控基層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強制洗腦「轉化」,要求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寫出保證書、決裂書、悔過書,並要求基層法院將該「三書」附在案卷中;對被非法判刑法輪功學員提出的上訴,以走過場的方式進行處理,經辦二審的法官不見律師、不開庭,全部非法維持原判;法輪功學員提出的申訴,中級法院則全部駁回,嚴重侵犯了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益,詳見明慧網報導《廣州市各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廣州市中級法院有關法輪功冤案的二審,最早全部由丁陽開負責。二零一五年開始,丁陽開調到環境資源庭,二審改為全部由黃敏洽和劉衛鴻負責。所謂的合議庭,由黃敏洽、劉衛鴻和另一個法官組成,黃敏洽、劉衛鴻輪流當審判長,另一個法官為黃堅或王婧。二零二零年開始,刑一庭成立所謂新型審判團隊,法輪功冤案由何春竹、陳駿濤、王婧、胡鵬、黃堅等負責,何春竹任組長,這個犯罪團隊還有三名助理法官,分別是劉瑤、何蓉蓉、郭思韻,書記員劉悅。
廣州市中級法院:
地址:廣州市白雲區啟德路66號
郵編:510440
院長楊正根,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13380025566
副院長吳振,男,1964年3月8日出生,13802970665
副院長吳翔,男,1966年6月5日出生,13609701188
紀檢監察組長楊偉華,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18122212255
副院長吳筱萍,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13826103388
副院長姜耀庭,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13802763407
執行局長黃志明,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13602894873
刑一庭庭長徐兵,男,1976年7月7日出生,13434225957
何春竹,女,1974年4月7日出生, 13825058636
陳駿濤,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13926498218
王婧,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 13751761243
胡鵬,男,1971年3月1日出生,刑二庭副庭長,13609034702
黃堅,男,1970年5月5日出生,13808862755
黃敏洽,男,1966年6月6日出生,13500004829
劉衛鴻,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13126436368
丁陽開,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13903000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