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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通過決議 關注法輪功學員被活摘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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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明慧記者王英編譯報導)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歐洲議會通過決議,嚴重關切關於持續、系統、非人道的和國家批准的從中國被關押者身上,特別是從法輪功學員身上活摘器官的報導。


圖:歐洲議會通過的決議

決議全文如下:

考慮到其此前關於歐盟與中國關係的決議;

考慮到其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通過的關於中國摘取器官的決議;

考慮到其內部政策總局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發表的題為「中國器官摘取研討會論文集」的研究報告;

考慮到歐洲議會和理事會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關於用於移植的人體器官的質量和安全標準的指令;

考慮到一九四八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和二零零九年《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特別是其中關於人身完整權的第三條;

考慮到中國於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批准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考慮到歐洲委員會通過的《禁止販運人體器官公約》;

考慮到《關於器官販運和移植旅遊的伊斯坦布爾宣言》;

考慮到中國於一九四九年簽署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考慮到聯合國人權專家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就涉嫌針對中國少數群體摘取器官的報導發表的聲明;

考慮到人權小組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就在中國發生的摘取器官舉行的聽證會;

考慮到獨立法庭就中共強摘良心犯器官問題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作出的終審判決;

考慮到《議事規則》第144(5)及132(4)條;

A. 鑑於促進和尊重人權、民主和法治是歐盟與中國關係的核心,這符合歐盟在對外行動中維護這些價值觀的承諾,以及中國在自身發展和國際合作中遵守這些價值觀的承諾;

B. 鑑於習近平主席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上台以來,中國的人權狀況持續惡化;鑑於,中共政權越來越敵視人權和法治;

C. 鑑於,全世界每年進行十萬例非法人體器官移植;鑑於,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的數據,人體器官販運每年產生超過十億歐元的利潤;

D. 鑑於由於傳統信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願器官捐獻率極低;鑑於,一九八四年,中國實施了允許摘取死刑犯器官的規定;鑑於中國在二零一五年宣布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並啟動了全國捐獻系統,但從未完全禁止這種做法,這種做法仍然是合法的;

E. 鑑於中國的器官移植系統不符合世界衛生組織關於器官獲取途徑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的要求,而中國政府拒絕對該系統進行獨立審查;鑑於自願和知情同意是符合道德的器官捐贈的先決條件;

F. 鑑於強制摘取器官必須被理解為未經某人同意而殺死一個人,以便將其器官取出並移植到另一個人身上;而這種做法必須被視為嚴重和不可容忍的違反基本的生命權;

G. 鑑於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和聯合國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虐待或處罰問題特別報告員對摘取囚犯器官的指控表示關注,並呼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高器官移植系統的問責制和透明度,並懲處濫用職權者;

H. 鑑於中國法庭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作出終審判決,得出結論認為,多年來強摘器官已在中國大規模實施,法輪功學員是器官供應的一個主要來源;鑑於中國政府拒絕出庭作證;

I. 鑑於嚴重依賴被處決和活著的囚犯作為移植器官的來源,會導致廣泛的不可接受的侵犯人權和違反醫學倫理行為;

J. 鑑於,聯合國人權專家在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的聲明中表示,有可靠的信息表明,來自中國少數民族或宗教少數群體的被關押者在未經他們自願和知情同意的情況下被進行體檢,包括血液檢查和器官檢查,例如超聲波和X光檢查 ,這些檢查是為移植器官匹配必不可少的步驟;

K. 鑑於聯合國人權專家此前曾在二零零六年和二零零七年向中國政府提出過這個問題;鑑於中國政府的回應缺乏數據,例如用於移植手術的器官來源信息或信息共享系統,這些信息有助於識別和保護受害者,以及有效調查和起訴人體器官販運者;

L. 鑑於中共政權否認摘取器官的指控,特別是通過其對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回應,並一再否認法輪功學員因器官被摘而遭到殺害;

1. 歐洲議會嚴重關切關於持續、系統、非人道的和國家批准的從中國被關押者身上,特別是從法輪功學員和維吾爾族、藏族和基督徒等其他少數民族身上摘取器官的報導;

2. 中國已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虐待或處罰公約》,其中規定絕對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虐待或處罰;

3. 考慮到,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7條,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死囚和良心犯身上摘取器官的做法可能構成危害人類罪;敦促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和加入《羅馬規約》;

4. 呼籲中共當局迅速回應有關摘取器官的指控,並允許包括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在內的國際人權機制進行獨立監督;

5. 對是否向囚犯或被拘留者提供有效的器官捐贈同意書缺乏獨立監督表示關切;譴責中共當局沒有提供關於已故被拘留者和囚犯家屬被阻止認領屍體的報導的信息;

6. 敦促中國當局要求並確保囚犯或被關押者在自由和同意的情況下進行體檢,並根據國際公約採用監管框架,建立自願和透明的器官捐獻系統;

7. 呼籲歐盟及其成員國在每次人權對話中提出中共摘取器官的問題;歐盟及其成員國堅持在公開場合譴責中共濫用器官移植;呼籲成員國採取必要行動,防止其公民前往中國進行器官移植旅遊,並提高前往中國的公民對這一問題的認識;

8、對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米歇爾﹒巴切萊特(Michelle Bachelet) 訪華表示歡迎;敦促聯合國在此次訪問期間繼續調查器官販運;

9. 呼籲歐盟及其成員國在與第三國的交往中提出強制摘取器官的問題,特別是與海灣地區的合作夥伴的交往中,因為中國移植中心在海灣地區宣傳中國的維吾爾族和穆斯林少數民族是「清真器官」;

10. 呼籲中國全面遵守世界衛生組織關於器官獲取途徑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的要求;

11. 呼籲成員國確保其與包括中國在內的非歐盟國家在衛生和研究領域的公約和合作協議,尊重歐盟關於器官捐獻和人體組織用於科學目地的倫理原則;呼籲成員國相關機構評估和重新審視與中國機構在移植醫學、研究和培訓方面的合作條款;

12. 要求中國當局允許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和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任務負責人對新疆進行開放、不受限制和有意義地訪問;要求中國政府就此事與聯合國組織合作;敦促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優先處理強摘器官問題;

13. 責成歐洲議會主席將本決議文本轉交給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委員會副主席和外交與安全政策聯盟高級代表、各成員國政府和議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

下載PDF版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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