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排除非法證據」的一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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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大法弟子在面對邪惡的騷擾、迫害,講清真相的同時,正(善)用法律條款揭露邪惡,排除所有的「非法證據」,解體邪惡的安排、救度眾生。

針對大法弟子構陷的所有證據都不能成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但是公檢法人員卻將其堂而皇之的呈現在法庭上,但是又不敢對所有的證據進行質證,也就是所有針對法輪功學員構陷的證據其實都是非法證據。

非法證據是「合法證據」的對稱,是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違法而不應被採信的證據。比如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方法搜集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二十三條 :採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一)採用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

(二)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相威脅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

(三)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第一百二十五條 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一百二十六條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1、針對法輪功學員構陷的所有書證、物證,都應該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警察一般都是不出示身份證件、搜查證,實施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的行為。另外,即使警察按照法定程序,出示了身份證件、搜查證,但是法輪功學員並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所以,也屬於非法搜查、非法的行為。

另外,「認定意見」被作為書證,其違法性在《法律問答:一字之差包藏的驚天禍心》一文中有論述。

2、法輪功學員本人的口供,均應該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警察在獲取當事人口供的過程中,均採取了威脅、恐嚇、欺騙、刑訊逼供等等行為。即使表面沒有採取任何違法行為,但是訊問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比如:是否修煉法輪功?資料是誰給的?等等也存在誘騙的情況,因為信仰法輪功以及法輪功學員的行為與罪名無任何關聯性,這種誘導式的提問本身就是在違法犯罪。

3、鑑定意見應該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構陷案件都沒有合法的鑑定意見,因為沒有任何一個合法的鑑定機構能夠將法輪功的資料鑑定為×教宣傳品。所以所有的鑑定意見,要麼是國保出具的、要麼是反邪教大隊出具的,都不是合法的鑑定機構,按照合法的鑑定程序出具的鑑定意見,都應該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應對方案:

1、在偵查階段,向公安機關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院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在法庭審理階段,向法院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同時要求依法返還私人合法財物。

可以掛號信、EMS郵寄,也可以直接交給辦案人員。

2、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在搜集非法證據過程中,可能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刑訊逼供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偽證罪,妨害作證罪等,可以提出控告、舉報,也可以投訴、信訪、申請信息公開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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