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同修被非法關押37天前的營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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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多年來,在營救同修的過程中,往往對非法開庭審判階段比較重視,但比較忽視同修被公安非法偵查和檢察院非法起訴構陷的兩個階段。同修被綁架後及時委託律師會見、家屬到辦案單位找警察詢問情況,要求釋放親人非常重要。

下面談談我們在營救過程中,如何委託律師、怎樣與律師配合、如何遞交法律文書,談談我們的做法,拋磚引玉。

一、為何重視同修被非法關押37天前的營救

同修被綁架後,如果邪惡企圖以所謂「刑事案件」為由迫害同修,在被非法刑事拘留開始三十七天內,邪惡就要向檢察院遞交申請非法逮捕的構陷材料,所以從利用法律營救同修這一角度來說,這三十七天內就是在第一步否定迫害,這個時間點很關鍵。

二、同修被綁架後如何委託律師

以往,同修被綁架後,我們委託北京律師來本地,費用在一個階段動輒上萬元,外加三、四千的差旅費,但北京律師來到本地後,去派出所或國保這些單位不接待或不告知被綁架同修的情況,看守所給律師會見設置障礙、不讓律師會見當事人也是常事,最終的結果是委託律師目地完全沒有達到。加之律師有顧慮,對邪惡的違法行為控告的為數不多,我們也看到報導中有非常好的律師,但太難找到。有個別律師只是走個形式,所以,感覺同修被綁架後委託律師能營救出來的幾率不大,即使花了錢也達不到目地,所以在邪惡非法偵查階段就沒有再委託律師介入。

近期,在營救同修過程中,我們開始重視在公安非法偵查階段與律師的配合,我們改變了以往委託律師的方式。從經濟和時效方面去突破,在看守所附近委託律師會見,一是費用不高;二是可以多次的會見被非法拘禁的同修。

這種方式委託到的律師還是有一定的侷限性,我們需要廣泛的到律師事務所,或請熟人朋友介紹律師,因受邪惡宣傳的影響,不明真相的律師都會認為是所謂敏感案件,所以在與律師溝通的時候,我們都不會特別強調是同修被綁架,只說因朋友被關押,不知道甚麼原因,委託律師去了解一下情況、告訴當事人一些法律知識。這種會見,律師的顧慮就比較小。

三、如何與律師配合

從委託合同關係的角度來說,律師是按委託人的要求辦事,而不是我們完全聽律師的指揮,所以會見的談話內容、傳達的信息應按我們的要求,達不到要求,我們就委婉的告訴律師以後有機會再合作。

律師多次會見當事同修過程中,我們不停的、循序漸進的把我們在這個過程中委託律師會見當事同修需要告知的內容,一步步的,有計劃的與律師配合、交流、溝通,最終讓當事同修能有一個清晰的思路去應對訊問,全盤否定迫害。

四、委託律師會見被非法拘禁同修的內容

1、委託律師會見需告知的內容

A、用提問的方式寫出來,比如:警察是否持搜查證?是否穿警服?從家裏搶走哪些私人物品(包括書籍、資料、電腦、打印機等)?是否有扣押清單?是否簽字?是否有法律文書(傳喚證)等?雖然無論邪惡是否有所謂的搜查證、是否著警服、是否有所謂扣押清單,都是邪惡在違法犯罪,但是從利用法律營救同修這一角度來說,這些細節就是他們沒有依據執法的犯罪事實,當然在現場能有家屬或朋友配合錄音、拍照取證,在法庭上就能作為他們執法程序違法的證據。告知同修在警察訊問後,對訊問筆錄如何簽字否定迫害。

B、告知同修面對非法訊問時,如何應對非法訊問時對構陷我們的所謂證據及所謂的犯罪事實和對他們非法訊問後筆錄的簽字。

C、被非法關押三十天左右,檢察官可能到看守所見被非法拘禁的同修,主要應對的內容是控告、揭露誣告、陷害的偽證,強加罪名的指控,全盤否定所謂的罪名,態度一定要堅決。向檢察官申請某某警察迴避,因為警察的誣告陷害,強加罪名的指控會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D、家人要帶給當事同修的話與生活方面需要送或買的東西

上述會見內容可能要幾次完成,第一次會見主要是了解被綁架的整個情況,以及提醒被非法拘禁的同修利用法律否定迫害,對訊問筆錄的簽字。第二次會見將第一次沒有完成的內容繼續之後,重點在法律方面提升,告知當事人自己在看守所遞交控告,向駐所檢察官遞交,向公檢法各個部門郵寄控告書。第三次也可以是第四律師次會見,重點是應對檢察官的非法訊問。

上述會見筆錄以提問的方式寫出,提前與律師交流,溝通後交給律師,很多律師都是第一次接觸,對真相了解的程度不一樣,會見時傳遞的信息,就會在這個筆錄中反映出來。

我們熟悉的一個做民事案件的律師,在接我們的案子時,因對敏感案件的壓力,就猶豫了很久,我們一再告知他,只是會見了解案情,告知當事人應對方式,給當事人普一下法,不需要到辦案單位去報備。

能看出在壓力下,還是接受了這次會見。在看會見筆錄時,他提出了一些擔心,說要把我們的提問(主要是全盤否定罪名方面)按照他的方式變換一下。他第一次接我們的案件,怕筆錄會被警察檢查(按照法律規定是不會的),我們就同意了,會見當天,因我們有事沒有陪同,只有常人家屬陪同,之後我們到律師事務所找律師看會見筆錄時,發現律師完全沒有理解我們否定《刑法》300條的本質。而是把《刑法》300條的內容以及《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給當事人念,用發放真相資料的數量多少,再按《司法解釋》的數量沒有達到多少就不構成犯罪等,向當事人轉達。我們看了會見筆錄中,與律師理解否定《刑法》300條的差異,及時與律師的交流,過程中也是一次次詳細的耐心的與律師交流溝通,也在不斷的達到我們的要求中,讓律師真正了解中國沒有任何法律對法輪功定性的過程。但看守所附近的律師,與我們在常人中推薦的律師還是有差別的,看守所附近的律師也想接我們的案子,做無罪辯護,但只在程序上,我們告訴他這不行。我們說更重要的是實體錯誤,程序更錯誤。所以我們委託律師是各方面的去找,去見面交流。我們還在不斷的找,在目前打壓如此嚴重的情況下,找到真正能在訴訟中起到作用,而在經濟上也讓我們能夠接受的律師。我們也遇到過,會見一次就沒有繼續再請他會見的律師。

我們與家屬陪同律師去看守所時,在看守所附近找一個茶鋪,等律師會見完後,與律師及時交流反饋信息,及時與律師交流會見情況。如果律師同意把會見筆錄複印一份給我們最好,有時律師讓我們抄會見內容,或讓我們對會見筆錄拍照,都可以,我們根據會見筆錄內容,就可以著手準備下一步要遞交的法律文書,比如,向公安機關遞交:《撤銷呈請批准逮捕申請書》;向檢察院遞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請書》;向檢察院、監察委、人大、政法委、上級公安局遞交公安執法違法的控告等文書。

五、如何遞交法律文書

如果律師會見能及時跟上,當事人被非法關押一週後,就可以向公安機關遞交:《撤銷呈請逮捕申請書》,請論壇法律專業人士把模板發給你,你將實際情況寫一份初稿,再發給論壇審核修改後的文書就可以郵寄了。

建議,郵寄時把本次郵寄內容標題,寫在信封的左下角,「內裝:《撤銷呈請逮捕申請書》及附件」。郵遞員出具郵寄憑證後,把郵寄憑證放在信封的空白處拍照,作為證據保存;過兩天,把郵寄憑證在手機或網上查詢後,把簽受憑證打印出來(本埠第二天就收到,外埠可能要多一天),同樣作為證據保存。

公安機關收到《撤銷呈請逮捕申請書》或檢察院收到《不予批准逮捕申請書》後15日內,依據《信訪條例》,要給當事人出具書面回覆,如果沒有收到此回覆,同修陪同家屬拿著這個查詢單和信封照片到公安局或檢察院信訪處去詢問:我們郵寄時間已經超過15天了,怎麼還沒有收到書面回覆?如果不回答,也不出具法律文書,就可以向其上級機關和其它監督機關投訴舉報。不停的監督公安的違法執法行為,是我們的責任,直至結束迫害。被非法關押兩週或三週後,就可以向檢察院遞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請書》、《控告書》等,一般逮捕決定是在37天內,所以這個時間很重要。前期的會見要跟上,後面做起來才會比較主動,所以前37天的律師會見一定要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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