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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律師強烈質疑 遼寧凌海市檢察官罵人、法院休庭

——記錦州市於靜等四位法輪功學員的第三次非法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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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八日十時十分,遼寧省凌海市法院第三次非法庭審錦州市四位法輪功學員於靜(女)、王英華(女)、王景中(王景忠,男)、代秀華(女)被構陷一案。審判長黃豔春法官給出的開庭理由是:公訴方提供了新的證據,所以就質證環節恢復一次開庭。在三位律師的強烈質疑聲中,公訴人李峰竟罵了起來,法官宣布休庭。

此次開庭,公訴人提供了兩份所謂證據:一位法輪功學員家中的搜查照片,及三位法輪功學員的現場指認照片。

C律師首先提出了三點質證意見:

一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開庭應是合議庭決定,而不是公訴人提供證據就能開庭,對此次只是公訴人提供證據就開庭,表示不理解;二是仍脫不開上次關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三,這不是新的證據,是原有證據由黑白照片換成了彩色而已。同時法輪功物品並非不能搬運,也不含放射性,為甚麼不呈交實物?照片顯然不方便質證是否是我當事人的。

此時A律師補充道:上次我提交證據,公訴人要求提前三天,並給出複印件。而這次開庭,我們沒有在開庭前得到公訴人提交的證據,沒讓我們閱卷,這是法院在法律上的雙重標準。其次,公訴人說是現場的指認照片,怎麼照片的背景有國徽,還有派出所字樣?公訴人解釋一下,我的當事人難道是跑到公安局去犯法了嗎?……(註﹕當庭讓律師看這些照片,律師不得不用手機拍下來,邊看邊辯護。)

不待A律師說完,凌海市檢察院的公訴人李峰竟罵了來:「你不會往下看啊,挺大個人,你眼睛瞎啊……」

在法官的示意下,A律師含笑、從容地說道:

這照片是三月九日拍的(即法輪功學員被綁架的時間),並未補充新的證據,為甚麼不在上次庭審時拿出來?這背後的原因是甚麼?你在上次庭審後想到要拿出新的證據,不就是為了證明我的當事人有犯罪的行為嗎?這就說明,你對我的當事人有無犯罪也定不下來,要不提交新證據幹甚麼?

B律師說:這些照片不具有合法性。就這次開庭本身而言就是個笑話,為甚麼要再開庭?上次已經完整的質證和辯護了。其次,這不是新的證據,為甚麼上次不拿出來、而這次拿出來?那是你公訴人的惡意?還是當成你的失職?你知不知道,你在浪費國家的法律資源。第三,此照片不具有真實性,你把這三個當事人放在一個框中,前面堆的法輪功物品,想說明甚麼呢?哪些是我的當事人的,這如何分辨、如何認證?所以這些照片應不予認定。

在律師的抗議及質疑聲中,公訴人一直處於焦躁不安中,法官黃豔春雖然在言語表達上還是傾向公訴方,但她也不得不認可律師的辯護意見。黃豔春在宣布休庭前說道:這就是個十分鐘的庭,現在竟開成一個小時。其想走過場的傾向非常明顯。

參加旁聽的家屬都聽明白了!他們剛剛走出審判庭門口,就大聲地說道:這檢察院的人甚麼素質?他是怎麼當上檢察院的公務人員的?怎麼還罵人?我們要控告他!這些話法庭裏還沒有退去的法官、公訴人、律師等都聽得清清楚楚。

此次開庭,和之前的兩次開庭一樣,四位法輪功的手、腳仍然被戴著戒具出庭;開庭時間又延後了四十分鐘,而延後的一個原因竟是當地的一個幼兒園的四十多位三歲左右的孩子們和老師要參觀這個刑事庭!律師、家屬只能無奈的等待,大家紛紛在議論:純真的孩子怎麼能帶進刑事庭接受這負面的東西?這法庭不成了兒戲的地方嗎?

於靜、王英華、王景中(王景忠)、代秀華自修煉法輪大法後,友好鄰里,身心受益,給國家節省了大量醫藥費。四位法輪功學員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中旬,被公安警察採用特務流氓手段監控跟蹤、綁架,遭非法關押、構陷,他們已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和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遭凌海市法院兩次非法庭審,三位律師及家屬辯護人都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更多信息詳見明慧網《錦州四位法輪功學員遭非法庭審 律師依法駁斥指控》、《錦州市於靜等四人被誣陷 遭凌海市法院非法庭審》、《錦州市公安採用流氓手段綁架多名法輪功學員》等。

主要責任人信息:
凌海市法院:
地址:遼寧省凌海市商業路41號,郵編:121200
院長張鳳武 辦0416-8152001
審判長(刑庭庭長):黃豔春 18941603418,辦0416─8152003
凌海市檢察院:
地址:遼寧省凌海市商業路56號 郵編:121200
承辦檢察官:李峰13314160001、辦0416-8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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