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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中級法院非法駁回姚小豔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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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寧夏報導)近日獲悉,寧夏銀川市四十二歲的法輪功學員姚小豔就自己遭西夏區法院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半的上訴案,在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被銀川市中級法院非法駁回,終審維持原來的枉判。

據法律界人士認為,在銀川市中級法院的這份(2022)寧01刑終184號的《刑事裁定書》裏,沒有顯示履行檢察職務的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的具體名稱和姓名及相關檢查意見。這證明,該案二審法院沒有通知檢察機關對該案進行法律監督,應屬違法。銀川市中級法院涉及此案的審判長是牟錦,審判員是孟佳鵬、黃瓊,書記員李會榮。

根據憲法,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以維護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為使命是法律監督機關體現法律監督本質屬性的重要標誌。檢察機關的二審的職責要求是監督中辦案。其監督責任在二審中是重中之重。新修訂的《高檢刑訴規則》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檢察人員出席第二審法庭的任務是:(一)支持抗訴或者聽取上訴意見,對原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錯誤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糾正意見;(二)維護原審人民法院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建議法庭維持原判;(三)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四)對法庭審理案件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況製作筆錄;(五)依法從事其它訴訟活動。以上五項內容,肯定了檢察人員出席二審程序的監督權。

因此,二審程序沒有檢察機關的參與是違法的,(2022)寧01刑終184號《刑事裁定書》是無效的。

(2022)寧01刑終184號《刑事裁定書》不但枉法枉規,同時無視辯護律師致中級法院的《補充辯護詞》和上訴人提交的《刑事上訴書》的合理合法的依現行法律法規的呈述:「認定姚小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既沒有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同時,姚小豔的行為也不符合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主客觀構成條件。上訴人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行為,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其無罪。」

姚小豔女士遭非法判刑經過

銀川市法輪功學員姚小豔,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在銀川市西夏區法院被非法庭審,被非法判刑四年六個月,勒索罰金二萬元。姚小豔向銀川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姚小豔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在家門口被銀川市永寧縣公安局警察綁架,十二月三日被非法刑事拘留;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被銀川市西夏區檢察院非法批准逮捕。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西夏區法院對姚小豔非法庭審。姚小豔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所謂犯罪事實和罪名均予以否定,認為起訴書中的指控均不能成立,沒有事實根據也無法律依據。

辯護人在提交法庭的辯護詞中認為:1、本案的證據無法證實姚小豔繫某個邪教組織的成員,進而無法證實被告人姚小燕有利用邪教組織的行為。2、本案的證據無法證實姚小豔的哪些行為破壞了哪一(部、條、款)法律的實施,更無法證實姚小豔的哪一行為產生了何種社會危害性。3、本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不足以證實姚小燕實施了製作、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4、本案沒有任何直接、充份的證據證明姚小豔實施了製作、傳播法輪功宣傳品行為,僅憑一些間接的、不連貫事件,去推理、拼湊姚小豔實施了製作、傳播法輪功宣傳品是枉法,違背了「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的司法辦案準則。所以姚小豔的行為不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辯護人希望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後,依法對本案做出無罪的判決。

然而,銀川市西夏區法院不顧事實,枉法對姚小豔非法判刑四年半。(2022)寧0105刑初69號《刑事判決書》送達後,姚小豔依法提起上訴。姚小豔在《刑事上訴書》中寫道:《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的枉法判決「既無事實根據,也無法律依據,特要求銀川市中級法院撤銷該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上訴理由是:1、上訴人修煉法輪功的目的很單純,就是想做個好人;一直提醒自己不能做損人利己的事情,不做傷害他人的違法行為。就是認為煉法輪功可以讓人向善、做個好人。沒有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刑事判決書》卻認定上訴人有犯罪故意。2、《刑事判決書》認定我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卻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是哪一個邪教組織的成員,也沒有釋明我的哪一個行為破壞了哪一(部、條、款)法律的實施。一審法院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硬是判決我構成犯罪。3、我只是一個普通老百姓,根本沒有能力和條件去破壞法律實施,我就是不明白,教人做好人的法輪功宣傳品怎麼能破壞法律實施?如果這些宣傳品能破壞法律實施、危害社會、損壞別人的利益,上訴人真想知道原因!一審檢察院舉證、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真的不能說服上訴人認罪。希望二審法官一定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改判我無罪。

辯護律師配合姚小豔的上訴,向銀川市中級法院提交了《補充辯護詞》,認為上訴人沒有實施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其無罪。具體理由是:

1、40位證人沒有一個證人能夠證明上訴人姚小豔實施了散發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

2、一審法院認定的證據是涉案宣傳品上檢出的DNA與姚小豔的血樣在S3S1358等23個基因座基因相同,其似然率為4.01/1028,辯護人認為不能當證據使用。理由是:現場提取物證的人員資質和操作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監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案卷無法證實公安辦案人員固定、提取涉案物品上的生物檢材程序合法,沒有提取人在《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上簽字,嚴重違反現場勘查程序。偵查人員在誘騙上訴人指認涉案物品時,接觸或靠近涉案物品時可能留下了指紋、皮屑、吐液、血液等。所有涉案生物檢材的固定、提取不是案發現場第一時間進行的,均為本案證人發現上繳、偵查人員收繳、不同地點保管、轉運、分揀歸類、整理後提取的,已被嚴重污染。

3、附相關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八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第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二條;

4、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有罪證據不足,一是其沒有利用邪教組織的能力和行為,二是DNA檢材來源存疑或為造假誣陷,三是即便涉案檢材來源合法也無法證明涉案物品如何破壞了法律實施。

因此建議貴院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功法

法輪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教人做好人,做更好的人的。自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大師從長春傳出,至今已傳遍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修煉的主要指導書籍《轉法輪》有四十多種語言版本在全球發行;目前已獲各國政府褒獎、支持議案和信函五千四百多項,使上億人身心受益。

在被迫害之前,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喬石委員長組織一些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廣泛調查,結論是「法輪功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在被迫害之後,若依「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的司法之魂辦案,忠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36條和公通字﹝2000﹞39號、《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等明文法律法規,法輪功修煉者就不會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警察綁架關押,就不會被銀川市西夏區檢察院堂而皇之批准逮捕、起訴,更不會被銀川市西夏區法院庭審、冤判、罰款。更不會有西夏區檢察院、法院,銀川市中級法院為永寧縣公安局、西夏區公安分局背書,陷入被追責的尷尬境地。

當今公、檢、法的部份人員缺乏職業操守枉法操作,集團或個人的私慾惡性膨脹,大肆迫害修煉真、善、忍的好人,顛倒了社會公理,顛倒了人的良知。這場迫害給上億法輪功修煉者和他們的家人帶來了巨大的苦難,同時使中國的法制越發黑暗,也使中國社會的道德越發淪喪,給中華民族帶來了無法彌補的災難,從中華大地假、惡、鬥遍地,貪污腐敗猖獗,長眼睛的新冠病毒就可以看出來。所有的中國人都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體制內的人員則首當其衝。

希望公、檢、法等執法人員儘快從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信仰的操控中解脫出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案,給子孫後代開創一個公平、正義的生活環境,給自己選擇一個不被追責的未來;公平、公正的辦好每一案件,弘揚正義,懲處邪惡,維護人民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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