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梁雲去了社保中心,曲靖市社保中心楊鴻崗科長卻拿出一份該社保中心下發的通知(《社保5號文》),內容是要想領取以後的退休金要先退回「多領」或「騙保」的錢。她說她的退休金是按規定領取的,怎麼會多領呢?更不可能騙保,你們搞錯了。楊鴻崗科長就打印了一張退款通知表,上面註明的是梁雲第一次被非法判刑五年和第二次被非法判刑四年期間所領取的退休金(其中二零一九年七月至二零二一年五月的已被社保全額扣掉),共計二十三萬多元。
當時梁雲剛從監獄出來,甚麼都不清楚。楊鴻崗科長威脅說:「十日內不退還就送公安機關。」當時,梁雲的兒子和丈夫急得不知所措,兒子說:「我父親臉都嚇白了,整個人顫抖得說不出話來,我們就和他們商量先還一部份。」她丈夫嚇得每天都不敢回家,在外面街邊坐著。
梁雲也認為不合理,不該退,可看著家人害怕的樣子,想起這些年他們為她擔驚受怕,只好順著他們答應先退還一部份,先退九萬元。但楊科長說太少,至少要退一半。一家人東拼西湊交了十二萬給曲靖市社保中心。楊科長又讓梁雲寫個退款承諾書,承諾剩下的十幾萬從今後的退休金中扣除。她爭取後,楊才答應給她每月留下八百元的生活費。他們把承諾書打印後讓她簽字。她一看,上面多加了一行字:「如未還清退款之前死亡,必須用撫恤金和安葬費充抵。」隨後她被逼簽了字。
事後經過思量,梁雲認為這個退休金不應該退,她就給社保中心寫了一封公開信,表達了她的訴求。
附:曲靖市社會保障中心相關人員:
我叫梁雲,女,67歲,是原曲靖百貨、紡織採購供應站退休職工。為了維護我正當的合法生存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特給曲靖市社保中心寫這封公開信,聲明該社保中心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停發我的退休養老金及強制我交回以前已發的養老金二十多萬元是不合法的,為此我向你們提出我的訴求。
社會保障養老金,是由企業退休職工單位和個人為保障退休人員老有所養的費用。我退休時是依法辦理、合法領取的,社保局只是替我所在單位管理代發而已。退休金是我在職期間,為企業創造剩餘價值的一部份及個人工資的一部份所組成。
對照國家現行有關養老金髮放的相關法律法規,社保中心扣繳我的養老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你們執行的雲政發(2000)第212號文件,只是省政府下發的一個通知,它不是法律,不能取代法律地位。國家對養老金的發放有以下法律規定:
一、《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法規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所以領取退休金是《憲法》規定的,受《憲法》保護。
二、《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三、《社會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四、《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養老保險金。」所以,養老金是受法律保護的個人財產,並不是社保管理的國家財產,更不是社保用自己的資金髮放的。社保中心只是國家的一個職能部門,發放養老保險金是社保中心的法定義務和職能,退休職工領取養老金是法律規定的,任何行政部門無權扣發、少發,更無權要求「返還」。
五、《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
依據法律規定,只要公民符合退休條件就有權享有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省政府制定的文件不是法律,不能當作法律來使用。
《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部門規章制度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根據,部門規章制度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利或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根據,地方政府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中國《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應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憲法》為最高法律,它是國家立法的根本,是其它立法的法律依據。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違反《憲法》,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是護國的根本法律,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及兩高司法解釋和中國政府加入國際條約等的法律都必須尊重《憲法》的根本條例,不得超越《憲法》或凌駕《憲法》之上來制定法律條款。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我作為一個合法公民,我的信仰也是受《憲法》保護的。我兩次被曲靖市麒麟區法院利用《刑法》300條強行給我定罪判刑。而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法無明文不定性」,沒有明文的法律規定,做有罪推定是違法的。《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與我無關,公安部兩次對外公布的十四種邪教中也沒有法輪功。雲政發(2000)212號出台時,國家還沒有對個人養老金權益進行保護的統一法律,而二零一零年制定《社會保險法》實施後,212號通知就應當予以廢止,所以二零一零年我第一次被非法判刑時才一直合法領取養老金,時至今日你中心仍然以過時的行政文件指令要扣發我的養老金,並強迫退回以前領取的個人養老金,這有損政府的公信力,讓國家法律法規不能正常實施。
我年輕時患有風濕性心臟病、甲減、頸椎、胸椎、膝蓋多處骨質增生、慢性糜爛萎縮性胃炎、尿路泥沙狀結石、子宮瘤、多發性乳腺瘤、淋巴瘤、神經衰弱、產後病等多種疾病,由於我屬於過敏性體質,對所有抗生素高度過敏,被多家醫院告知沒有辦法治療。我不能單獨出門,隨時都有可能休克,給丈夫和孩子帶來了極大的精神和經濟壓力,我自己的思想壓力也很大,覺得活著沒有尊嚴,生活的很痛苦。單位在了解我的實際情況後,結合醫院的各種報告,給我辦理了提前退休手續。一九九九年,我一個快死的人,抱著試試看的心態修煉了法輪功,煉功才半個月,我全身的疾病就不翼而飛了,讓我體會到了無病一身輕的感覺。從此,我二十多年沒有住過院、吃過藥,身體健康了,我又重新有了活下去的希望,有了生活的信心。可我怎麼也不明白,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僅僅因為我持有法輪功的書籍就被非法抓捕判刑,經歷兩次冤獄。
國家不是也提倡國民身心健康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8號公報中的《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和《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中第九十九項,廢止了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一百項廢止了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這兩個通知的廢止,充份證明法輪功所有出版物在中國出版是合法的,我用來健身也是合法的。
現有的《公務員法》中明確規定:執行明顯錯誤指令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希望我們每個人在大是大非面前都能保持清醒的頭腦,擺放好自己的位置,給自己和親人的未來選擇一條光明的道路。
因此,誠懇希望曲靖市社會保險中心依法考慮我的訴求,能將之前所扣發的屬於我自己的養老金全額補發,並請之後我的養老金能按月、按時正常發放為謝!
此呈
曲靖市社會保險中心
梁 雲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責任編輯: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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