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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成都武侯區檢察院、法院踐踏法律的犯罪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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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成都法輪功學員楊靜,在公交車上因獲得成都市安全局工作人員(化名「陳露」)好感而向其贈予了一個真相優盤而被其舉報。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楊靜被紅牌樓派出所民警夥同政府工作人員非法入室綁架並抄家搶劫,她被非法關押。楊靜姐姐及母親以近親屬身份,對武侯區公安分局違法執法進行了控告,遞交到上級部門的控告書卻轉至被控告人。對此轉辦行為,親友辯護人向武侯區法院提起訴訟。武侯區法院收了材料卻不立案。楊靜姐姐及其母親多次到法院要求依法辦案,立案庭法官卻說,敏感案件要領導批准。

依法維權過程中,楊靜母親、姐姐遭到公安及社區不法人員騷擾、阻攔、恐嚇,他們企圖借公權力阻攔楊靜姐姐楊倩以近親屬身份為其出庭辯護。她母親、姐姐多次到紅牌樓派出所了解情況,警察威脅說再去派出所就抓人,如果到檢察院(反映情況)也要拘留他們。

楊靜遭不法警察與檢察官合謀構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二月十四日二次被非法開庭,雖經過她姐姐楊倩的近親屬強力辯護,但最終武侯法院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對她非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勒索罰金八千元。

楊靜堅持自己無罪,並已上訴到成都中級法院。

一、檢察院濫用審查起訴權力、強加罪名提起公訴

楊靜被逮捕後,她姐姐楊倩前往約見武侯區檢察院檢察長,要求檢察長拿出國家對法輪功定罪的法律依據。在誰都清楚法律、法規不是國家秘密且國家應大力宣傳的情況下,檢察長卻荒唐地說:這個(對法輪功定罪的法律依據)是國家機密。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武侯區檢察院對偵查機關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構陷楊靜「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罪」的指控,居然通過了審查並向武侯區法院提起公訴。對楊靜的構陷案被移送到成都武侯法院後,她近親屬繼續對武侯區公安局和武侯區檢察院相關責任人的罪行向國家機關控告。

二、庭前會議走過場,「證人」不敢用真名,更不敢出庭

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針對武侯區人檢察院對楊靜提起的公訴,武侯法院第一次開庭。在庭前會議階段,法官針對楊靜近親屬辯護人要求舉報人、證人出庭、調取無罪證據的申請,全部沒有回應。楊靜家屬聘請的律師也沒有在法庭上就楊靜近親屬辯護人的申請質問法官。親友辯護人多次要求檢察官、法官說明楊靜究竟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以及受害的客體,法官和檢察官均不回答,庭前會議僅僅是走了一個過場。

第一次庭審中,公訴人在念完構陷起訴書後,為進一步「取證」構陷楊靜,公訴人詢問楊靜是否在公交車上給了一個中年女子(化名「陳露」)一個裝有法輪功真相資料的U盤?楊靜不知是陷阱,回答「是」,結果庭審總結時,法官以楊靜承認自己散發裝有法輪功真相資料「U」盤,非法採信該「證據」作為楊靜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定案的證據。

楊靜近親屬辯護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法官以庭前會議近親屬辯護人沒有提出,律師也沒有提出為由,拒絕接受申請。

面對近親屬辯護人提出的所謂「證人」使用的是「化名」(楊露),不具有真實性;四川省公安廳所謂「反邪教」總隊出具的認定意見不是鑑定意見應該作為非法證據排除的合法申請,法官以楊靜本身承認散發「U」盤為由,強行非法採信連真實姓名都不敢向法庭提供的「證人證言」。

楊靜在庭審中說,所有被公安機關非法收集的資料都是自己的合法財產,違法辦案的檢察官能證明楊靜利用邪教組織破壞了法律實施嗎?能證明(法輪功)是中國官方認定的十四種邪教之一嗎?如果檢察官和法官不能作出回應,今天的庭審就是作秀,莫名其妙就拿出個帽子扣上去,要拿出法輪功是邪教的依據,否則就是莫須有的罪名,只不過是以法律之名行迫害之實,所謂的「證人」陳露用化名是不合法的。大法教導我們做好人,而且自己身體確實通過修煉健康了,檢察院構陷莫須有的罪名,她會追責到底。

三、全部「證據」不敢質證,庭審成作秀

第一次庭審中,構陷楊靜的檢察機關未出示所謂的「證據」,更未將所謂對的「證據」交由辯護人質證(這裏想要說的是,楊靜親屬為她請的陳志勇律師並沒有對這一情況發表自己的意見)。在第一次庭審後,近親屬辯護人向法官指出,依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三條「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的規定,親友辯護人強烈向法官提出要對證據質證,請公訴人回答法庭這些所謂的「證據」破壞了甚麼法律、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法官在親屬辯護人據理力爭之下,安排擇日復庭「質證」。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二次庭審開始的時候,法官指著放在法庭審判桌前的一筐大法書籍、光盤、優盤、真相幣等問楊靜,要不要看派出所抄家抄的東西。

法官說的是「看」,沒有說「質證」,楊靜不知道法官輕描淡述地說看不看在故意設陷就說:「不需要看了,都是我的私人物品。」陳律師對此也沒有作出詢問和提示。

當親友辯護人要求按《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六十三條的規定當庭對派出所從楊靜居住處抄走的四十多本大法書籍、光盤等進行質證時,法官卻說已經通知律師看過了,庭審中也問過楊靜,楊靜說「不看」(實際上「看」和「質證」是兩回事),因此不同意再逐一質證了,也不同意通知使用化名的「證人」、辦案警察出庭當庭對質、詢問。

法官使用這種方式渾水摸魚逃過了質證。法律規定:作為定案的證據,必須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和罪名有關聯性)同時具備,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連「證據」都不敢拿出來質證,一方面是武侯法院在知法犯法,與公安、檢察院以及躲在背後的政法委一起狼狽為奸,給法輪功學員羅織罪名,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所謂「法治」自始至終都是虛假的宣傳而已,所謂的「庭審」就是一場名副其實的走過場。

四、荒謬、漏洞百出的「認定意見」

檢察官和法官都認同,四川省公安廳反邪教總隊出具那一份「認定意見」,因此到庭證據內容沒有必要在法庭上全文誦讀和觀看(即無需按照法律規定一證據一質證),法官甚至將「送檢說明即本案的鑑定意見」的違法說辭寫入非法判決書中。

除了《刑事訴訟法》窮盡列舉的八大證據,其他的都不能作為判案依據或證據,這位法官,為了迫害法輪功學員找「依據」時,竟然自創法律,硬是把「送檢說明」和「鑑定意見」劃等號。鑑定機構、鑑定人有嚴格的資格、專業要求,而且任何一份鑑定意見必須由鑑定人簽字才有效。四川省公安廳反邪教總隊既沒有鑑定資質,也沒有認定所謂「邪教」的資格,其如果認定楊靜信仰的法輪功涉嫌具有邪教性質,且實際行為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的具體行為,應當依公通字[2000]39號第三項「公安機關對具有邪教活動的組織,應當及時認真進行調查,查明基本情況,收集必要的證據,認為符合邪教組織特徵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後,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經調查核實,應當根據該組織活動的不同情況,提出請公安部核准或者認定的意見後,報告公安部。公安部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提出的意見及有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核後,分別予以核准或者認定。」的規定,上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核准、發布後,再以楊靜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其提起指控才符合法定程序,其未依公安部公通字【2000】39號規定程序,徑直作出的案涉認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國務院、公安部已經明確規定了十四種邪教組織,裏面沒有法輪功,四川省公安廳有甚麼資格無視其上級公安部的認定呢?

五、故意迴避法輪功在中國合法的事實,枉法裁判

近親屬辯護人在第二次庭審中,遞交了三份用以證明楊靜無罪的證據、依據,其中包括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已證實官方認定的邪教一共十四個,這十四個邪教中沒有法輪功。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不為罪的規定,信仰法輪功是無罪的。憲法明確授予每個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楊靜信仰法輪功的權利受憲法保護。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以證實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法輪功書籍出版合法了。

檢察官和法官最終卻認定這些無罪證據、依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視頻也未當庭播放,他們不敢面對近親屬辯護人提交的無罪證據,其實質就是對法輪功在中國合法的事實視而不見、故意迴避,濫用職權枉法裁判,他們才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六、武侯法院枉法裁判多名法輪功學員的部份案例

成都市武侯區法院位於武侯區潮音路6號,現任院長是張靜,根據明慧網信息,該法院非法判決了多名法輪功學員,炮製了大量的冤假錯案。

1、罔顧事實,對鐘芳瓊、蔣宗林、丁澤揚等十一名法輪功學員和家屬非法判刑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以稅長冰為審判長,非法審理了鐘芳瓊等九名法輪功學員及兩名家人,非法庭審中,稅長冰眼睛一直迴避辯護律師,每當律師談及憲法、信仰、普世價值、法律法理本身及「刑法三百條」本身是否違反憲法,以及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沒有危害社會,不構成犯罪時,武侯檢察院的三名公訴人苟仲謀、胡強、肖禮政就立即舉手以「律師所說與本案無關」為由打斷,稅長冰就藉機立即中止律師的辯護。

對於律師提出的周慧敏的死因以及此案偵察過程普遍存在的嚴重刑訊逼供及超期羈押、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檢方是否進行過監督等問題提出質問,稅長冰均以各種理由搪塞和迴避。律師的辯護被一再肆意的打斷和阻撓,連律師上洗手間,法院也派人跟隨,

最後,武侯法院不顧基本事實,對十一名法輪功學員和家屬強行判刑。

2、對廖建甫、谷懷兵等七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武侯法院以黃奕為審判長,對七名法輪功學員非法審理,家屬被禁止旁聽。非法庭審從早上九點開始一直到晚八點過才結束。七名法輪功學員當庭陳述自己遭受惡警的酷刑逼供;律師有理有據駁倒、推翻控方所有依據,當庭揭穿警察捏造的偽證。

然而黃奕仍強行對七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谷懷兵被非法判刑七年;周亞平二年四個月;廖建甫兩年半;趙海平、王洪波、王建國、李小豔各三年。其中,攀枝花法輪功學員廖健甫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晚上九點在雲南第一監獄第十一分區被迫害致死。

3、對陶淵的非法判刑

陶淵是北師大明史系研究生畢業,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在成都市機投鎮果堰村興元花園居住地被惡警、保安綁架,當場遭到毒打,非法關押在成都市看守所,二零零八年被武侯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在廣元監獄、樂山五馬坪監獄被非法關押的四年期間,被迫長時間強制勞動,遭受酷刑折磨。

4、對多名四川大學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

四川大學在武侯法院轄區,許多川大師生被武侯法院非法判決,以下是部份案例。

楊靖霞是四川大學建築與環境保護學院教授、在國際上有一定知名度的世界環保專家,二零零三年五月被成都市「六一零」惡警從家中綁架,雙手被銬四天四夜不准睡覺,非法關押在成都市第一看守所,後被武侯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非法關押在四川簡陽市女子監獄。

汪海波,四川大學數學學院博士,副教授。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五日在家被綁架及非法抄家,被戴手銬腳鐐四天四夜不准閤眼,被非法關押在成都市第一看守所。後被非法判刑三年,關押在樂山市沐川縣五馬坪監獄。

駱平,四川大學華西公共衛生學院英語教師。二零零三年五月被成都市「六一零」惡警從家中綁架,關押在成都市第一看守所,後被武侯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半,非法關押在四川省簡陽市女子監獄。

結語

以上是武侯法院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枉法裁判的部份案例,也是二十多年來中共利用各級法院、公檢法人員迫害法輪功的冰山一角。利用法院、法官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是邪黨迫害的一個重要環節。大量公、檢、法人員在明知法輪功在中國合法、法輪功學員無罪的情況下,仍配合邪黨的迫害政策,充當邪黨的打手,使眾多無罪、善良的法輪功學員深陷冤獄,甚至被迫害致死,按照中國的法律,他們已構成誣告陷害、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甚至殺人罪等重罪。

其實,這些公、檢、法人員在積極配合邪黨迫害政策的時候,也被邪黨安排了替罪羊的角色,中共邪黨的層層都做好了讓下面當替罪羊、甕中捉鱉的一切準備,「責任倒查制」、「責任終身追究制」等政策都是為這些參與迫害的人量身制定的。《公務員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承擔責任。文革時那些迫害老幹部的警察,也是為了執行命令,文革後這些警察都被秘密拉到雲南槍斃,紅衛兵頭頭全部被判重刑入獄,都沒有好的下場。這些歷史事實,殷鑑不遠。

作為法官,不依法辦案,才是在真正破壞法律的實施,今天迫害法輪功的「成績」就是明天的罪證。正如法輪功學員楊靜在法庭上對他們的告誡:「要有良知,法律隨時都在變,有一天刑法三百條說不定就成為起訴你們的依據,你們不要作繭自縛,現在正處於危牆之下,希望你們看清形勢,如果好人都被打壓,人類道德必然大垮,現在販毒的人這麼多,吸毒的人這麼多,現在是魔鬼在統治世界。打擊善的,那必定是魔鬼。」

(責任編輯: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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