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當史可欽一方指出,法庭說的所謂「物證」,是我們的合法財產時,公訴人王琦卻當庭宣布物證被銷毀了。根據刑訴法第九章第六十條規定,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撫寧縣檢察院和法院怎麼就能知法犯法,銷毀史可欽的合法書籍呢?
史可欽親友辯護人四次提出,排除非法筆錄,要求公訴人當場演示,以證真偽,公訴人和法官都沒有任何回應。
因為是秦皇島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提供的對史可欽的認定意見,在庭審前史可欽提交了《申請鑑定人出庭申請書》,公訴人說認定意見沒有鑑定人,只有鑑定機構的公章,所以不能出庭。史可欽說鑑定意見沒有自然人簽字是不具有法律效應的。
史可欽的辯護人說自然人鑑定的簽名,是要負法律責任的,需要出示資格證書和相應的法律依據和理論依據的,沒有法律依據和理論依據就是誣陷。公訴人和法官對這些涉及到他方違法的問題,一律都迴避。
史可欽在庭上說: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法輪功不是邪教,你們又不能說出我破壞了哪條法律實施,那麼對我的認定意見就是無效的(註﹕認定意見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史可欽說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二零一一年中國 新聞出版總署發布的50號令說明,我擁有法輪功書籍是合法的。
在史可欽念辯護詞的時間,法官嫌內容多,強行打斷不讓他念。史可欽做最後陳述時,又被打斷阻止。
最後,在當事人看庭審記錄時,發現史可欽及親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大多沒被記錄,記錄的只是相關的程序。
事件始末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史可欽去同是北戴河的一個朋友家串門,剛到不久,北戴河車站站前派出所的人員(註﹕被天津鐵路公安處指使)就去了這個朋友家,然後對史可欽做了盤問。史可欽離開時,小區的警衛攔住了他,問了他的地址和電話。當天下午,一夥人闖入了他家,非法抄家,搶劫走了大法書140多本,還有電腦、打印機等私人物品。
因為當時是疫情封控時期,看守所不收人,五月十八日起,史可欽被非法關押到秦皇島公安醫院21天,中間他被非法提審。六月二日他被非法批捕,六月九日被取保候審。十一月十五日,史可欽被構陷到北戴河檢察院。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構陷史可欽的所謂「案子」被從北戴河移交至撫寧區。三月十五日,史可欽接到了非法起訴書,四月十九日被非法開庭。
法輪功是教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其教人向善、處處為別人著想的理念與邪教根本不沾邊。當今世界不會再有人認為基督教是邪教,但基督教在創立之初的三百年卻是被當作邪教迫害的,這是人類的教訓。在當今世界,是不是邪教,這不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機關、立法機構、司法部門能夠判斷的。說白了,這是信仰領域的話題,不是世俗權力機構有權、有資格干預的,邪教根本不是法律術語。
因為家中有法輪功書籍,就要被非法構陷到法院,真的是法律界的笑話。當這場政治風波過後,人們將如何的看今天的鬧劇呢?希望不要等到那時再清醒、再後悔,現在就能站在正義的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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