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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鞍山設計師趙玉博被枉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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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五月七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鞍山市法輪功學員趙玉博,二零二二年九月被警察非法入室綁架、關押構陷,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被非法開庭,近悉被立山法院枉判三年。家屬呼籲正義人士關注。

現年39歲的趙玉博是一位室內設計師,他14歲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後開智開慧,學習成績一躍名列前茅,成為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凡事用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與人為善,處事有責任感,卻因為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被迫失學,小小年紀,只好在家自學。步入社會後,趙玉博自學室內設計,他的作品,無論是藝術審美、施工圖、效果圖繪製,皆獲得好評,在老闆及同事中口碑極好。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趙玉博正在設計圖紙,鞍山市公安局鐵東分局山南派出所警察非法闖入他家中,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就非法抄家,抄走趙玉博工作用的電腦等物品以及6400美元、18000元現金。《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強迫趙玉博拿著錢照相,並且把印有「法輪常轉,旋法至極,佛法無邊」的圖片照了相,警察將趙玉博綁架到山南派出所非法關押了兩天兩夜,沒給他提供任何水和食物,也沒給扣押物品清單,就把他送去了看守所。

公訴人沒有依法去鞍山二所提審趙玉博,就把趙玉博起訴到法院,噹噹事人質問時,公訴人說由於疫情原因沒有去提審。趙玉博說他住的監室裏的人都被提審過,唯獨他沒有被提審。辦案機關沒有法律依據違法辦案,檢察官沒有審查核實及時糾正錯案,反而一錯再錯把他起訴到法院,踐踏法律與公民權利。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點,趙玉博在鞍山市立山區法院被非法開庭,律師當庭指證公安警察違法辦案的犯罪行為。因公訴人相石沒按法定程序到看守所核實罪名是否屬實,直接把趙玉博起訴到法院,涉嫌瀆職、徇私枉法罪,當事人、辯護人要求公訴人相石迴避,法官不同意迴避。

辯護人依法要求法庭質證公訴人提供的所有「證據」包括書籍、音像、視頻等。但法庭沒有依法質證公訴人所提供的「證據」。律師要求公訴人按法定程序提供起訴趙玉博利用國家公布的14種邪教中的哪一種?他在組織中是甚麼職位?是怎麼破壞的國家法律實施,過程是甚麼樣的?破壞的後果是甚麼樣的證據。但公訴人拿不出證據。

《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修煉法輪功屬於憲法規定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信仰法輪功和個人擁有的錢財是合法的,有法可依有據可查。而且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發布《50號令》第99、100條規定廢除對法輪功書籍出版的禁令(上網即可查到)和公安部公布的14種邪教裏沒有法輪功。

對於辦案機關沒有法律依據違法辦案,檢察官相石沒有依法審查核實及時糾正錯案,反而一錯再錯起訴到法院,無視法律,違反法定程序,同時也給趙玉博的家庭與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傷害。

《刑法》規定: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呼籲所有有正義良知的人都來關注此案,為趙玉博伸張正義。這關係到我們每一個老百姓的命運,如果詆毀真、善、忍,毀滅人的道德,暢行「假、惡、鬥」,這個社會將大亂不止,天災人禍不斷,就像現在的疫情一樣,人人自危,更有損我們子孫後代的未來。所以請您為了每個家庭的幸福,子孫的未來,伸出您援助之手,呼籲有關部門停止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依法無罪釋放趙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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