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山東東營市中級法院非法維持對兩名善良婦女的冤判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二零二三年五月底,一位七十多歲的老母親,拖著虛弱的身軀,來到東營市中級法院,希望得到被關押兩年多的女兒無罪釋放的消息,但僅僅得到一句冰冷的「維持原判!」──連一紙裁定書都沒有看到。悲傷無助的老人,眼淚不禁流了下來。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四日,東營區法院對勝利油田女職工郭宏焱、二十三中女教師陳曉紅枉判三年半,勒索罰款一萬元。兩人及她們的律師表示兩人無罪,要求釋放,向東營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然而東營市中級法院罔顧法律,在沒有法律依據、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對兩名法輪功學員的上訴審理匆匆走過場,維持一審的非法判決,與區法院一起成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共犯。

她們,在大法修煉中獲得快樂與健康

郭宏焱,現年四十六歲,是一位文靜、善良的女子。她從小體弱多病,自幼便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支氣管炎、頸椎病、皮膚病,導致性格孤僻,遇上事就鑽到牛角尖裏出不來。在一九九零年初中二年級時,她又得了抑鬱症、強迫症,各種疾病纏身,夜裏經常失眠。去醫院做心電圖中度異常,她初中二年級還沒上完就被迫休學了。那段時間她到處求醫問藥,有病亂投醫,還找人算卦,說她命裏缺火,因此改名叫郭宏焱(原名叫郭紅媛)。郭宏焱在家休學五年,也學了一些文化課,一九九五年考上了油田衛校,但因身體不好也無法工作。

一九九六年郭宏焱父親開始煉法輪功,他父親有高血壓、偏頭痛、嚴重的鼻炎等,通過煉功不到一年這些病都好了。後來郭宏焱母親也跟著煉,母親有心臟病、胃潰瘍、肝腫大等疾病,通過煉功這些病也好了。

看到法輪功祛病健身有這麼好的效果,郭宏焱也開始煉法輪功,煉了不到兩年她的病也都好了。抑鬱症等各種病症消失後,郭宏焱的性格發生了很大變化。多年隔離在家中的她,開始與外界交往。二零一一年一月,她通過招工到勝利油田運輸總公司參加了工作。因從小體弱多病,不會幹活,但她能踏踏實實勤學苦練,跟著師傅學電氣焊,不久就能頂崗了。全家心裏特別高興,她終於能自立了。在工作中,她經常主動加班,得到了領導的認可、同事的信任與好評。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她像往常一樣做電氣焊工作。不料因氣罐漏氣引起了大爆炸,把地上都爆出了一個大坑,周圍的房屋門窗玻璃都被震碎,她當時從頭到腳都是泥土,眼睛都被土蓋住了。領導和同事們都來了,問她有沒有傷著,她說沒有傷著,也沒有甚麼不舒服,他們都覺得驚奇。因為前一年在另一單位也發生過同樣的事故,操作工人當場死亡。郭宏焱修煉法輪功得到了師父的保護。

二十三中教師陳曉紅,是一位樂觀、單純的知識女性。她有一份引以為豪的事業,一位純樸敦厚的丈夫,一個善彈琵琶的女兒。

然而,中共的迫害使這些善良本份的人們承受著不該承受的傷痛:篇首提到的老人是郭宏焱的母親,她因思念相依為命的女兒,幾度因心臟病昏迷;陳曉紅的女兒舉辦婚禮,她也無法操辦婚事,沒能參加女兒的婚禮。她們受到無辜的迫害,只是因為他們有一顆善心,想幫助民眾了解大法真相,能在天災人禍中得到平安和護佑,其中包括那些迫害她們的公檢法人員。

司法機關執法犯法

依據法律規定,一開始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的立案,就是違法的。其立案,是在二零一九年四月六日,濱海公安局以投遞法輪功學員勸善信件為由所立之「案」。但是,以刑法第三百條為由是違法立案;社會上發生了犯罪事實,才能立案,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發生,根本不符合立案的基本條件。立案違法,那麼此後公安機關的一切偵查活動,都是無效的、違法的。荒唐的是,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濱海公安各分局大肆抓捕二十餘人,其中十一人被非法判刑,但從起訴書到判決書,所有的「證據」材料,自始至終也沒有提到「立案」中所指信件的情況。換句話說,公安機關是信件為由「立案」,並以這個非法立案為名,得以開具搜查證、拘留證等,實施長期跟蹤、竊聽、監控的違法活動。而且,在立案之後的同年七月份,郭宏焱、陳曉紅在講真相過程中曾經被綁架,非法拘留七天。兩人均被抄家,家中被抄走的物品中,沒有與該「立案」有關的任何物證。一年九個月後,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又將她們綁架。

原審判決列舉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但是,全國人大、最高法和最高檢、其他國家機關,都沒有明文規定法輪功是邪教,信仰法輪功和散發法輪功宣傳品是犯罪。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信仰法輪功、散發法輪功宣傳品是犯罪行為,認定犯罪的所謂事實,無論有無,都不構成犯罪。

法輪功學員的辯護律師提出,所謂「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和「利用」不能分開,不能分別定罪;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當事人利用的甚麼東西,及如何利用、如何破壞實施,證據不足,應判無罪。原審判決沒有由當事人組織、利用何邪教組織,破壞哪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如何破壞其實施的事實和證據,說明他實際沒有破壞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故適用刑法第三百條及其相關兩高司法解釋錯誤。按照原判決書所指,郭宏焱、陳曉紅、陳國華三人多次串聯,向民眾傳播法輪功,但僅有少量口供,沒有物證,沒有收集宣傳品具體詳細的時間、地點、數量,沒有現場照片和證人證言等證明該事實的主要證據。

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東營區檢察院、東營區法院的行為已涉嫌徇私枉法罪等多項犯罪,但東營市中級法院執意不開庭,維護一審錯誤、包庇偵查機關,同樣涉嫌犯罪。

所有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他們周圍的人都對他們的品行有著一定的了解,知道他們是現在社會上真正的好人,絕不會與社會上那些負面、陰暗的東西同流合污。這樣的人,卻被中共當作罪犯份子抓捕和判刑,這只能使更多的人對中共的邪惡本質有更清醒的認識。至今四億多人的退黨大潮昭示了民眾的覺醒。

被中共迫害邪惡勢力裹挾的所有工作人員,請靜下心來想一想,千萬別被一時的利益所矇蔽,為著自己和家人生命的未來,停止迫害法輪功,讓良知與善念主導自己。真心祝願原本善良的你,能走過最後的劫難,走入歷史的新紀元。現在天災人禍不斷,瘟疫一波接著一波,天在收人,如還不醒悟,必將難逃法網。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