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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芝被非法批捕 丈夫控告派出所所長和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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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興城市六十七歲法輪功學員王桂芝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和三名同修去興城首山公園,被興城公安局溫泉派出所警察綁架。其他三人被非法關押十五天後被放回,王桂芝因曾被非法勞教過,現被非法關押在葫蘆島市看守所。

興城市公安局於四月十四日對王桂芝下達了拘留通知書,葫公興(刑)拘通字【2023】101號。五月十二日經興城檢察院批准對其下達非法批捕通知書,葫公興(刑)捕通字【2023】35號。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王桂芝的丈夫向政法警察違紀違法舉報平台12337和公安部12389在網上實名控告了興城溫泉派出所代理副所長王浩和興城檢察院檢察長馬逵涉嫌濫用職權罪、誣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刑事責任,要求撤銷葫公興(刑)拘通字【2023】101號,撤銷葫公興(刑)捕通字【2023】35號通知書;釋放妻子王桂芝回家。

王桂芝的丈夫說:「興城溫泉派出所以我妻子觸犯刑法300條為由對其刑事拘留,我的妻子既沒違法也沒犯罪」,「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明確的『犯罪對像』,也就是犯罪構成四要素中的『犯罪客體』。本案指控她破壞法律實施,但是沒有證據證明她用甚麼手段、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破壞到甚麼程度、社會危害性多大、後果多麼嚴重。犯罪四要素中缺了三個,因此,本案繫被告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王桂芝的丈夫說:「她無論是走上街頭跟人們講述法輪功的真相還是自己修煉法輪功都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人、任何組織都無權干涉。」「被告人錯用刑法300條剝奪我妻子的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被告濫用兩高的司法解釋批捕拘留我妻子涉嫌徇私枉法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一種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罰,只能由法律來認定,這是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不處罰」。只有法律將某一種行為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才能對這種行為定罪量刑。

《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不約束思想、只約束行為。

此外,勞動教養制度背離了法律、侵犯人權,勞動教養的存在嚴重損害了刑事法律的權威,從根本上是嚴重違法的,因為不合法已經被取消。

王浩,興城溫泉派出所代理副所長 手機:18698999957
馬逵,興城檢察院檢察長 手機:151428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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