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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東營市五位學員遭枉判入獄 迫害者終將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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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山東省東營市劉燕美等五位法輪功女學員因堅持真、善、忍信仰,二零二二年遭東營區法院非法判刑:劉燕美遭冤刑七年,孫玉霞四年六個月,郭宏焱、陳曉紅、白興文三人均被非法判刑三年半。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五位法輪功學員被劫入山東省第一女子監獄迫害。迫害她們的公檢法人員終將被追訴罪責。

法輪功,也叫法輪大法,是一種佛家上乘修煉方法,他要求修煉人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水準,做一個更好的人。經過億萬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法輪功確實能從本質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並且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

劉燕美等五位法輪功學員均因修煉法輪功而身心受益:

劉燕美老人,75歲,勝利油田退休老工人。長期的操勞,使她一身是病。一九九六年她開始修煉法輪功,僅半年全身的病都好了。

陳曉紅女士,55歲,二十三中退休教師,是一位樂觀、正直的知識女性。她在一九九六年修煉法輪功之前,患有經常偏頭痛、全身乏力、失眠等,修煉法輪功學員這些症狀都不翼而飛,身心非常健康。

孫玉霞女士,40歲左右,家住山東東營市勝利油田河口區河陽小區,和丈夫范志勇開辦「小飯桌」維持生計。他們教的是一、二年級的孩子,平時他們教孩子做一個真誠、善良、忍讓的好孩子。孩子們的品德和學習都有很大的提高、進步,家長都說把孩子交到這裏放心。

白興文老人,71歲,一九九五年修煉法輪功後,不到半年一身頑疾不治而癒。從此以後,她堅定了自己這一生修煉法輪大法的決心。在生活中,白興文按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與人為善、鄰里和睦。人們見她總是一張笑瞇瞇的臉。二十多年來,白興文從沒生過病,沒住過院,也沒吃過一粒藥,給社會節省了醫療資源。

郭宏焱女士,46歲,山東省東營市大明集團明達勞務輸出至運輸分公司危化品公司職工。她自幼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支氣管炎、頸椎病、皮膚病,導致性格孤僻。初中時又得了抑鬱症、強迫症,初中二年級還沒上完就被迫休學。郭宏焱修煉法輪功後,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任何矛盾都能找自己的不足,不到兩年她的病就都好了。二零一一年一月,她被招工到勝利油田運輸總公司工作,通過勤學苦練,成為一名電氣焊工,終於能自立了,全家人都特別高興。郭宏焱說:「修煉法輪功不僅使我解脫了疾病的痛苦,也拯救了我的靈魂。」

五位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因為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真相被中共無辜迫害。

東營市公檢法參與迫害人員涉嫌違法犯罪

在對五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整個過程中,東營市公檢法參與人員均涉嫌違法犯罪。

首先,錯用《刑法》第三百條迫害法輪功學員,山東省東營市公檢法人員均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在構陷五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犯罪證據」中,不能證明當事人利用的甚麼東西,組織、利用何邪教組織,破壞哪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如何破壞其實施的事實和證據,說明她們實際沒有破壞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故適用刑法第三百條及其相關兩高司法解釋錯誤。

原審判決列舉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但是,全國人大、最高法和最高檢、其他國家機關,都沒有明文規定法輪功是邪教、都沒有明文規定信仰法輪功和散發法輪功宣傳品是犯罪。《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一種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罰,只能由法律來認定,這是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不處罰」。只有法律將某一種行為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才能對這種行為定罪量刑。所以,無論警檢構陷五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證據」,無論有無,都不構成犯罪。

實際上,法輪功在中國一直是合法的。而迫害法輪功,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是對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肆意踐踏和侵犯,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其次,警方在構陷五位法輪功學員的過程中,辦案實體和程序全面違法。辦案人員均採用違法立案、違法檢查和搜查、違法採集個人生物信息、訊問或詢問、採取強制措施等種種不法行為,公然執法違法,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誣告陷害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拘禁罪、報復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侵佔罪、誹謗罪、故意傷害罪等多項犯罪,應當依法追責。

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孫玉霞及丈夫范志勇被綁架後曾遭刑訊逼供,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國保大隊警察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

郭宏焱和陳曉紅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被綁架關押,在濱海看守所超期羈押將近兩年的時間,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四日才做出非法判決,這明顯屬於「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合法權益,理當受到法律追究。

在非法庭審前,劉燕美、白興文分別委託朋友和親屬做她們的親友辯護人,卻被東營區法院法官紀鵬輝和書記員史媛媛百般阻撓和威脅恐嚇。紀鵬輝等人的違法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非法庭審時,審判長紀鵬輝野蠻剝奪當事人辯護權,不允許包括劉燕美在內的五名被告人發表辯護意見,只許律師代為辯護,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的權利。

在對這五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一審中,公訴人和法官沆瀣一氣,利用庭審程序完成走過場式的迫害。一審過後,五位法輪功學員均已上訴至山東省東營市中級法院。但東營市中級法院執意不開庭,在明知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對五位法輪功學員的上訴審理只是走過場,維護一審錯誤、包庇偵查機關,使無辜善良的法輪功學員被枉判,同樣涉嫌違法犯罪。

參與迫害的東營市公檢法人員,不要以為你們現在的所作所為迎合了中共眼前的邪惡政策你們就可以安枕無憂,其實你們的頭上正懸著好幾把鍘刀:

二零一三年八月出台的中共政法委《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中強調法官、檢察官、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二零一四年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要求對各類司法人員「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二零一五年九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中要法官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二零一五年九月發布的最高檢察院《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檢察人員應當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承擔司法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另外,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終身追究」這把鍘刀,只要中共需要,就會毫不留情的落在你們頭上。而對那些作惡多端且屢勸不改的惡徒,上天也會利用這把鍘刀兌現善惡有報的天理。每一個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公檢法人員及其他政府人員,都要自己承擔法律及天譴的惡果。

(責任編輯: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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