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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昌圖孫萬良被綁架、踢斷肋骨 家屬控告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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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鐵嶺市昌圖縣法輪功學員孫萬良,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被昌圖縣國保大隊長劉建新、郭曉峰一夥人非法入室綁架,在昌圖縣看守所被踢斷肋骨,其父由此受驚嚇、擔憂於八月十六日去世。家屬控告主要責任人,要求依法追究劉建新、郭曉峰非法入宅,《刑法》245條非法搜查罪,《刑法》238條 非法拘禁罪,《刑法》239條綁架罪;依法追究昌圖縣看守所所長涉嫌虐待被監管人罪。

控告人陳述的事實與理由如下: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十點多,昌圖縣國保大隊長劉建新一行六、七個人,未穿警服。開著私家車,未出示警官證,沒有搜查證,闖入孫萬良家中,把孫萬良強行綁架,當走到壩上,孫萬良妻子張玉芬上前問為啥抓孫萬良,劉建新謊稱說車輛違章,強搶張玉芬手中的鑰匙,並將其按倒在地要給她戴手銬把她帶走,在家親人的訓斥下未果。張玉芬的手腕被扭曲疼痛好幾天。

這伙所謂「警察」把孫萬良家中的手機搶走至今未歸,也沒有扣押清單。孫萬良的老父親知道後推著殘障車出來央求劉建新放開他的兒子,村民也都發聲讓放了孫萬良,劉建新一行人強行將孫萬良帶走。

孫萬良先被劫持到長髮鎮派出所,到那渴了想喝點水,有人要給倒水,國保的人不讓喝,並把他帶到車上去,戴上頭套。

由於孫萬良的被綁架,他八十三歲的老父親因驚嚇、擔憂兒子,於八月十六日去世。

孫萬良妻子張玉芬給劉建新打電話詢問孫萬良近況,與其交流時說:「你把我們的家給拆散了,你當官是為老百姓辦實事的,而你卻把好人給抓起來了。」劉建新惡狠狠地說:「散就散吧,我當官也不是為你們老百姓當的。」

八月十六日,律師會見孫萬良時得知在看守所被犯人踢斷一根肋骨,在重傷期間還被單獨關進一個間室座板。後經律師與檢察院協商,孫萬良又回到原監室。據說與孫萬良協商給8000元錢了事。看守所所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國保警察郭曉峰非法提審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田偉時遇見律師會見孫萬良,郭曉峰叫囂地對孫萬良說:你是死豬不怕開水燙,就你不說,等著收拾你。

孫萬良妻子多次去昌圖公安局、檢察院去打聽負責案件的承辦人,他們多數不見,打電話不接。

被控告人違法犯罪事實如下:

一、公安機關違法辦案,拼湊所謂的犯罪證據,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

1、依據《警察法》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而公安偵查人員在整個辦案過程中不著裝,而且沒有主動向當事人出示證件。

2、公安偵查人員在未出示身份證件、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3、公安偵查人員濫用職權,涉嫌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4、公安偵查人員在明知當事人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當事人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對當事人採取違法刑事追訴的行為,涉嫌徇私枉法罪。

二、看守所違法犯罪事實:

被控告人作為看守所所長,看守所管理混亂,犯人毆打孫萬良,致使孫萬良肋骨骨折。郭曉峰的一句「等著收拾你」之後孫萬良被打,不得不懷疑警察就是幕後的指使者。

三、當事人孫萬良的行為沒有破壞任何法律的實施

被控告人欲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構陷當事人孫萬良,那就必須用事實來證明,當事人是怎麼利用邪教組織的,是怎麼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嚴重程度(這個法律是執行不了了,還是名存實亡或者作廢了?)如果不能證明到底當事人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哪項了,那麼,用刑法三百條構陷當事人就是犯罪行為。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十多年來,公檢法機關不加思考的對法輪功學員隨意拘留、逮捕、起訴、判刑。可笑的是,即使警察、檢察官和法官也說不出來法輪功學員到底破壞了哪部法律了,破壞其中的哪一條規定了,破壞到甚麼程度了?

法輪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是正法,不是邪教。「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誣蔑之辭。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中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作了規定,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的認定的。因此這只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為,不能代表國家。二零零零年四月三十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而這14種邪教組織裏面沒有法輪功。公安部頒布的這個通知,明確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蔑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15年後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

法輪功資料不是犯罪證據。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文件,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資料也完全合法。不是犯罪證據。

《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2015年以來,公檢法機關陸續推出:「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綜上,法輪功學員信仰法輪功和傳播法輪功真相的行為是完全合法的,是被控告人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知法犯法,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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