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託律師過程中的教訓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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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在一次營救同修中我們聘請了律師,過程中暴露出我們營救小組的諸多不足,寫出來與同修交流,引以為戒。

同修被非法起訴後,我們雖然申請了親友辯護人,但考慮到承辦法官一貫的態度,我們擔心邪惡強行指派律師並干擾親友辯護人上庭,同修們商量後決定還是聘請一名正義律師比較穩妥。外地同修推薦了幾個律師的電話,並善意提醒我們,已長期沒有和他們接觸過了,不清楚對方的情況。我們打出第一通電話,該律師說正好有空,明天就可以過來商談。我們很高興,覺的很順利。同修提醒,公義論壇上有建議跟律師簽協議的內容,整理並準備一份,見面時跟律師協商,商議清楚然後簽協議。

飯桌上律師吃的少,說的多,說了許多對大法弟子讚佩的話,還說大法弟子講誠信,所以只要是相關的案子,哪怕千里之外,一個電話就敢去,如果是常人的案子則不然,不預付費用是不去的,談不好,連差旅費都拿不到,而大法弟子不會這樣(我們事後認為這是他有意的說辭)。有的同修用親身經歷給律師講真相,律師聽後眼角閃著淚花,還說自己早年路遇尼姑給他算命,尼姑說他有神聖使命。律師說給大法弟子辯護就是他的使命。

因該律師自稱是最早一批為大法弟子辯護的律師,會為同修做純粹的無罪辯護。明慧網也有許多他的報導。聊天過程中當時我們也覺的律師正義感很強,很滿意,所以當律師表示沒必要簽協議時,我們出於人情角度上的「尊重」沒有堅持要求簽協議。並且,我們在沒有和律師協商好他具體要做哪些事情的情況下,簽了委託書並全款支付了律師費。當時由於我們沒有按照法的標準來衡量這件事,被舊勢力抓住漏洞給我們後續營救同修造成了許多干擾。

律師閱卷

次日,我們陪同律師去法院閱卷,沒有受到「備案」等刁難,一個多小時順利完成閱卷。回來後,親友辯護人發現律師拍攝的許多照片模糊不清,有的不完整,有的歪歪斜斜。有同修說,律師對待卷宗應是特別認真嚴謹,這關乎對案情的研究,怎麼像是走過場呢?有同修說,律師年紀大了,操作手機確實不太靈活。

當天下午,律師表示要回住處研究卷宗。

對於卷宗,有其他律師說閱卷後會給家屬一份閱卷分析意見。個人認為針對卷宗中違法的地方律師應該給家屬指出來,並給予一些相關的建議。

但該律師說,卷宗很簡單,沒甚麼東西。而我們當時也沒有就卷宗內容特意和律師進行交流。

律師會見被關押同修前後

從法院閱卷回來的路上,我們協助律師用電話和網絡(看守所要求的指定軟件)雙重預約的方式預約了會見時間。在會見之前,我們詢問接下來應該怎麼做。律師表示,會見完再說。

會見當天,我們把師父的最新經文叫律師帶進去,找機會念給同修聽。律師出來後,我們詢問念經文的事情,想著同修一定正念增強了吧?律師不吭聲,多次詢問後,律師勉強說,念了一點。律師說:「某某精神狀態挺好的,樂呵呵的。」這是這次會見給我們留下的唯一有價值的東西。

會見後,我們詢問律師下一步我們能做甚麼。律師沒有給予實質的建議,說等開庭。這和我們的想法有所不同,也不符合公義論壇專家同修的建議。

同修提議,閱卷後,能否針對卷宗中出現的問題和違法點,以律師的名義向法院出具相關的《法律意見書》和其它法律文書,阻止非法庭審,要求直接放人。律師表示沒有必要,一切庭上說,現在做這些是提前暴露自己的想法,使法庭提前做準備和預案,反而不利。

同修又提議,律師和我們一起上法院找承辦法官面談。律師表示不合適,說如果法官當面說,你們有甚麼話庭上說吧,我們怎麼辦?同修又提議一起去找派出所相關人員從法律角度講真相,律師表示不合適,說派出所人員不會願意見律師,他們只要說事情已經不歸他們管就推脫了……

我們所有的提議律師都不同意,同修就請律師說說我們接下來應該怎樣給法官講真相和反迫害?律師表示,如果你們有私人關係可以把法官約出來到飯桌上談。我們沒有這方面的關係。律師沒有再提其它的建議。

最後我們把之前給檢察院、法院發送的各種法律文書包括《控告書》都給了律師一份,請律師幫助指點和給予建議。律師收下後說回去好好看看,找個時間再交流,就回家了。

非法庭審前後

律師回去後我們接到了法院說近期開庭的消息。我們提出想看看律師的辯護詞,律師表示不能出完整的辯護詞,否則法庭上法官如要求直接提交,就不讓念了,而且還說律師在法庭上最重要的素質就是隨機應變。此時我們對律師雖然不滿意,但仍然是信任的,再加上我們本來也沒有依賴律師的想法,就不再催要,各做各的準備。想著他畢竟是多年給大法弟子辯護的正義律師,辯護詞不管是否提前和我們交流,問題都應該不大的。事後回想,從聘請律師到開庭前,我們和律師幾乎沒有任何「配合」,並對此渾然不覺,也許還認為這是我們不依賴律師的正念表現呢。

開庭前兩天,律師來了,我們要求律師會見當事人同修,起碼告知同修開庭的消息,做好準備,這一點很重要。律師認為沒必要。我們只好通過親友辯護人將消息傳遞進去。

開庭前一天下午,律師說要準備辯護詞,然後從微信記錄中找了幾段話,修改後拼湊出來一篇《辯護詞》,其中有部份內容是給真正的邪教人員的辯護內容,只是修改了名稱。《辯護詞》內容除了力度不痛不癢,還存在一些不正的因素,如:「非法組織」不等於「邪教組織」,「違反法律」不等於「破壞法律」等,在修改前的內容中甚至有「法輪功在中國雖然沒有合法的土壤……」等話。同修們看了律師的辯護詞都很震驚,意識到該不該讓這個律師上庭都成了問題了。我們留下同修A和他繼續交流修改意見,其餘同修立即著手準備其它庭上需要的材料。同修A對律師說,我們非常理解您需要考慮到自身的風險,您敢於出庭作無罪辯護,我們對您就是尊敬的,同時我們希望您在自身風險承受範圍內,盡可能加大辯護詞的辯護力度。同修A給出了辯護詞力度的參考文本,是從明慧網下載的一份某律師的辯護詞。律師看後,表示可以參考這個辯護力度進行修改,但不是他寫,而是我們來寫,他修改。我們沒有接受這個無理要求。

在協商修改意見無果後,同修要求解除委託,律師不同意退出,以回住處好好改改《辯護詞》為由拖延時間,當晚十一點左右,同修去找律師,發現仍然一個字沒改,卻堅持上庭。考慮到律師多年為大法弟子辯護,雖然可能達不到「正義律師」的標準,起碼是正面的,如果開庭現場解除律師,可能會造成不利影響。事情發展到這一步,主要責任還是在我們自己沒有做好把關,馬上就要開庭了,我們只能儘量去彌補。最終我們還是同意律師出庭,要求他適時的念我們準備的材料。

在非法庭審過程中,律師依然按照他事先準備的內容在做,親屬辯護人多次提醒律師讓他用我們準備的材料念(明慧網和公義論壇的相關內容),但律師沒有念。非法庭審結束後,我們聽到常人家屬對律師不滿意的話語。我的直觀感受是,如果沒有親友辯護人的補充,這場非法庭審更像是走過場,而不是大法弟子反迫害,講真相,救人的過程。

反思不足和對同修的建議

因為明慧網有該律師的諸多報導,加上律師在言語上表現得十分正面,對大法和大法弟子也有許多讚美之辭,使我們生出了歡喜心,過於盲目相信律師表面的東西,忘了他畢竟是常人,而常人是有惰性的,是容易變的。這種過分的信任和高看,導致我們對律師的放任和盲目聽信,即使有時發現律師好像說的做的不對勁,也沒有細想,沒有拿法的標準去衡量怎樣才是對的。

經過這件事情,同修們在一起交流,我們悟到:任何事情只要和大法沾上邊都是非同小可的,一些律師勇於為大法弟子辯護,這很可能是他們史前的誓約和使命,做的怎麼樣,另外空間也會有神給打分。作為大法弟子,在聘請律師過程中也應該生出為他的慈悲心,要為律師負責,幫助律師完成好他的使命,不能放任律師不去做好自己該做的。

律師是從法律角度幫助當事人同修和家屬運用法律手段制止迫害的,同時也是我們救度和負責的對像,關鍵還是我們自己要走好走正。具體應該按怎樣的步驟和標準委託律師,以及同修在各階段應該怎樣和律師配合講真相、反迫害,明慧網有許多相關交流文章,如:《對刑事案件委託辯護人的建議》、《嚴肅對待「委託律師」這個環節》,這裏不多贅述。補充兩個須注意的問題,一個是常人律師在辦理常人相關的刑事案件時,開庭前和開庭後一般都會和當事人會見,基本的會見次數,委託前應該和律師協商好;一個是委託前應和律師協商好,《辯護詞》詞內容需提前和家屬溝通並確認,因為《辯護詞》的內容直接能夠體現出律師是否是做純粹的無罪辯護。

營救同修的大法弟子,我們應該懂相關法律,知道律師在這過程中應該做甚麼,哪個階段能做甚麼,在和律師洽談的過程中落到實處。一般情況下,聘請律師應事先協商好具體事項(律師應該做的內容,且願意做其中哪些內容,包括會見次數,都可以提前商量好,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共識),付款方式,不能履職全額退款等,並簽訂協議,彼此履行契約精神。建議同修一定先簽定律師需要具體做甚麼的協議,再簽委託書,最好能看看律師之前打過官司的辯護詞以及各階段提交給公檢法的法律文書。用法的標準去衡量和執行,該做甚麼不該做甚麼,由大法弟子來主導,而不是盲目的聽律師怎麼講,不要被人心帶動。

我問同修,為甚麼我們會遇到一個不認真負責的律師?同修回答說,因為我們在營救過程中不認真負責。是啊,明明可以把證實法的事情做的更多一些,更好一些,但是由於各種人心執著,沒有真正對自己對同修對世人(包括律師)負責,也愧對師父。

希望同修引以為戒,走好所剩不多的助師正法的路,不留遺憾。

層次有限,不當之處請同修指正。

(責任編輯:林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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