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秀瓊,女,59歲;張桃鳳,女,47歲;謝國芬,女,62歲;李利珍,女,64歲;黃淑珍,女,75歲;劉梅芬,女,43歲,家住梅州市梅縣區程江鎮。因為修煉法輪大法,她們按照真、善、忍做人,在一起學習法輪大法的主要著作《轉法輪》,共同交流提高。
多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下午兩點多,梅州市梅縣區國保大隊和程江鎮派出所警察闖入梅縣區程江鎮扶貴村曾秀瓊家,綁架了曾秀瓊和在其家的七位法輪功學員,包括謝國芬等。隨後,這夥人去法輪功學員張桃鳳家和劉梅芬家非法抄家。第二天,曾秀瓊、謝國芬、張桃鳳被劫往梅縣區城東鎮竹洋村的看守所。
李利珍是梅州籍人,常居住在珠海市,偶爾回梅州時會去曾秀瓊家學法,二零二四年五月中旬,李利珍在梅州遭綁架,被非法關押在梅縣區城東看守所。
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程江鎮警察逼迫黃淑珍的家屬將她送到派出所,經過一天的身體檢查,因她血壓高達210,當天被釋放。
此後,曾秀瓊、謝國芬、張桃鳳、劉梅芬、李利珍、黃淑珍被構陷到梅州市梅縣區檢察院和法院,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六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庭審。
律師推翻公訴人的所謂「犯罪證據」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點半,梅縣區法院對六位法輪功學員非法開庭,四位律師出庭,三位律師都做無罪辯護。
法官是魏東華,李冰和另外兩個女檢察官是公訴人。公訴人的起訴書上所謂的證據大意是,六個人(法輪功學員)長期參加集體學法、交流,因此被綁架,後在各家抄出所謂法輪功資料的證據。
在公訴人詢問當事人法輪功學員是否屬實,其中三位法輪功學員都說:這些不是犯罪事實,我沒有罪,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學員還說:不應該迫害我們這樣一群好人,我們都是信仰真、善、忍的好人,我們是在救你們,希望你們也要有正義良知這些等。期間,法官打斷法輪功學員的話,但是,他們還會繼續堅持說自己是無罪的,並講清大法真相。
辯護人也問當事人法輪功學員一些問題,法輪功學員們回答:(警察)沒有出示搜查證,沒有出示警察證,樓下的門沒有關,那些便衣直接來到二樓房間,對著他們說不許動、不許動,然後就亂翻亂找,也沒有當面清點,更沒有給搜查清單看,也沒有簽「大法」和「大法弟子」這幾個字。這說明,公訴人羅織的「證據」並沒有當事人本人的簽字,而是偽造出來的。
法輪功學員們還講了自己為甚麼修煉法輪功?她們是為了祛病健身,以前身體不好,修煉了後,身體康復了;一位法輪功學員說了自己因為一些家庭的挫折和經歷,自己的心情很不好,導致身體上也出毛病,後來經人介紹修煉法輪功,才慢慢好轉,走到現在。大家都在靜靜聽著,她的兒女都來了旁聽,女兒一直哭。一位法輪功學員說:那些大法書都是自己看的,大家來學法,也是自願的,想來就來想走就走,都不問名字的。一九九九年以前,大街小巷、公園裏,都是可以公開修煉的,書也能在書店買到。
此後,法輪功學員又告訴當庭人員:我們就是希望大家都好,我們沒有犯罪,我們所擁有的和做的這些事都是合法的,奉勸他們不能這樣做壞事,善惡有報……
在質證(即質疑證據)環節,公訴人舉證(即舉示證據)後,律師質證。關於大法書,律師說那個比較舊的書是一九九九年以前有合法出版社的出版書,並且在二零一一年的時候,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已經廢除了這個出版禁令了,說明他是合法的,不應該作為一個證據。律師要求證據要出庭,公訴人不願意,拒絕了。
律師還質疑了那個搜查清單簽了一個「大法」還是「大法弟子」這幾個字,但是問遍了在場的所有當事人,沒有人簽過這樣的字,那麼這個就是公訴人偽造簽名了,然後,就質疑公訴人:你們是在編這個證據嗎?公訴人反駁說:「大法」和「大法弟子」簽名旁邊還有一個學員的家屬的簽名。律師就要求讓這個家屬出庭作證,然後對這個筆跡進行認定,到底是不是她的?!之後,公訴人就不了了之了。
經過律師質證後,公訴人的所謂「犯罪證據」基本被推翻,不應作為所謂「犯罪證據」。家屬明白了真相,明白他們的親人信仰自由,應立即無罪釋放。
非法庭審在當天六點結束,當庭沒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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