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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陸市法輪功學員黃學軍近期被綁架迫害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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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湖北省安陸市今年56歲的法輪功學員黃學軍先生,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在武漢打工被綁架,次日被劫回安陸非法拘留,五月二十四日被劫持到安陸長松所謂「關愛之家」(洗腦班)繼續關押迫害四十多天,七月八日釋放回家。他仍然在慌恐當中,不時的被騷擾、威脅。

黃學軍原是安陸市普愛醫院主管藥劑師。他於一九九六年開始修煉法輪功,按真、善、忍法理做好人,身心受益。黃學軍曾說:「我努力按法輪功修煉人的標準要求自己,在家庭中,工作中處處做好人,活得充實而有意義。過去折磨我十幾年,中西藥都未治好的慢性鼻炎、咽喉炎,不到半年不翼而飛,家庭和睦了,工作中任勞任怨,做藥管時巨額回扣很多,我一分錢都不要。」

在中共邪黨對法輪功的瘋狂迫害中,黃學軍堅持信仰,多次被中共邪黨綁架、非法關押,在看守所、勞教所、洗腦班、監獄遭受迫害。

一、在武漢被綁架、劫入洪山區看守所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黃學軍在武漢打工,下午兩點多來了兩個便衣把黃學軍叫到一邊,說黃學軍是「網逃」。兩個便衣給黃學軍戴上手銬,把黃學軍的手機、眼鏡、手錶、存款摺、鑰匙、身份證全部收繳,強行綁架到他們的車上,稱自己是洪山區警察。在車上,黃學軍給他們講大法真相,說修煉法輪功的都是好人,法輪大法是佛法,國內新聞是謊言,千萬不要助紂為虐,周永康、薄熙來因迫害法輪功遭報應了,依賴中共還是要被中共清算的。他們對黃學軍進行筆錄,黃學軍不配合,說自己沒違法,你們在執法犯法。他們說是替安陸國保警察審問黃學軍,用電腦打印出了黃學軍是網逃筆錄紙,時間是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就被安陸警察掛網了,黃學軍感到莫名其妙,因為那段時間自己一直在家呀!

後來,他們把黃學軍送醫院體檢,第一次血壓200,第二次190,說是血壓計不准,又換了個醫生耳語了兩句說,黃學軍血壓偏高不影響暫時拘留。中途一警察打了黃學軍兩耳光。晚上十一點左右進了看守所。

第二天上午在看守所,黃學軍不穿號服,後來一副所長來訓斥黃學軍,要黃學軍穿衣服。黃學軍說我不是犯人自己沒有罪。受警察操控的幾個犯人罵黃學軍:警察不敢打你,老子們可以打你。於是一擁而上把號服往黃學軍頭上套,把黃學軍朝牆撞,有的卡脖子。黃學軍拼命反抗,同時大聲喊法輪大法好。搞了半天也沒穿上,他們就放棄了要黃學軍穿號服。這時值班副所長理智不清不停誹謗法輪大法。黃學軍說你不要對大法犯罪,並動了一念:窒息邪惡。他就停止說話了,叫黃學軍站到一邊去。

二、被劫入湖北安陸看守所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一點左右, 安陸國保隊長鄒朝陽、副隊長汪清平、警察陳愛清來到武漢洪山區看守所說是要帶黃學軍回安陸。

在出所經過武警要驗明身份時要黃學軍報名字,黃學軍始終只說信仰無罪法輪功無罪。他們沒辦法只好打電話請示領導放行。上車後,國保隊長鄒朝陽惱怒指使汪清平給黃學軍把雙手背在後面反戴手銬,兩位警察坐黃學軍兩邊。黃學軍給他們講大法真相,鄒朝陽為了報復黃學軍不配合,放狠話威脅黃學軍,把車停在某處要打黃學軍一頓。

汪清平、陳旭東給黃學軍做完筆錄,黃學軍不配合、也不簽字。最後黃學軍被送到了看守所。在看守所黃學軍不穿號服,每天煉功講真相背法發正念,每天喊「法輪大法好」犯人也跟著喊。他們走隊列,黃學軍就煉功。每天上午下午坐板黃學軍就打坐。

檢察院提審黃學軍,黃學軍講真相,說法輪功合法,也不簽字。五月二十四日晚國保隊長鄒朝陽拿出檢察院不予批捕釋放決定書,到看守所出所時,鄒朝陽又拿出一份監視居住決定書要黃學軍簽字,黃學軍拒簽。

三、被劫入洗腦班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晚上八點左右,國保隊長鄒朝陽與另一位警察晚上把黃學軍送到了孛畈鎮長松「關愛之家」即洗腦班。黃學軍對鄒朝陽說為甚麼把自己關押在這裏,鄒朝陽說想把你關在哪裏就是哪裏。黃學軍說這是非法綁架,你這是執法犯法。

一下車黃學軍就高喊「法輪大法好」。楊俊文一看是黃學軍,鄒朝陽與楊俊文私語有甚麼情況隨時與他聯繫。這時姓付的保安隊長要黃學軍站著。

進了房間,楊俊文對黃學軍說:法輪功好不好不管,要黃學軍遵守這規矩。黃學軍說你們剝奪自己的人身自由是違法的。你們迫害大法,無論天涯海角、時日長短,國際追查將一追到底。周永康等人的今天就是你們的明天。希望你們給自己留個退路,不要給共產黨當替罪羊。

看見法輪功學員嚴友忠被迫害的不能行走,骨瘦如柴,面如死灰,走路還要扶著牆壁,風一吹隨時要倒。一個好端端的人十幾天變成這樣。黃學軍問是你們把他整成這個樣子,他們掩蓋真相說在看守裏來就這樣。這就是所謂的「關愛之家」。嚴友忠每天路過黃學軍所在的房間時,他們把門、窗簾關得死死的生怕黃學軍知道了內幕。

看管黃學軍的是一位蔣「老師」,專門做轉化的,是政法委蔣書記的哥哥。他問黃學軍叫甚麼,黃學軍不配合,他要黃學軍站著,黃學軍就坐著,他發脾氣:每天給你端飯端菜,對你這麼好你為甚麼不配合。他又說你吃的是共產黨的飯,黃學軍說回家吃自己的飯,為甚麼要在這裏。「好,從今天起黃學軍就不吃飯了」。他打來的飯,黃學軍就倒進廁所。一天後又叫保安來勸黃學軍吃飯。早上黃學軍喊「法輪大法好」他給保安付隊長彙報。一天早上黃學軍躺在床頭,保安付隊長要黃學軍坐起來,黃學軍沒理他,他就踢黃學軍一腳。黃學軍站在床上喊「法輪大法好」,楊俊文命令黃學軍站在牆角,付隊長用一張桌子攔住黃學軍。楊俊文做出打人的姿勢,罵道「打你嫌把我的手搞髒了」。

保安付隊長問黃學軍怎麼辦,黃學軍說你們想咋辦就咋辦。後對黃學軍說你每天要遵守作息時間,不准煉功,不准喊口號,我們也不為難你。

一個星期後,孝感市政法委頭目來這裏視察,問黃學軍為甚麼不接受轉化。黃學軍說法輪功是高德大法是宇宙的真理。就像釋迦牟尼佛當年傳法時不也被迫害成邪教嗎?作為王子,拋棄王位金錢美女出家修佛,歷史不都是真實再現嗎?孝感政法委頭子威脅說「……鐵腦殼就按鐵腦殼的辦法辦」。

十幾天後六月五日,所謂「幫教」人員蔣「老師」(曾經是泥瓦匠、當過民辦老師)、隨州猶大樑寶龍、瘳志偉夫婦、潛江張桂紅,四位專門來給黃學軍洗腦。黃學軍說不用談了,沒用。兩三天後,看黃學軍不轉化,他們三人急得來捉黃學軍的手寫決裂書。黃學軍說寫了,也是假的。猶大樑寶龍雙眼冒著血絲盯著黃學軍,每天像要與黃學軍吵架似的。只能他一派胡言斷章取義,不要黃學軍說話。黃學軍說你站在邪黨一邊助紂為虐。梁寶龍就把黃學軍按在床上打,黃學軍就喊「法輪大法好」。後期梁寶龍、瘳志偉遭報應了,雙雙打針吃藥咳嗽,楊俊文把他們辭了。

每天洗腦班平均開支一萬左右,每個「幫教」(實為「幫兇」)人員每天工資220元,四個幫教、保安十個左右,公安局每天派一個人值班,政法委吳主任常住值班,法委蔣書記與楊俊文負責。用人民的血汗迫害人民毫不手軟。後來有的保安看不下去折磨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就辭職不幹了。

後來楊俊文對黃學軍說,你只要按「程序」走完,放你回家。為了回家,黃學軍一時神志不清違心地配合了他們;每天被逼迫看誹謗大法與師父的錄像片,要求讀所謂「決裂書」。國保陳旭東與一年輕張姓女警官提審黃學軍,陳旭東說要將安陸法輪功學員「一網打盡」。黃學軍為了減輕對朋友的迫害,就假裝說是自己做了200份真相資料。

四、回家後不斷被騷擾、威脅

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黃學軍被非法關押在洗腦班四十五後釋放回家,整天生活在慌恐當中。不到三天,社區又來照相。一星期左右,國保隊長鄒朝陽要黃學軍去公安局錄像,說是政法委要求的,完成後歸還存款摺、眼鏡、手機、鑰匙、手錶、身份證、以後就不找黃學軍的麻煩,否則就判刑。說黃學軍是「累犯、重特大案件」。黃學軍說請你把槍口抬高一釐米,做個好人,平安渡過人類大劫難。黃學軍沒有配合,到外地謀生。610楊俊文主任說見不到人,將要通緝黃學軍。

一個月後,610楊俊文主任來到黃學軍家,又要黃學軍到長松洗腦班錄5、6分鐘的被洗腦視頻,好邀功求賞欺騙其他法輪功學員。黃學軍說不去,決不對大法犯罪;希望你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給自己留退路,不要一條道走到黑。他說你承諾書不是你自己寫的嗎,黃學軍說共產黨逼著人說假話,你是知道的,安陸學大法的誰真的轉化了?信仰無罪。610楊俊文惡狠狠地說:把你送到監獄去,不見棺材不掉淚。幾天後又來短信稱:黃學軍監視居住期滿後,將黃學軍的材料移送到檢察院,進行司法迫害,監視居住期間不配合將影響處理結果。

五、善勸610楊俊文與國保鄒朝陽等參與迫害者

610主任楊俊文與國保隊長鄒朝陽等,你們為了一己之私,非要將上有80多歲老母親,下有妻子兒女,已到中年一無所有的、只為學法輪功做好人的黃學軍送到監獄,你們良心何在?

聖人曰: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迫害佛法與正信必會連累祖宗八代與妻子兒女。給別人帶來的痛苦必會有報應在自己與家人身上。不要相信無神論的謊言。610主任給黃學軍說要向動物學習,那你還配做人嗎?你沒有人的思想與做人準則神就淘汰你。這場瘟疫就是針對反神的邪黨來的。遠離邪黨,停止迫害,將功補過,贖回未來,是你們唯一的選擇。

楊俊文主任與鄒朝陽隊長,黃學軍和你們一無冤、二無仇。如果不是上面給你們壓力你們誰也不會找黃學軍麻煩。你們知道文化大革命吧,國家主席劉少奇當時被定性為叛徒、工賊、內奸被打倒後整死,那都是政府的行為吧,平反後說是錯誤,誰的錯誤?是政府。可當時誰敢說是政府的錯誤,現在鎮壓迫害法輪功也是政府的行為,也是沒有法律文件和依據。一切都凌駕於法律之上,如果你們現在也參與迫害了,你們不也犯罪了嗎?文化大革命時迫害老幹部與知識分子的人都遭了報應。而幫助過被迫害的人都得了福報。因此我希望你們遠離邪惡,守護良知,都能得到未來的福報。

《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黃學軍修煉法輪大法是黃學軍的信仰自由,誰打壓迫害黃學軍誰就是違法。

《憲法》第5條規定「國家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綁架,就是違反了公民的憲法權利。尤其是對法輪功學員二十四年多的打壓迫害更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國家公布的現行法律所明文規定的邪教十四種其中沒有法輪功。二零一一年三月國家新聞出版部署頒發的廢除令其中的99條和100條解禁了法輪功相關的書籍等製品。也就是說持有法輪功相關的書籍等製品是合法
的。

《憲法》第5條第3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五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中政委【2013】27號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這明確的告訴公檢法司人員任何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最高檢出台了「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司法責任制再次重申公檢法人員執行上級錯誤命令不再免責案件的經手人只要活著就得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和後果。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出台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只是對取締和懲治邪教活動作出了一個空泛的規定並沒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沒有出現「法輪功」三個字。《刑法》第3條「罪刑法定」原則中明確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兩高司法解釋違背了《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聯合出台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一、之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明確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九八一年《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決議》的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的問題進行說明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造法律。同時這種說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根據《立法法》第42條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而「兩高」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大了刑法的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即兩高解釋與《立法法》和《憲法》等相抵觸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解釋之實作為執法機關的兩高明顯越權所以兩高司法解釋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兩高」各自下發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既不是「法律解釋」也不是「行政法規」更不是「國家法律」。根本不能作為法律依據被使用。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兩高出台了《關於辦理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次中共兩高和前幾次出台的解釋同樣都沒有明文提及「法輪功」三個字,但卻在暗指針對法輪功如「製作、傳播多少份傳單、圖片、標語、報紙或多少冊書籍、光盤、貨幣載體等」判多少刑。而且在解釋出台不久中共在網上立即刊登了一名法輪功學員因掛真相條幅被非法判刑的消息,以此來誤導執法者們。因為法律上的罪行法定原則是法無明文不為罪。法律應該是實在的、明確的、具體的不是抽象的、含糊的更不是隨意憑空捏造的犯罪四要素也都是明明白白的。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說法輪功是甚麼「邪教」,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是×教」。江澤民的個人談話不是法律評論員的文章更不是法律。

法輪功叫人首先做一個好人信仰「真善忍」理念、修心向善成為更好的人身心健康,已經得到社會的公認。

可能有許多善良人因受不負責任的謊言媒體所誤導對法輪功的認識不公正、顛倒黑白。比較典型的就是「自焚」的誹謗「新聞」。那是李東生落馬前曾任央視副台長期間的事,在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除夕天安門廣場突發5人後改口為7人自焚事件。國際教育發展組織確認該事件是由政府一手導演的。顯而易見的「馬腳」如有遠景、近景、特寫、移動鏡頭分明是事先準備好了的專業拍攝。再如天安門廣場警察巡邏並不攜帶消防器材卻在著火90秒內拿出近20個滅火器如算上滅火毯約有近30個滅火器材。當場只有兩輛警車,如果這些都來自這兩輛巡邏警車,那麼每輛車上要備有十餘個滅火器材,警車豈不成了消防車嗎?法輪功書籍中明確指出殺生和自殺都是有罪的,真正的修煉人絕不會殺生、自殺和自焚的。

黃學軍不構成《刑法》第300條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犯罪的構成須有四個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體要有犯罪的個人或組織;B、犯罪客體要有被損害的對像;C、主觀方面要有主觀的故意或過失;D、客觀方面要有損害的行為及後果並達到犯罪的程度。無法指明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條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那麼迫害法輪功就是在違法犯罪。法輪功學員印發傳單也好、講真相也好都不觸犯中國的現有法律。這是需要現行體制內公職人員都應該為自己思量清楚的大事。

「破壞法律實施罪」只能是特殊主體即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本質是屬於職務犯罪,缺少了法律實施者的參與,均無法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一個普通公民只有遵不遵守法律,無權、無條件破壞法律實施。

任何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也必須是具體的是能看得清摸得著的而且可以量化的。「破壞法律實施」除了必須證明究竟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其中破壞了哪條、哪款、哪項外,控方還必須提供因「破壞法律實施」而給社會造成了甚麼危害或者給他人造成甚麼損失,因為法輪功學員沒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必然沒有被害人。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刪除了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出台的同文件第14條「執行上級命令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取而代之的是第27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講明了對不合法的上級命令警察可以不執行因為執行了錯誤的命令將來是要被追究責任的。

《警察法》第4章第56條上級決定和命令的執行人民警察對明顯違法或者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範圍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拒絕執行。《警察法》第5章第93條執法責任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明哲保身是良策。世事無常興衰不定。周永康、薄熙來再一次以身試法再一次身敗名裂。歷史與現實都在昭示參與迫害佛法獲得的一切只是一時之樂,失去的是永遠的前程、家業、名譽甚至家破人亡。佛法慈悲廣度眾生;佛法威嚴不容褻瀆。前車之鑑值得借鑑。敬重佛法珍重自我,才能保全自我,才能安樂綿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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