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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法輪功學員張毓真女士遭枉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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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寧夏報導)寧夏銀川市法輪功學員張毓真女士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被商城治安派出所警察綁架,她被非法關押在銀川市看守所。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銀川市西夏區法院對張毓真非法判刑一年六個月,勒索罰金五千元。

這是張毓真第二次遭非法判刑,她曾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被綁架,後被非法判刑一年三個月。

在修煉法輪功前,張毓真多種疾病纏身──膽結石、胃病、健忘症、風濕病等等;修煉法輪功後,她獲得身心健康,整天樂呵呵的,把八十歲的老母親接到自己家裏照顧。親戚們見了直誇她人好。張毓真為人正直,樂於助人,小區家屬樓道一年四季被張毓真打掃得乾乾淨淨,人們誇她是個好人。

張毓真女士遭警察綁架、構陷經過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張毓真在銀川市興慶區永安巷東秀造型理髮店路邊的自行車發放大法真相資料時,遭理髮店一男子惡告、跟蹤後,她被商城治安派出所警察綁架。二月二十九日,她被劫持到銀川市看守所非法關押;三月十三日遭非法逮捕。

八月二十六日上午九點半,銀川市西夏區法院對張毓真進行非法庭審。辯護律師為張毓真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張毓真的女兒作為親屬辯護人也為母親做了有力的無罪辯護,要求法院無罪釋放善良的母親。張毓真也表達自己做好人沒有錯,更沒有觸犯國家任何法律法規,要求無罪釋放自己。

張毓真的女兒作為親屬辯護人,陳述了信仰無罪,法輪功在中國合法不是邪教,母親修煉法輪功 一是為了祛病健身,用自己健康的身心投身於國家經濟建設和家庭生活,修煉法輪功後各種疾病都好了,為國家和家庭節約了一筆開支,二是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做一個更好的人,處處以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為他人著想,做好人做好事,理應受到憲法保護,而不應該站在審判席上。

非法庭審不到三小時結束,沒有宣判結果,審判長許迎春稱擇期在判。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西夏區法院對張毓真非法判刑一年六個月,勒索罰金五千元人民幣。據悉,張毓真可能被劫持到入監教育中心或女子監獄繼續迫害。

附:張毓真的女兒的無罪辯護詞

我是張毓真的女兒。經上次庭審的內容和對本案的查詢,我想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辯護意見;請合議庭採納。

本辯護人認為:起訴書中指控我母親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一、信仰無罪

信仰是人與生自帶的,不是你自己認為信不信的問題,沒有信仰的人、民族或國家是不存在的。信仰自由是天賦人權,是普世價值,是萬國公理。因此,世界各國都在憲法中,對信仰自由給予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我的母親修煉法輪功 一是為了祛病健身,用自己健康的身心投身於國家經濟建設和家庭生活;修煉法輪功後,以前的各種疾病好了,為國家和家庭節約了一筆開支。二是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做一個更好的人,相信「三尺頭上有神靈」,「善有善報、惡有惡報」,處處以「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為他人著想,做好人、做好事,理應是受《憲法》保護的。當前對我母親的抓捕、關押、起訴、審判直接違反或破壞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的貫徹實施。

二、法輪功利國利民

二零零零年五月,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公通字[2000] 39號文件裏,明確認定的十四個邪教名單裏沒有法輪功。該文件又分別在二零零五年第二次向全社會公布,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又第三次向社會公布,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銀川晚報》也全文刊登了該文件。這無疑等於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一而再、再而三的向全社會明確「法輪功不是邪教」。如今以修煉法輪功的名義,對我母親抓捕、關押、起訴、審判就直接違反且破壞了公通字[2000] 39號文件三次向全社會公布的初衷,在抹黑制訂單位的形像。

所以說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不是邪教。根據《刑法》第三條罪行法定原則的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刑,中國的法律中既然沒有定義法輪功,所以就沒有對法輪功的法律上的評價。也就是說「在中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法輪功是違法的」。所以「利用邪教組織」的罪名不成立。

法輪功自一九九二年傳出後,至今已三十多年,所有修煉者都是自發、自願的,沒有花名冊,來去自由,也沒有組織;都是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的修煉人,他們對社會、家庭都是有益的,都在做好人。從媒體多年的報導中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像周永康、李東生、薄熙來等落馬的貪官污吏中沒有一個是修煉法輪功的,這是一個不爭事實。據一九九八年官方調查,當年法輪功修煉者已達七千萬到一億人。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親自率團,對法輪功獨立調查,得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並上報中央。以修煉法輪功的名義綁架我母親的執法者就是在執法犯法,就是涉嫌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三、我母親不具備「破壞法律實施」的條件

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直接或間接操控公檢法辦案人員具體辦案,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請問我的母親有這種能力嗎?

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從來就沒有甚麼抽象的法律;同樣,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也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據統計,截止2023年6月28日,全國現行有效法律共297部,根據司法部「國家行政法規庫」提供的數據,截止2023年7月9日,現行有效行政法規601部。起訴書指控我母親「破壞法律實施」,那麼請公訴人和法官告訴本人,我母親所持有的資料破壞了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了?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了?造成了怎樣的嚴重程度(這個法律是執行不了了,還是名存實亡或者作廢了)?給社會造成了甚麼傷害?如果不能證明哪個法律被我母親給破壞實施了,那麼,不就是公檢法辦案人員在肆意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嗎?所以公訴人指控我母親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不成立。

四、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 第二次署務會議 通過了 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這可是國務院的紅頭文件。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號文件,明確了法輪功的各類出版物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起訴書中所列的法輪功宣傳品及相關的視聽資料是本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辦案人員以我母親持有的法輪功書籍資料來抓捕、關押、起訴、審判我母親是在藐視現行有效的國務院法規。選擇性執法,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述瀆職罪。

五、兩高對的司法解釋違反《憲法》、《立法法》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1、兩高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立法法》的規定,不能作為審理依據。

《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立法法》規定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而兩高司法解釋連下位法都算不上,它更沒有權力違反《憲法》、《立法法》,做出剝奪或限制公民信仰自由的規定。

2、兩高司法解釋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和立法解釋之實,因違憲、違法、越權而無效。依據《憲法》,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依據《立法法》,對「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力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

兩高是司法機關,不是立法機關,它沒有立法權。它無權規定甚麼行為是犯罪行為,甚麼行為要施以刑法。而兩高在對《刑法》第300條的司法解釋中列舉了一些行為表現,並規定對列舉的行為,可以按照《刑法》300條定罪處罰,這是兩高違反《憲法》、《立法法》在行使立法權的表現。因為兩高列舉的所有行為,都不是《刑法》300條規定的,而是兩高自己創設的犯罪行為,自己規定的刑罰尺度,因此是無效的。

這種行為破壞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對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規定和實施;破壞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規定的實施(用違憲違法的兩高司法解釋代替法律規定);破壞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檢察權、審判權獨立行使規定的實施;也破壞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三百條的正確實施。

中國政府根本就沒有給法輪功定性,江澤民的講話不是法律,新華社的報導更不是法律,兩高的司法解釋也不是法律。

所以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我的母親,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就是破壞法律實施。

中國的傳統文化中,道教講究陰陽,佛教講善業惡業,善惡好壞是同時存在的。當下的司法系統竟然對「邪教」的定義進行了接二連三的司法解釋,對正教卻隻字不提,沒有正教的正,如何衡定邪教的邪?

中國的傳統文化認為:正教教人向善,邪教縱容行惡。正教讓壞人變好人,好人更好,邪教讓好人變壞人,壞人更惡;正教教人寬容,主張「愛你的敵人,惜人如己」,邪教煽動仇恨,甚至鼓吹仇恨入心,發芽,壯大。正教主張清淨無為,敬奉天地神明,邪教宣揚鬥天鬥地鬥人,鬥的沒有底線,正教信奉「暗室虧心,神目如電」,讓人表裏如一遠離罪惡。邪教造就「兩面人」,表面一套背後一套,好話說盡壞事做絕。

正教注重修口,佛經中的「不妄言,不打誑語」「摩西十誡」告誡人「不可做假見證」;邪教則公然宣揚「不說假話辦不成大事」。正教教人看淡錢財,放下物慾執著,邪教放大人的慾望,鼓吹「悶聲發大財」。

經過幾十年的各種「運動」中國人都知道「運動」是個甚麼東西,這個東西經不住推敲。上級下達迫害指令,都是口頭傳達,內部傳達,沒有紅頭文件,就是說都不敢留下文字材料,本身就知道是違法的。有些高官害怕自己將來被追責,所以推出了一個「辦案終身制」,「冤假錯案倒查三十年」還廢除了國家公務員在執行上級命令時的免責條款,這已堵死了公務員執行違法命令而逃脫法律責任的退路,留給了辦案的公檢法人員 只是歷史未來的追責。所以公檢法人員必須需對法律和正義負責,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請西夏區法院、西夏區檢察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案,無罪釋放我的母親,讓我母親回家繼續伺候我八十多歲聾啞外婆的生活起居,以盡人倫孝道。

(責任編輯: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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