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一日,黃邵溥被向陽區法院非法庭審。審判長和公訴人對於辯護人提出的所有申請如迴避、重新鑑定、排除非法證據、證人出庭等全部未予答覆,對案件的關鍵證據都沒有質證,整個庭審過程漏洞百出、荒唐至極。
黃邵溥出生於一九七四年十月,今年50歲。她於一九九七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那時黃邵溥曾就職於佳市職業技能鑑定所,年輕的她按照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在生活、工作中不爭奪名利,不虛榮攀比。
而自中共江氏流氓集團一九九九年七月開始公開迫害法輪功後,黃邵溥多次遭到綁架、關押,被非法判刑、酷刑折磨。她出獄後,甚至被剝奪辦理身份證的權利,失去戶籍,十幾年來,她無法正常生活、工作。
向陽區法院荒唐庭審迫害好人
(1)法院撒謊,拒絕親戚旁聽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一日,在向陽區法院,黃邵溥被非法庭審。來旁聽的兩位親屬被擋在大門外,法官以家屬可能是法輪功學員為由,不允許家屬旁聽。保安謊稱旁聽席已經坐滿;真實情況是旁聽席上除了黃邵溥的母親之外,空無他人。
此次非法庭審的審判長是法官張偉寧,公訴人是本地多年來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檢察官李利鋒。
值得一提的是,李利鋒拄著拐來到法庭,因前段時間她摔成腿骨折,最近胳膊也骨折了,而且她的母親近期查出患肺癌。曾被李利鋒非法起訴的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說,李利鋒現在這麼倒霉,是因她助紂為虐、幹的壞事太多,遭天理報應了。
(2)違法當庭駁回迴避申請
庭審開始後,黃邵溥及親友辯護人依法要求公訴人李利鋒、法官張偉寧迴避此案,並當庭提交了《迴避申請書》及附加材料。張偉寧法官卻立刻將材料轉交給公訴人李利鋒。李利鋒看了一眼,就說:「申請駁回」。
親友辯護人又依法提出覆議。法官張偉寧卻公然違反法定程序,當庭宣布「不能覆議」。親友辯護人說:「此案四次補偵,兩次延期開庭,司法界罕見!」
親友辯護人認為,由於多次舉報、控告公訴人李利鋒及法官張偉寧在辦案中的違法行為,已經和其二人存在明顯利害關係,他們不可能公正審理此案,所以依法提出迴避申請和覆議要求,但法官和公訴人當庭自行駁回當事人和辯護人的迴避申請,嚴重侵害了黃邵溥的訴訟權利。
(3)所有關鍵證據都沒有質證,公訴人強行推出「量刑」
法庭審理過程中,所有關鍵證據,都沒有質證:
◇對於法輪功是「×教組織」的法律依據,未舉證,未質證;
◇對於當事人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事實行為表現,未舉證,未質證;
◇對於當事人破壞哪條哪款法律實施,造成了甚麼社會危害性,未舉證,未質證;
◇對於解釋當事人行為與「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個罪名的關聯性,未舉證,未質證;
◇對於親友辯護人提出的申請重新鑑定、排除非法證據、證人出庭、偵查人員出庭、查閱訊問錄音錄像等,法官全部未予答覆,無法答覆,當然也就無法質證、未質證。
這些已經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法庭上,針對親友辯護人的所有發問,公訴人均無法回答。法官生氣地說:「這開啥庭啊,我們都犯罪了?都不正義了?」
公訴人李利鋒發言時有些語無倫次,一會兒說是在公園使用「反宣幣」,一會說是買東西使用「反宣幣」,又說找不到證人了……法官嘟囔著:「甚麼亂七八糟的,還有沒有證據?」
公訴人很惱火,當庭口頭宣布「量刑建議」是四到五年,並罰款兩萬元。親友辯護人質問法官:當庭證據都不確定,怎麼就給判了?法官說,最後結果由合議庭決定。
事實上,在中共二十多年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迫害中,中共政法委官員、中級法院是以信仰定罪的直接幕後操縱者,各地檢察院、法院只不過是他們實施判刑迫害的直接黑手。因此,在無任何證據和證人、甚至無觸犯任何相關法律的情況下,法院的庭審只是一個荒唐的過程而已,善良的法輪功學員被誣判是從政法委等官員定下的迫害年限。因此,才有公訴人李利鋒、法官張偉寧官官相護,共同走過場。
親友辯護人讀辯護詞時,被法官多次打斷。親友辯護人堅持讀了三十多分鐘。
(4)黃邵溥自述十五分鐘
黃邵溥在法庭上講述了自己如何得法、修煉和一九九九年後她被迫害的經歷。她講了自己被剝奪身份證,十多年沒身份證、沒戶籍、不能打工也沒有收入的艱難;孩子的很多衣服都是親戚鄰居送的,到了年節想給孩子買件新衣服,孩子說:咱家困難,我不要新衣服;孩子也曾經問:媽媽你為甚麼不上班?黃邵溥回答說:沒身份證,怎麼上班?……黃邵溥流著眼淚講述自己經歷,坐在旁聽席上的黃母禁不住流淚。
黃邵溥說:「我一個弱女子,拿甚麼破壞法律實施?」她當庭揭露了公安偵查人員採取非法方式獲取證據,是屬於非法、無效的證據。警察在非法提審時誘騙她:這東西是你的嗎?只要你承認了、簽了字,你就可以回家接孩子放學了等。
黃邵溥還講了在看守所裏的處境。佳木斯市看守所的監室有六十多平方,裏面住著三十多人,吃喝拉撒全在這一個屋,每天十幾個小時坐在木板上,二十四小時監控,連洗澡都是現場直播……
法官在聽,在場的人都在聽,書記員在記錄。法官說只給她五分鐘陳述時間,直到黃邵溥講了十五分鐘之後,法官才不讓黃邵溥再講了。
欲加之罪 勢必終身罪責
黃邵溥修煉法輪功做好人,沒有任何罪錯。在家裏,她敬老愛幼,是個知書達理、溫柔賢惠的好人。在外,她是誠實不欺、善良仁義的好公民。她孝敬父母,每天細心的照顧上學的孩子,嚴格教育自己的女兒,使女兒考上了重點高中,成為品學兼優的好學生。凡是接觸過黃邵溥的人都對她評價很高,就連法官張偉寧在提審她時,都有同感。
黃邵溥只是一個弱女子,她根本沒有、也沒有能力破壞法律實施。警察把家裏抄走的東西當成了犯罪證據完全是違法的。黃邵溥究竟破壞了哪條法律實施?公檢法人員誰也說不出來,因為她家裏的東西根本起不到破壞法律實施的作用,與案件指控的「破壞法律實施」毫無關係。
親友辯護人在與公檢法工作人員交涉的過程中,多次聽到工作人員提及「上級交辦」、「上邊下令」等言論,在卷宗裏,也體現出了「上級線索」、「上級機關指派任務」的字樣。
「上級」的指令下得偷偷摸摸。但過後追責的文件卻說的明明白白:二零一三年八月,中央政法委出台的《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中明確了「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公務員法》第九章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誰辦案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案件終身負責制明確了辦案人對案件終身負法律責任,對於經辦的冤假錯案,今天不被追究,並不代表以後不被追究。
黃邵溥案件純屬冤假錯案,辦理案件、審判案件的整個過程就是一審公檢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犯罪過程。黃邵溥的親友辯護人依法要求二審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做出公正的判決。
黃邵溥曾經遭受的迫害和親人辯護人維權的過程,請見《曾遭冤獄、被剝奪戶籍 佳木斯黃邵溥面臨司法迫害》、《黃邵溥再被構陷 家屬辯護人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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