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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冤刑三年 四川樂山市徐志英又被枉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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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省樂山市法輪功學員徐志英女士,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被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國保大隊警察入室綁架,後被「監視居住」。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徐志英被樂山市市中區法院第二次非法開庭,被非法判刑一年。這是徐志英第二次被非法判刑。

徐志英家住樂山市市中區,她原在樂山市全華廠工作。她修煉法輪大法後,按真、善、忍法理做好人,身心受益。

一、遭冤刑三年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五點鐘左右,樂山市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王愛平、劉隊,夥同樂山市石雁小區居委會主任等七人,非法抄了徐志英的家,並將她綁架,把她非法關押到樂山石柱山看守所迫害。

徐志英被綁架後,一直不能和家人見面。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徐志英被秘密非法判刑三年。

二、再被枉判一年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國保大隊長羅兆平等警察闖入徐志英家,搶走徐志英的私人物品,並將她劫持到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海棠派出所非法審訊。

國保大隊長羅兆平向徐志英出示了三張法輪功真相單張,用手機向她展示了三張監控攝像頭拍攝的照片,並問:照片中的人是不是你?徐志英說:照片中的人是我,但是這三張單張不是我發的。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海棠派出所警察王偉為等四人,通知徐志英去海棠派出所。徐志英被問訊後,又被王偉為告知:她已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非法)立案。徐志英要看清楚立案文件,並了解立案依據,被王偉為拒絕。之後,王偉為遞給徐志英一份「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傳喚證」和一份「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監視居住決定書」。傳喚證和監視居住決定書都以「涉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為由迫害徐志英。

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王偉為通知徐志英去派出所簽字。第二天,徐志英來到海棠派出所,被王偉為帶到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徐志英收到「審查起訴期限告知書」,得知她被警察和檢察院構陷,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徐志英被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非法起訴到市中區法院。

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徐志英兩次被樂山市市中區法院非法開庭,現在被非法判刑一年。

樂山市市中區法院
地址: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春華路中段288號(郵編614000)
聯繫電話:0833-2422721

(責任編輯:林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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