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違背憲法
中國憲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對法輪功的迫害明顯違背了以下憲法條款:
o 信仰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法輪功作為一種以真善忍為指導原則的修煉體系,雖然不是宗教,但其信仰屬性受到憲法保護。中共對法輪功的取締、打壓和強制「轉化」直接違反了這一條款。
o 公民的基本權利保障:
《憲法》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中共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任意拘留、酷刑和洗腦班等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
o 言論和結社自由:
《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共禁止法輪功學員傳播信仰信息、組織活動,剝奪其言論與結社自由。
2. 違背現行法律
中共對法輪功的打壓並未遵循中國現行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
o 沒有法律條款禁止法輪功:
雖然一九九九年中共中央發布公告取締了法輪功,但這並不是法律,而是黨政機關的內部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禁止某一組織或活動必須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通過法律,黨內決策並無法律效力。
o 程序違法:
大量法輪功學員被強制抓捕、拘押、勞教或判刑,而沒有經過公正、公開的司法程序。這違背了《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正當程序和公民辯護權的規定。
o 濫用刑法條款:
中共通過《刑法》第300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迫害法輪功,但法輪功從未被法律正式認定為「邪教」。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發布的通知等行政文件無權凌駕於法律之上。
3. 超越權限的非法性
o 610辦公室的非法運作:
中共成立了專門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直接負責實施迫害行動。該機構權力超越法律,不受監督,類似於秘密警察,其運作完全沒有法律依據,違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則。
o 地方政府與公安機關的濫權:
地方政府、公安部門往往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由,隨意抓捕法輪功學員,未經司法審判便實施拘留、罰款、勞教、判刑或其他形式的迫害。
4. 濫用輿論和司法,踐踏法治原則
o 輿論先行、製造罪名:
中共利用官方媒體將法輪功污名化,通過宣傳渲染其為「邪教」,以此為迫害製造藉口。這種做法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和司法獨立原則。
o 懲罰性司法:
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中,司法裁決常常以政治指令為依據,違反獨立審判和依法裁決的原則。
結語
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其非法性體現在違背憲法、現行法律、國際公約和基本法治原則。法律本應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但在此過程中被濫用,成為中共打壓異見、剝奪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工具。
二十五年來,法輪功問題是中國最大的人權問題,但出於經濟利益和對中共的幻想,世界各國長期對此問題採取迴避的態度,認識不到這場迫害是現代最大的信仰迫害。敢於正面對待此事的政要和個人雖然有但並不多,因為媒體和政府一直在屏蔽和冷置「中共迫害真善忍信仰者」的真相信息。
同時,中共作為一個政黨,迫害信仰真善忍的億萬民眾,連帶幾億中國人,而且長達二十五年了迫害仍在持續;在國際化的全球,自稱尊重民主和自由的各國政府,不敢公開發聲和採取行動,本身就代表著這個世界的道德墮落。
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是當今世界上最大的信仰迫害。它不但迫害、腐蝕人的心靈,而且強制人迷失。它剝奪了很多人身心健康和道德回升的機會,讓中國的法律權威蕩然無存,讓太多人認為找回信仰、回歸神遠不如撈錢重要和「實惠」,早就應該引發國際社會對中共本質的清醒認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