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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察威脅房東毀約驅趕法輪功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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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上海報導)上海浦東新區蔡路派出所警察最近再次威脅一名房東毀約趕走剛搬入的一位租戶,所謂的「理由」是這位租戶修煉法輪功。

事件回放

二零二四年二月初,上海浦東新區海塘村居委會人員打電話給轄區內的一處出租屋的房東,命令其毀約趕走剛搬入的租戶法輪功學員陳蔚。

二月七日上午十點鐘左右,浦東新區蔡路派出所一警察闖到陳蔚住處「銧銧」地敲門,在得不到屋內回應的情況下,該警察隔著門給房東打電話,叫囂讓房東把陳蔚趕出去,還威脅房東以後租房要問清楚是不是煉法輪功的,如果是就不要租等等。該警察甚至還直接問房東哪裏有鑰匙,聲稱要自行開門。房東回覆沒有多餘鑰匙,吳姓警察又威脅房東說,等把陳蔚趕出去以後,房東必須馬上打電話給他,他要親自來驗房。該警察自稱姓吳,是浦東新區蔡路派出所警察。

打完電話後,吳姓警察又跑到院門口,跟樓下曬太陽的老房東說:你們租房給了一個煉法輪功的,就是邪教(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讓房東看到陳蔚回來就報警,云云。

當天下午三點左右,陳蔚返回出租屋後,發現吳姓警察把房門貼了封條,還留了一張紙條(如圖)。

圖1~2:警察把房門貼了封條,還留了一張紙條
圖1~2:警察把房門貼了封條,還留了一張紙條

試問蔡路派出所警察:法輪功學員沒有居住在中國土地上的權利嗎?

警察和居委會人員違反十多條法律條款

一個法律常識是:「法無授權即禁止」。對公權力(包括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來說,不得肆意擴張權力,更不得以公權力來侵犯公民私權利,否則就是違法。「合法行政原則」是「法無授權即禁止」在行政法領域的具體體現。這個原則包括兩點:一是執法要有法律依據;二是執法要遵守法定程序,否則就是違法。根據這一原則,以下行為違法。

首先,派出所或居委會上門登記信息違法。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五種情況下(在家正常生活、居住的法輪功學員不具備這五種情形),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此外,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警察可以隨時上門敲門、砸門登記居住人員的個人信息。

居委會只是個群眾性自治的組織,不是權力機關。派出所尚且沒有上門隨意登記個人信息的權力,居委會更沒有這樣的權力。因此,這種上門騷擾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其次,吳姓警察上門暴力敲門,並留個字條隨便要求法輪功學員去派出所一趟,屬於騷擾。騷擾行為違反憲法和法律。

(一)騷擾行為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上述是憲法賦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非法限制和剝奪。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行為是對法輪功學員的歧視,是對法輪功學員的基本權利的侵害,已經構成違法,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

(二)騷擾行為侵犯公民的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通過、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民法典》(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通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規定了自然人等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第三條、《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四條、《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三)騷擾行為違反行政法:

針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行為既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又侵犯公民的民事權利,同時也違反刑法,違反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依(合)法行政原則」。

「依(合)法行政原則」是依法治國在行政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是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的首要原則。這一原則要求無論行政立法還是行政執法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活動應以明確的法律授權為前提和基礎,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減損公民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義務的決定,也就是「法務授權即禁止」。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

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各種騷擾行為都沒有法律依據,是行政機關及派出所自我授權、自我擴權的違法行為。法輪功學員信甚麼,不信甚麼,這是公民的思想自由,法律只調整行為,不調整思想,任何人、任何機關、任何政黨都沒有權力要求改變別人的思想,或者針對公民的身份執法,這是中外法律界的共識。

街道作為政府,派出所作為執法部門,有明確的職權範圍,其職權範圍是法定的,它們只能在其職權範圍內具有行政和執法權力,超出其權限範圍,就是濫用職權,其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

對於法輪功學員的騷擾行為,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賦予其這種權限,甚至連紅頭文件或者讓書面文字都沒有,多是口頭傳達或上級指示,因為幕後指使的黑手們知道不可能有任何法律會賦予此種權限,這些幕後黑手們也非常清楚其做法是違法犯罪行為,是見不得人的、見不得光的反人類行為,所以一般連文字載體都沒有。

對於街道和派出所都無權做出的行為,社區更沒有權力行使。也就是說,街道和派出所針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社區更是違法犯罪的參與者。

其三,不經過房主同意強行登門入室,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很嚴重的。(吳姓警察威脅的是在沒有經過合法租戶本人的知情及同意下,企圖自行開門。如果吳姓警察其行為成立,則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情節更惡劣。)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四,吳姓警察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濫用職權貼封條,屬於濫用職權,屬於違法行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濫用職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參與迫害單位信息:

蔡路派出所: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川公路7779號
電話:021-68900110、021-68900781、021-22047251
直接參與警察:海塘村社區民警吳侃辰(警號014855)
副所長:蔡軼軍
警察:顧韻、張雷、張震、陳俊豪、孫斌、奚曉軍、於吉強、陶淵、凌曉東、徐偉、張德忠、錢一鑫、徐志文、張昱棟、宋利軍、沈強、范建軍、蔡崗

蔡路社區黨委書記宋良冰13564602608
蔡路居民區黨總支書記吳永紅13482366192

(責任編輯: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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