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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法輪功學員李方芳家屬到監獄會見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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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三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現年52歲的瀋陽市法輪功學員李方芳女士,二零二三年十一月被劫入遼寧省女子監獄。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家屬接到監獄電話:李方芳已轉到十二監區,目前拒絕認罪、拒絕轉化,根據監獄規定,嚴管級人員不能會見家屬,一直不認罪不轉化就一直不能會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服刑人員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李方芳家屬於當日向有關部門提出訴求,十二月二十日收到省監獄管理局訴求回覆信息,稱「嚴管級罪犯,無法進行會見,待處於等級符合要求後,即可正常進行會見」。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李方芳家屬依法向遼寧省檢察院進行投訴,要求對涉嫌違法的單位及個人進行調查,以保障李方芳及家屬的合法權益。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遼寧省女子監獄來電(024-31326268),告知李方芳已由十二監區(集訓矯治中心)轉至七監區(第二次刑期所在監區),因本人還不能對外通話,現通知家屬可以進行會見。七監區會見時間為每個月第四個星期二早晨九點─下午三點。會見時請提供身份證,同時可以為李方芳準備一副符合監獄要求的近視眼鏡。

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一點,家屬到遼寧省女子監獄,在會見接待室出示身份證要求會見李方芳。一名值班獄警負責審核,以第一次會見為由要求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屬關係證明。家屬表示:作為家屬,我收到了遼寧省女子監獄郵寄的《入監通知書》(家屬聯),並通過工行電子渠道進行了匯款,遼寧女監的電腦系統裏也有我的身份信息,而且我也不是第一次會見,十幾年來已經進行了幾十次會見,應該不需要再提供材料來證明客觀存在的事實。後由一名值班領導再一次進行了審核,電話通知了七監區。

20多分鐘的等待後,七監區一名獄警出面接待,帶來的眼鏡交給其檢查保管。經過極其嚴格的安全檢查後(一張白紙一支筆也不允許隨身攜帶)進入會見大廳。再一次身份核對後,在12號窗口進行會見。

這是時隔18個月(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至今,一審二審均沒有通知家屬出庭)後,家屬第一次見到了李方芳。透過玻璃隔斷可見──李方芳體型明顯消瘦、但是精神尚好,一如既往的平和淡定。

李方芳先詢問了家人的情況。家屬告知老爸的身體狀態平穩,朋友們也都表示了慰問和關心,希望保重身體、保持安全,肯定會再見的。李方芳確認收到了兩筆共10000元的存款,說裏面花不了多少錢不要存太多的錢。對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的抓捕,家屬說律師在會見時盡責履職,會見筆錄中有相關記錄。李方芳說當日只是在公共道路上向路人派發疫情相關的材料,然後就被抓了,一審二審也是以此為由判決的。家屬問只是一個路人、一份材料,就判了五年半嗎,李方芳說是的。

對於會見筆錄中提到的要求返還的個人物品(眼鏡、手錶、衣物等),家屬進行了核對,並對交涉和投訴的情況做了說明。交涉過程中,對於鐵西國保大隊修姓警員的不當言行,家屬進行了投訴並要求賠禮道歉;鐵西國保大隊李姓教導員接到投訴後進行了調查核實,約談並批評了修姓警員,要求其復盤和總結,同時代表鐵西國保大隊對家屬致歉。辦案單位篤工派出所,接投訴後由房副所長負責調查,逐一對相關警員進行了詢問和查找,經過調取視頻錄像確認了眼鏡的存在,後聲稱找到一副眼鏡並要家屬領取。經辨認,家屬認為找到的眼鏡不是李方芳隨身佩戴的眼鏡、拒絕領取。李方芳被抓捕時戴的眼鏡就是母親生前使用的那副,和手錶等物都被警方扣押,當時也沒有扣押清單,這是母親的遺物,家屬表示一定要找到。家屬告知:依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母親的遺物對於我們在法律上是具有情感寄託屬性和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物品,我們可以向篤工派出所提出賠償訴訟,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2年,當事人在羈押期間不算在內。

對於投訴遼寧女子監獄十二監區以拒絕認罪和拒絕轉化為由剝奪家屬會見的情況,家屬也做了說明。

對於未來四年的監獄生活,李方芳說沒事的,放心。家屬說監獄是負責刑罰執行的行政機關,檢察院負責是監督和檢察的司法機關,瀋陽城郊檢察院駐遼寧女監有監察室。基於曾經的經歷和未來可能的遭遇,如果有任何人對你的人格、人身和健康有任何非法侵害,就要向駐監檢察官舉報,有一起舉報一起,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沒有用,《刑法》《監獄法》都有相關的法律條款保障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服刑人員不受人格侮辱、虐待、毆打、體罰等非法侵害。具體可以向檢察官諮詢,這是檢察官的工作職責。還有,做好人就要把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做好,不要做愚蠢的好人,盡所能、盡可能把發生的事情記錄下來,我們要相信文字記錄的力量。

會見時間為十分鐘,十秒鐘讀秒後終止通話。

會見時,李方芳由一名獄警陪同,全程執法記錄儀記錄、耳機監聽並做書面記錄。隨後,陪同獄警與家屬進行了溝通,並表明身份為七監區七小隊小隊長,姓滕(警號:2105410)。滕隊長做了解釋說明,稱:之前的十二監區是依據相關監管規定沒有安排家屬會見,李方芳一月三十一日由十二監區轉到七監區七小隊,由她具體分管,監管級別由嚴管級變更為考察級,七監區也是按規定安排了家屬會見。滕隊長表示會依法執行公務,保證公正公開、依法保障李方芳的合法權益。

家屬對滕隊長的工作態度表示認可,表示:上次投訴是針對十二監區(集訓矯治中心),所謂的監管規定不管是省監獄管理局制定的還是遼寧女子監獄制定的,都與上位法《監獄法》相抵觸,作為家屬不能接受違法規定所以投訴。對於七監區的會見安排和時間可以接受,但是如果再有類似情況發生,我依然會通過合法公開的渠道和方式進行投訴。作為新進的90後國家公職人員,應該受過高等教育、應該具備基本的法律素養,我們應該共同依法保障李方芳的合法權益。監獄,對於你來說是一份工作,你現在剛剛認識李方芳,未來會逐漸了解。李方芳是一個真誠善良的人,即使有人打她罵她,她也不會怨恨和記恨,她在看守所和監獄度過了十二年……

滕隊長表示理解家屬的心情,以後會與家屬保持溝通,李方芳的監管級別調整後每月可以正常會見、可以正常通話,1-4號可以進行正常購物,按照管理級別現在每次可以消費300元左右,以後不斷調整最高可以消費700元左右。如果身體健康出現狀況可以安排到監獄醫院就醫,特殊情況經審批後也可以安排監外就醫,這些我們監區都可以保證,請家屬放心。

作為家人,知道李方芳過去的十二年經歷了甚麼,也可以預判未來會經歷甚麼。不能簡單相信監獄說到的,只能相信真正做到的──曾經的七監區長期凍結個人存款賬號,即使在月經期也不允許購買女性衛生用品。現在的七監區會怎樣,只能拭目以待。

家屬表示希望在未來的日子裏,李方芳如果再遭受任何非法侵害,都要及時向駐監檢察官舉報,要求進行詢問筆錄,詳細記錄甚麼時間(具體到日期和小時)、甚麼地點(具體到監室或場所)、甚麼人(獄警具體到姓名和警號,其他服刑人員具體到姓名和編號)、因甚麼原因、實施了甚麼非法侵害、造成了甚麼傷害後果。如有傷殘,要求進行傷殘鑑定並出具《傷殘檢驗報告》。要求檢察官對錄音錄像提取證據、對證人證言進行採集,詢問筆錄如果遺漏或錯誤要求改正,經核實為本人真實完整意思表達後方可簽字確認。向檢察官諮詢依據《刑法》第248條和《監獄法》第14條等法律條款,是否符合「虐待被監管人罪」等違法犯罪立案標準,如符合,要求立案調查。

關於李方芳歷次所遭受的迫害詳見《李方芳遭遼寧女監嚴管迫害 家屬投訴監獄違法》《曾兩陷冤獄共十年半 瀋陽李方芳面臨第三次司法迫害》《瀋陽法輪功學員李方芳又被非法判刑五年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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