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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迫害學員家屬依法控告 各執法監管單位違法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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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武漢法輪功學員張慧瓊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被非法抄家綁架拘留,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八日被構陷「取保候審」後,被迫流離失所遭非法網上通緝。警察多次上門和電話騷擾張慧瓊家屬。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以來,家屬依法控告舉報參與迫害的警察(詳見明慧網報導《武漢女青年被迫離家 家屬控告參與迫害的警察》《控告參與迫害的警察 武漢法輪功學員家屬遭騷擾》)卻處處遭推諉與不作為。詳細情況如下。

一、向分局及辦案派出所郵寄文書,遭置之不理

二零二三年,張慧瓊家屬給武漢市公安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國保大隊長高飛、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花山派辦案警察舒坦郵寄《解除取保候審撤案申請書》、《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以及《刑事控告狀》,簽收後家屬多次致電分局及派出所,分局接線人員以各自藉口不予通傳(如需向上級請示,需告知要找的高飛是哪個支隊,不然無法通傳等),派出所以未收到文書也不能隨便透露警察電話為由不給家屬任何答覆。

家屬向湖北信訪控告涉案警察種種違法行為後,致電分局,分局把花山派出所座機號碼給張慧瓊家屬,讓家屬找派出所。家屬打電話到花山派出所,花山派接線人員讓家屬直接到派出所談。家屬到花山派出所找到辦案警察舒坦,告知修煉法輪功合法勸舒坦不要參與迫害,現在辦案終身責任制,希望能撤案。舒坦表示自己願意承擔責任,他沒有權力撤案。當家屬詢問辦案法律依據,舒坦說辦案法律依據為國家機密,讓家屬去中央告,面談過程不足五分鐘舒坦就快速離開了。

二零二四年,張慧瓊家屬再次給武漢市公安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蔣學敏、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花山派出所所長何師壯郵寄相關法律文書,兩個單位不給任何答覆。經電話詢問,分局說沒收到相關文書(經查詢,快遞早已簽收),讓把文書寄給法制大隊。家屬已將文書寄給法制大隊,經查詢已簽收。

二、向紀檢組和監察局郵寄文書遭推諉

二零二三年,張慧瓊家屬給湖北省紀委駐省公安廳紀檢組、武漢市監察局郵寄《刑事控告狀》《解除取保候審撤案申請書》、《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等相關法律文書,簽收後打電話詢問,紀檢組和監察局都回覆說此事不歸他們管。

三、向檢察院、法院控告涉案警察,遭推諉,賬號遭鎖

二零二三年,張慧瓊家屬給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郵寄了《刑事控告狀》等相關法律文書,簽收後打電話詢問,檢察院表示未收到。後來家屬在12309網站上遞交了《刑事控告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以張慧瓊的案件未到檢察院為由,拒絕受理家屬的控告,此舉違法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二零二四年,張慧瓊家屬向武漢市檢察院控告分局警察,舉報高新區檢察院瀆職,武漢市檢察院以不屬於自己轄區範圍為由,把案件轉給開發區檢察院,開發區檢察院對家屬控告警察的種種違法行為不作為,反而說張慧瓊持有法輪功資料觸犯刑法三百條,讓家屬聯繫張慧瓊到案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而後,張慧瓊家屬的12309賬號無法登錄。

對於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的推諉與瀆職,張慧瓊家屬向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控告分局警察及開發區檢察院種種違法行為,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以法院是案件處理中心為由,拒絕受理。家屬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再次向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控告。開發區法院不給回覆。

四、向人大和婦聯發郵件,郵箱遭禁用

二零二三年,張慧瓊家屬通過網易郵箱向湖北省人大和武漢市婦聯發送《刑事控告狀》等相關法律文書,隨後郵箱遭禁用。

五、向平台舉報,接收後無音信

二零二三年,張慧瓊家屬在12389、12377平台舉報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國保大隊長高飛、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警察孫富利、孫軍、舒坦、史雪榮種種違法行為,舉報平台接收後無音信。

六、向信訪辦舉報,信訪辦不作為

二零二三年,張慧瓊家屬向湖北信訪辦舉報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警察孫富利、孫軍、舒坦、史雪榮,信訪辦將信件轉給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分局線上回覆按規定處理,實際未告知家屬如何處理及處理結果。

二零二四年,張慧瓊家屬向市長信箱寫信,舉報分局警察的種種違法行為,希望市長能監督分局依法撤案歸還非法抄家的財產,市長信箱把信件轉給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開發區分局無任何有效回覆就顯示該信訪以辦結。隨後家屬對此結果再次信訪,目前無回覆。

七、向市公安局舉報,遭搪塞

二零二三年,張慧瓊家屬向武漢市公安局局長信箱寫信反映分局警察辦案過程中違法行為,市公安局把信件轉給開發區分局,開發區分局不提如何處理分局警察的違法行為,只說張慧瓊宣傳法輪功及在家中搜查到大量法輪功書籍資料,如果有異議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覆議。

二零二四年,張慧瓊家屬再次向市公安局局長信箱寫信,詳細寫明依據《憲法》、《立法法》、《刑法》張慧瓊的行為無任何違法之處,而分局警察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搶劫罪、徇私枉法罪等罪名。大半個月過去依舊無回覆。

八、向分局申請信息公開,分局置之不理

二零二三年,張慧瓊家屬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公開如下內容:

1、請依法公開參與綁架申請人的女兒張慧瓊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所以相關警察的《警官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警銜、職務、職責範圍、個人身份證號碼。
2、請依法公開搜查申請人住宅的約6名警察的《搜查證》、參與搜查全部警察的《警官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警銜、職務、職責範圍、個人身份證號碼。
3、請依法公開搜查申請人住宅的執法記錄視頻。
4公開批准對張慧瓊的人身、物品、住所、辦公場所、交通工具進行搜查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姓名、職務、居民身份證號碼。
5、請依法公開批准扣押申請人的個人書籍、電子物品等財物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姓名、職務、居民身份證號碼。
6、請依法公開《扣押決定書》、《搜繳物品清單》。
7、公開批准對張慧瓊發布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姓名、職務、居民身份證號碼。
8、請公開公安部製發的與《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 )第十五條相適應的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
9、公安偵查人員在花山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人員帶領下到張慧瓊家中執法,請公開此聯合執法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規範性法律文件。

郵寄給分局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簽收後,分局不給任何回覆。

二零二四年,張慧瓊家屬針對分局對信息公開申請不予回覆的行為向武漢市政府申請行政覆議,武漢市政府行政覆議中心已受理。

二零二四年,張慧瓊家屬再次向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公開如下內容:

1. 請公開對張慧瓊進行行政拘留的具體辦案人員的姓名職位電話。並公開該辦案人員是否被公安機關之外的其他部門和個人操控。
2.請公開對張慧瓊進行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通知書》。
3.請公開孫富利、孫軍等人持空白搜查證上門抄家,在張慧瓊質疑空白搜查證。(無局長簽名無公章)抄家的合法性後,孫軍填寫了搜查證。請告知:持空白搜查證抄家此行為是否得到武漢市公安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的授權或委託,具體的規範性文件依據,請公開孫軍填寫搜查證這一行為是否得到武漢市公安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的授權或委託,具體的規範性文件依據。
4.孫富利、孫軍等人把家中近萬元的物品抄走(包括電腦、手機、ipad等等),未給當事人和家屬物品扣押清單,本人多次申請解除扣押物品,分局及花山派出所不給任何回覆,請公開公開《扣押決定書》及公開保管扣押物品警察的身份信息;公開公安機關對未妥善保管和及時返還扣押物品處理的相關規定。
5.武漢市公安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警察曾多次打電話威脅恐嚇家屬,說找不到張慧瓊照樣可以給她判刑三年,還說如果找不到張慧瓊,給張慧瓊的姑父(取保候審擔保人)判刑及找張慧瓊的父母。請公開打電話的警察的姓名職務及公開該警察恐嚇株連家屬的行為,是否經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的同意並統一安排。
6.此次抄家由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警察孫富利、孫軍及花山派出所警察及花山社區工作人員聯合執法,請公開該此聯合執法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規範性法律文件。
7.請公開此次「執法」活動的所有參與者以及決策者姓名、職務、居民身份證號碼

目前此信息公開還未得到分局的答覆。

九、向街道申請信息公開,街道答非所問的推諉、掩蓋

二零二四年,張慧瓊家屬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花山街道辦事處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公開:

1.請公開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警察與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花山街道社區工作人員聯合執法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規範性法律文件。
2.請公開此社區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
3.請公開該社區工作人員以查疫情為由騙取身份證號碼這一行為是否得到武漢市公安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花山街道的授權或委託,具體的規範性文件依據。

花山街道辦事處以疫情要掌握轄區居民動態信息及居住情況為由,拿不出實施行政行為的授權文件、法律依據,也拒絕公開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屬於行政違法。

同時警察和社區人員進入張慧瓊家中,僅一個警察出示了警察證,其他五六人均未出示身份證件,並且還有兩人著便衣不知身份,警察和社區人員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搜查過程中,警察出示的是空白搜查證,現場填寫簽字,無公章,這些都被執法記錄儀記錄,警察涉嫌非法搜查罪,另外警察在未出示傳喚證、立案決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的情況下把張慧瓊綁架並進行行政拘留等,涉嫌違法立案、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花山街道辦事處卻答覆公安調查過程合法合規,與事實不符。

因此,張慧瓊的家屬已經依法向武漢市政府申請行政覆議。

十、向市公安局申請信息公開,遭推諉,覆議遭維持原答覆

二零二三年,張慧瓊家屬向武漢市公安局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市公安局依法公開提出控告後公安機關的處理流程,武漢市公安局答覆以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的職責權限範圍為由。拒絕公開,讓申請人向武漢市公安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武漢市公安局對控告後的處理流程、處理依據等都是依法應當公開的或者依申請應當公開的信息,因為這是行政管理行為,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合法性、公開性等原則。市公安局的答覆有推諉搪塞掩蓋違法犯罪行為的嫌疑,因此,張慧瓊的家屬於二零二四年向武漢市政府申請行政覆議,武漢市政府行政覆議中心已受理。

二零二四年,武漢市政府覆議中心維持武漢市公安局的《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

張慧瓊的家屬依法控告,卻遭到層層的推諉和搪塞,在此過程中,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甚至指使汪集街道辦事處和汪集派出所上門騷擾。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花山街道辦事處
辦公電話:027-87631472
負責人:盧勇(黨政綜合辦公室主任)

新洲區政府汪集街道辦事處
辦公地址:武漢市新洲區汪集街道汪興路107號
聯繫電話:027-89871121
郵政編碼:430000

新洲區公安局分局汪集派出所
地址:汪集街路26號
聯繫電話:027-8957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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