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永樹,男,一九六八年出生,原是西南儀器廠(西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同時任教於雲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西南儀器廠派駐該校任教),家住昆明市海口山衝石城北村。
溫永樹被非法抓捕 家屬依法控告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溫永樹在自己家的樓下被晉寧公安局十多人抓捕並抄家,之後被送到昆明市晉寧區看守所非法關押。九月一日,溫永樹被西山區檢察院非法批捕。九月上旬,溫永樹妻子針對晉寧區公安局的違法行為,對晉寧公安局局長楊衛平提出控告,但是卻未收到任何部門的回覆。
十月中旬,家屬再次向各級公安、檢察機關、監察部門遞交了《不移送審查起訴、撤案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要求撤銷案件,立即釋放溫永樹,並歸還所有被非法搜走的合法私人財物。
西山區檢察院張燕琳對溫永樹非法起訴 家屬控告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西山區檢察院檢察官張燕琳(她本人一直拒絕告知真實姓名,家屬通過各種渠道才了解到她的姓名)打電話給溫永樹妻子,說案子到檢察院了,問家屬是否請律師。
十月二十六日早上溫永樹妻子去了西山區檢察院,幾經周折找到張燕琳,她和一個男的檢察官助理徐海東(拒不告知姓名,直到拿到判決書家屬才知道其姓名)下樓到大廳。溫永樹妻子將《控告狀》(控告晉寧公安分局)、《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不移送審查起訴、撤案申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交給張燕琳。張燕琳讓家屬再考慮一下請不請律師,如果不請她就要去司法部門指派一個援助律師給溫永樹。
考慮到家裏的情況,請不起律師,因此溫永樹妻子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自己做丈夫溫永樹的委託代理人,並到晉寧區看守所讓警察遞進去給溫永樹簽了委託書。
十月三十日,溫永樹妻子再次到了西山區檢察院,找到張燕琳,又向她遞交了《不起訴申請》、《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她接過材料轉身就要走,溫永樹妻子再次問她的姓名,她還是不說,說下起訴時,起訴上會落名的。溫永樹妻子告訴她自己現在是溫永樹的親友辯護人,並將委託書拿給她。但是張燕琳還是拒絕告訴姓名。只是針對溫永樹妻子上次交的《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做了回覆,說不還(被非法扣押的物品)。溫永樹妻子對張燕琳說今天來就是書面遞交不起訴申請,口頭也告訴你不要起訴溫永樹。張燕琳說不可能,並說她起訴她會負責的。
十一月六日,溫永樹妻子以辯護人身份到了西山區檢察院找到張燕琳,向她遞交了《通信、會見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申請》、《閱卷申請》,張燕琳當場回覆說全部不同意。溫永樹妻子問她原因,對於不給閱卷、會見,張燕琳說只有律師委託代理人才可以閱卷,說那些卷宗都是公開的,律師有職業道德,看了不會外泄,而家屬一旦閱卷了,他們無法掌控,還說是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是只有律師能閱卷。溫永樹妻子叫她拿出來具體規定,她拿不出,但就是不給閱卷。同時也不給會見(理由與不給閱卷是一樣的)。變更強制措施不可能,至於調取無罪證據,她說家屬要求調取的都是公開的文件,根本不需要調取,因為是公開的。並說之前溫永樹妻子給她的材料她全部回覆了,都是不同意。說著就匆匆走了。
十一月十六日張燕琳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對溫永樹非法提起公訴(西檢刑訴﹝2023﹞Z29號)。但是卻一直沒有把起訴書給溫永樹妻子,溫永樹的妻子多次詢問,張燕琳都說叫去找法官要。
針對檢察官張豔琳的違法行為,家屬向各級有關部門提出了控告:1、張燕琳作為溫永樹一案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承辦人員,明知溫永樹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不應該受法律追究,屬於依法不起訴的情形,仍然對溫永樹提起公訴,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2、張燕琳無視公安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無視公安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搜集證據,堅持要對溫永樹提起公訴,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3、張燕琳無視當事人近親屬提出的對溫永樹不起訴的合理訴訟要求,堅持要對溫永樹提起公訴,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4、張燕琳作為本案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承辦人員,不積極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包庇公安辦案人員,對溫永樹提起公訴,嚴重失職、瀆職;同時張燕琳對於親友辯護人的主張權利全部回絕,這使溫永樹妻子的親友辯護權形同虛設。
西山區法院法官普會峻剝奪親友辯護權利 家屬控告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中旬構陷溫永樹的案子被移送到西山區法院,主審法官普會峻,溫永樹妻子第一時間就將自己是溫永樹的親友辯護人身份告知法官,並多次索要對溫永樹的非法起訴書,在此情況下,法官才將起訴書給了溫永樹妻子。溫永樹妻子先後以親友辯護人的身份向法官遞交了《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會見通信申請書》、《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調取無罪證據申請》、《閱卷申請書》。然而,法官普會峻對親友辯護人提交的各種法律文書採取推諉、不作為、敷衍的方式處理,同時阻撓律師以及親屬辯護人正常行使訴訟權利。
今年一月十日,家屬替溫永樹委託了一個律師,應法官普會峻的要求來到法院依法閱卷,溫永樹的妻子陪同律師前往。
普會峻當面口頭回覆了親友辯護人遞交的各種法律文書:1、拒絕親友辯護人會見和通信的申請;2、不同意對溫永樹變更其他刑事強制措施;3、同意律師和親友辯護人閱卷,允許律師摘抄複製,但是不允許親友辯護人複製卷宗;4、拒絕調取無罪證據,要求申請人即控告人自行調取無罪證據;5、拒絕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以及解除扣押物品申請。
之後,普會峻雖然允許律師閱卷和複製卷宗,但是普會峻卻和法警強行讓溫永樹妻子(溫永樹親友辯護人)交出手機,不允許她複製卷宗,並非法將溫永樹妻子私人手機中的錄音文件全部刪除。同時告訴溫永樹妻子,溫永樹已經有了律師,作為溫永樹的妻子就不能再做親友辯護人了、不能出庭為溫永樹辯護。
一月十一日,家屬解除了和律師的委託協議,委託一位朋友做溫永樹的親友辯護人,但是普會峻拒絕接收親友辯護人委託書,並一再要求拿出親友關係證明。溫永樹妻子與這位朋友到西山區法院辦事大廳諮詢,提出:普會峻瀆職要求證明委託的人是溫永樹的朋友,卻拿不出要求出具證明的法律依據。辦事窗口法官經協調溝通認為當事人認定是朋友,這個關係就已經被確認了,但是此事只能與主審法官溝通解決,最終溫永樹妻子出具了一份親友證明文件,但是普會峻仍然瀆職拒絕接收親友辯護人委託書,僅僅收取了親友證明文件以及親友辯護人的辯護詞和其它三份申請。
針對法官普會峻的違法行為,溫永樹妻子提出控告:1.被控告人普會峻明知當事人也即控告人的丈夫溫永樹沒有犯罪,濫用職權對親友辯護人提交的各種法律文書採取推諉、不作為、敷衍的方式處理,同時阻撓律師以及親屬辯護人正常行使訴訟權利,粗暴踐踏《刑事訴訟法》,涉嫌「濫用職權罪」。2.被控告人普會峻對親友辯護人提交的法律文書瀆職答覆,涉嫌徇私枉法罪。3.依法無條件釋放本案當事人溫永樹;4.返還當事人的合法私人財物。
其中,普會峻對親友辯護人提交的各種法律文書推諉答覆,涉嫌徇私枉法罪。
西山區法院非法開庭、判決 家屬控告
今年一月三十日九點半,西山區法院普會峻對溫永樹非法開庭審理,公然剝奪溫永樹委託朋友作為辯護人的權利,拒絕這位朋友出庭,在其作出的判決上,也沒有將這位朋友寫進辯護人一欄上。此外,普會峻還有其它一些違法行為,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而溫永樹及他妻子委託的這位朋友開庭當天早上到西山區法院,進了法院過了安檢門後就被西山區國保警察、五華區國保警察和特警強行帶出法院,不准進入法院,只有在法院門外等候。
法官普會峻對當天的開庭不給親友進入法庭旁聽,公開稱不讓旁聽,旁聽席上只有溫永樹的大女兒溫昕和他的母親。其他前來旁聽的朋友都被國保、特警等攔在法院門外,並派人守著,一直到開完庭這些國保和特警才離去。
當天開庭一開始,溫永樹妻子就要求公訴人張燕琳和法官普會峻迴避,原因是他倆明知當事人溫永樹無罪還知法犯法起訴並開庭審理他,同時剝奪了溫永樹妻子作為委託代理人該享有的通信、會見、閱卷(閱卷只給看,卻不准摘錄,提前就把手機搶走)的權利,法庭休庭了十分鐘,回來後對溫永樹妻子提出的要求根本不理,繼續開庭。
在開庭過程中溫永樹妻子至少五次提出要求被控告人拿出法輪功是邪教的法律依據,法官普會峻均不理會。既拿不出法輪功是邪教的法律依據,也沒有指出當事人溫永樹破壞了哪一部法律的實施。
二零二一年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規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開庭時,法庭沒有拿出一份證據質證,全是憑公訴人口述,溫永樹妻子要求出示證據,法官普會峻不理。同時開庭全過程中沒有一個證人出庭,溫永樹妻子要求拿出證據、要求證人出庭,法官普會峻不理會溫永樹妻子的要求,強行往下繼續開完庭,溫永樹妻子要求書記員在開庭記錄中記下普會峻的這些違法行為。
同時,在公安階段非法取得的溫晴(當事人溫永樹三女兒)說的一些話作為所謂證詞企圖構陷溫永樹,這些東西在案件卷宗裏沒有,但是開庭過程中,公訴人張燕琳卻宣讀出來。溫永樹妻子當時就表示溫晴是被男警察單獨審訊嚇唬得亂說的,不能算數,而且與構陷當事人的罪名沒有任何關係。公訴人卻反覆逼問當事人溫永樹對此是否有異議。這是有意的構陷與誤導。
此外,溫永樹妻子在開庭過程中多次要求讀辯護詞,均遭法官普會峻的無理拒絕,最後陳述的時候在溫永樹妻子的強烈要求下,才讓讀,但整份辯護詞只讀了一點點,普會峻就打斷不讓繼續讀了,這等於是剝奪了溫永樹之妻作為辯護人的最後陳述權利。同時,普會峻還剝奪了當事人溫永樹自己最後陳述的權利。開庭過程中,普會峻也幾次打斷溫永樹自己的辯護。
被控告人普會峻身為法官,按照《憲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的規定,本應忠於憲法和法律,嚴格依照法律的權限審理案件,在溫永樹一案中卻嚴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基本規定,百般阻撓、刁難親友辯護人,以要求證明當事人、控告人與委託的朋友是朋友關係這個荒唐、違法的理由,最終達到剝奪當事人委託親友辯護人以及親友辯護人的辯護權,其行為違反《憲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等法律規定,涉嫌「濫用職權罪」。同時,普會峻明知道溫永樹無罪,卻採取剝奪其親友辯護權等訴訟權利的程序違法行為,對溫永樹作出有罪判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23)雲0112 刑初 1062號刑事判決書,對溫永樹非法判刑三年,罰金五千元,涉嫌「徇私枉法罪」。
鑑於此,溫永樹家屬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行使控告權,要求檢察機關依法監督、制止、糾正普會峻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還當事人溫永樹清白與自由。
溫永樹相關報導詳見:【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昆明市溫永樹被非法關押批捕 家屬依法控告》、【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昆明西山區檢察院企圖構陷溫永樹 家屬要求不起訴》
迫害單位及相關責任人:
昆明市西山區法院
地址: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興苑路1132號
郵編:650100
院長:孫建
本案審判人員:
審判長:普會峻 (電話:0871-68178675)
審判員:平坤全
陪審員:徐秀芳
書記員:張詩曼
昆明市西山區檢察院
地址:昆明市西山區昆州路1700號
郵編:650118
檢察長:趙雲爭
副檢察長:丁志忠、曠莒丹
本案檢察官:張燕琳 電話:0871-68573803
昆明市中級法院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485號
郵編:650228
院長:尹波
本案二審法官:劉華 電話:0871-64096535
昆明市晉寧區公安分局
辦公地址:昆明市晉寧區永樂大街與寶塔路交叉路口(無門牌號)
聯繫電話:0871-67802803
傳真電話:0871-67802803
通信地址:昆明市晉寧區永樂大街與寶塔路交叉路口晉寧公安分局指揮中心
郵編:650600
晉寧公安局領導成員:
局長:楊衛平
政委:劉洪濤
副書記:王淋 分管紀檢監察室(督察大隊)
副局長:普立新
副局長:陳冬華
副局長:張城
副局長:王成 分管治安大隊、國保大隊
副局長:馮元亮 分管刑偵大隊,聯繫昆陽派出所
政工室主任:李文吉
政工室副主任:閆國棟
晉寧國保大隊警察:王旭輝
昆明市晉寧區昆陽派出所
地址:昆明市晉寧區昆陽鎮中和路284號
聯繫電話:0871-67802322
郵編:650600
所長:李文吉
昆明市西山區政府
地址:昆明市西山區秀苑路188號區政府綜合辦公大樓
郵編:650100
紀委辦公室:電話 0871-68226838
西山區政法委:電話 0871-6818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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