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覆議
事實與理由:
一、 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事實依據,是冤假錯案。
二、 適用法律錯誤。公安機關適用《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崔亞寧認為自己沒有觸犯該條款任何一種行為,也沒有違法事實,以此為藉口非法拘留10日是冤假錯案。即使給公安局長寫信、郵信了也是憲法允許的,憲法規定公民有通信自由權。
三、 程序違法。
1、 管轄錯誤。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條行政機關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而本案的辦案機關顯然不具管轄權。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向凌海市政府提出行政覆議,要求覆議機關認定此行政行為無效並撤銷該處罰決定,賠償損失。
2、 辦案機關故意違反強制性規定,拒不履行法定職責。《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親屬。其親屬在場的,應噹噹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親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第一百五十條「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通知被處罰人親屬」。本案中,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時,崔亞寧多次提出要告知85歲老母親一聲再走,可辦案機關予以粗暴拒絕,老母親不知女兒去向,無人照顧、無人護理,給老母親造成極大傷害。
3、 辦案機關剝奪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履行法定義務。直到處罰執行完畢,未出具處罰決定書,嚴重侵犯當事人的知情權,剝奪當事人申辯的權利。嚴重違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在宣告後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處理人」「送達法律文書應當首先採取直接送達方式,交給受送達人本人」。可是本案辦案機關直到行政處罰執行完畢也沒向本人及親屬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通知書》。因為沒有處罰決定書,無法申請覆議,迫使當事人在拘留後,途經百餘里去索要,辦案單位不得不把《處罰決定書》《收繳物品清單》送達本人。辦案單位不按照法律程序辦案,剝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程序違法,實體無效。
4、辦案人員非法搜身。在沒有確認當事人是否違法,也未從出示警官證,從身上搜走U盤和辯護詞。U盤和辯護詞不是違禁品,也不是違法證據。
綜上,當事人請求覆議機關確認辦案機關作出違法拘留決定屬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請求依法撤銷處罰決定,並給予國家賠償。
(二)行政起訴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覆議機關以「被申請人(凌海市公安局)遞交了一份保密規定的情況說明」為由,做出終止覆議的決定。當事人認為按照《行政覆議法》的規定,覆議機關應對行政處罰行為應作出「維持、撤銷、變更」情形中的任何一種結論,沒有終止這一程序,該覆議決定書等於沒做出答覆,屬行政不作為。因此,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當事人崔亞寧向凌海市法院提出行政起訴。
事實與理由:
1、《行政處罰終止決定書》程序嚴重違法。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覆議法》的有關規定,沒有覆議終止的程序,要求法院撤銷這一違法決定,並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2、覆議機關不作為。終止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被告的《行政覆議終止決定書》以「在行政覆議期間,被申請人提交了保密規定情況說明,因此,本機關決定:終止對本行政案件的審查」。覆議機關以上述說理由終止覆議沒有法律依據,本案沒有涉密事由,如果有涉密事由不公開審理就行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覆議法》沒有明文規定有涉密事由就可以終止審查,因此《行政覆議終止決定書》是違法的,行政違法應當予以撤銷。
綜上,辦案機關在沒有充份合法有效證據證明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強行實施行政拘留,非法剝奪人身自由,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撤銷覆議機關作出的《行政覆議終止決定書》。
(三)起訴案將開庭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訴案立案。
近日獲悉,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點,本案將於凌海市法院第四法庭開庭審理。
其實,中共迫害法輪功至今雖已持續25年,包括很多參與構陷迫害的警察們,一直以為國家都給法輪功定性了,自己是在依法辦案,可是查遍中國的所有法律都找不出認定「法輪功是×教」的合法依據,更談不上所謂的犯罪事實,這就是很多中共警察們一直在面臨的尷尬,這也必將成為法輪功冤案最終被徹底推翻,而承辦人將面臨法律追訴的確鑿依據。
因此,願每一位參者及更多世人,都能認清中共對法輪功的謊言迫害,不要捲到迫害中去,不做中共政治運動的犧牲品。共同來抵制這場邪惡的迫害,支持善良,共同維護正義。
本案相關部門及人員:
凌海市公安局
地址:凌海市國慶路8號
法人代表 局長:才俊衡
國保大隊:張某
具體經辦單位:凌海市三台子派出所
覆議機關:凌海市政府
地址:凌海市青年大街96A
法人代表 市長:張春雷
凌海市法院
地址:凌海市商業路41號
行政庭法官:田放
書記員:全念慈 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