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東區分局提交給檢察院的材料是非法的,筆錄未經張馨月本人確認。檢察院人員也未與張馨月核對筆錄真實性,未認真調查取證過程是否合法,證物與本案是否有關,檢察院人員就表態要移送法院。相關情況如下。
這個案件是大東區二台子派出所辦理的,時間是從二零二三年三月末開始的。荒唐的是,派出所警察憑借一張模糊的監控圖片,就四處找人問罪。張馨月住在鐵西區;派出所在大東區;派出所警察說證人指證的場所在和平區。
1、非法取證,先取證後問訊。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入室調查的警察未穿警服,沒有搜查令,拿走私人物品時張馨月本人不在場,警察不留物品清單等手續。
2、偽造取證現場。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警察從二台子派出所帶物品,到張馨月住宅擺拍錄像,錄像結束後也沒留物品清單等手續。
3、二台子派出所,辦案理由表述不明確,罪名不成立。派出所警察宣稱傳喚的理由是「人家娘倆來報案,說你告訴別人退黨退團,給人東西。」同時,派出所拿一張模糊的監控截圖作為張馨月到過現場的證據。
在張馨月否認指控的情況下,派出所沒有拿出監控視頻播放,沒有給出張馨月在現場與人有過交談的證據,「交談內容」是甚麼也不告知,也沒有展示報案的證物是甚麼,從未認真回答證人證言證物與張馨月有甚麼關係。
4、筆錄造假。派出所交給分局、檢察院的筆錄,未經張馨月本人核實確認。派出所警察試圖讓張馨月按警察要求虛假陳述,被張馨月拒絕,之後張馨月發現派出所偽造筆錄,內容與張馨月的本意完全相反。
5、監控截圖證據造假、手續後補。張馨月發現,警察用電腦加工的圖片替換模糊的監控圖片。警察公然說辦案過程違背法律,用後補文件的方式,掩蓋警察違法辦案的事實(違法行為包括沒有給張馨月出具任何手續留底)。
6、暴力強制體檢。張馨月拒絕體檢,並且發現派出所偽造筆錄,張馨月的頭部受到三拳重擊,派出所警察強行帶張馨月體檢。從夜間至第二天凌晨,警察帶張馨月在看守所、合作醫院等三處地點之間往返四次。張馨月頭部不適,警察拒絕了醫生給張馨月頭部進一步檢查的提議,並迫使張馨月多次服用降壓藥,看守所因張馨月服用降壓藥後血壓仍舊高於標準拒收。派出所才在無奈之下,讓張馨月自行離開派出所。
7、檢察院違背司法原則。一年後(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檢察院無視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的司法原則,做筆錄時默認大東區分局提交的材料可信。提問張馨月時要求張馨月自證有罪,自己說去過哪裏、說了甚麼、給人了甚麼。並且不顧控告理由與罪名沒有關聯性,單方面依據證人說有「退黨退團」、「讓人煉功」八個字,無視張馨月的否認,檢察院人員強行按涉嫌刑法三百條的罪名圖謀起訴。放任警察辦案手續作假。
在大東區檢察院做筆錄時,全程由書記員發問,檢察官是臨時找的。經辦此案的國保一人,全程在場配合書記員提問套話。
鑑於警察存在造假、誘導供詞等惡劣行為,推測證人的證言也是有人惡意編造的,這些人出於不可告人之目的,威逼利誘他人,合夥構陷張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