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法官同行,你們好!
本人是個法官,中共迫害法輪功至今已25年。因為看到有許多檢察官和法官到現在還不清醒,還在被所謂的「上級」利用著大搞冤假錯案,在冤假錯案的起訴書和判決書、裁定書上署著自己的名字,即將面臨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後果,所以特意深入研究了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寫此信與同行互相提醒。
一、你知道「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的機構)政法委的人為甚麼不肯留下文字性的東西嗎?
相信大家已經知道,這些年,對法輪功的所謂案件,一直都是由上而下、口頭傳達,暗箱操作,不留痕跡。我們搞法律的都是很重證據的,你說要是正當執法,為甚麼會這樣呢?
每一個參與冤判法輪功學員的檢察官、法官,有誰不知道判決法輪功學員的刑期是由610、政法委說了算,「法輪功案子」往往還沒等開庭,法輪功學員的刑期就定好了,開庭只是走個過場,可是每一個法輪功學員冤案的起訴書、判決書上都有檢察官、法官的簽名。
在過去的幾年中,「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簡稱追查國際)對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中共司法系統進行全面追查,已經收集到了大量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案例。對大陸法院的法輪功刑事判例的收集,要求「提供起訴書和判決書原件或拷貝件、掃描件,如果是數字化的文件,請儘量保存主審法官、陪審員和書記員的姓名和判決時間。」
為甚麼各級610、政法委對法輪功的案件只有口頭指示、沒有任何文件?就是為了到關鍵時刻把責任都推給下面。起訴書、判決書上你的署名那可是白紙黑字證據確鑿。
二、「執行上級指令」能否作為推脫冤判責任的理由?
相信所有法律人士都知道:對一個無辜群體、特別是信仰群體的迫害,在國際法上叫做「反人類罪」或「群體滅絕罪」,這也是納粹法西斯犯下的罪名。
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並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表明,涉及「反人類罪」、「種族滅絕罪」等嚴重踐踏人權的控制,行為人以所謂「執行上級命令」、「當時法律」或者以自己特殊的職業身份作為自我免責的辯護理由,將不被現代法庭所認可!檢察官、法官是最懂法律的,判決書的證據無論時日長短都是可查的證據。不管你是主動還是被動執行上級命令,真到了那一天,作為具體執行者是無法推脫你的責任的。
《公務員法》第九章第60條明確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你知道守護柏林牆的衛士亨裏奇「槍口抬高一釐米」的典故吧。文革中那些造反派哪個不是聽黨的話,文革結束後,北京市公安局局長自殺,870人被拉到雲南秘密槍決,給家屬一張因公殉職的通知書。記住,任何時候,中共這個「上級」是不會站出來替你承擔任何責任的。
三、在中國認定法輪功是「×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作為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的檢察官、法官,你是否細心研究過:中共認為法輪功為「×教」根本沒有法律依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 )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出現「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字眼的唯一所謂「文件」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自然不是法律,更不能作為法律依據適用。1999年10月江澤民訪問法國,接受《費加羅報》記者採訪,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信口雌黃把法輪功污衊為「×教」,第二天《人民日報》發表評論,用江澤民的話給法輪功定性。江澤民的話和人民日報的評論不是法律,沒有法律效力。中共卻把江澤民的言論作為法律給法輪功定性。這是典型的當權者的個人意志,不是法治。
公安部在2000年下發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
【2000】39號),認定邪教組織時,根本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難道是公安部的人馬虎了,把法輪功落下了?不是,其實公安部裏原來煉法輪功的人太多了,法輪功研究會的副會長葉浩是原公安部十一局局長,公安部的人都知道法輪功是一種佛家氣功,是叫人向善做好人的。是他們不願意顛倒黑白,給自己留了條後路。
這個公通【2000】39號文件在公安部的網站上發布。2007年2月27日受委託辦理法輪功案件的山東華冠律師所李建強律師在為法輪功學員辯論時當庭將其提交給杭州市上城區法庭,當時在場的法官就傻眼了。後來,公安部從網站上撤下【2000】39號文件,從此秘而不宣。從那以後,越來越多的律師為法輪功做無罪辯護,不少檢察官和法官也開始清醒過來。
四、《刑法》第三百條是否適用於法輪功?
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法輪功在中國完全合法。《刑法》的原則是「法無明文不定罪」。法輪功學員沒有違犯任何法律,警察抓捕法輪功學是非法的。
中共法院濫用法律,常見的就是濫用「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給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我們學習刑法總則時,都學過構成犯罪的四個要素: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像);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個人殺了人,那麼必須存在一個被殺者,否則罪名不能成立。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信仰自由。法輪功學員在被無端污衊迫害,在沒有任何言論自由的情況下,利用自己的收入製作資料,向世人發放講清真相,揭露中共的謊言,是對憲法賦予權力的正當行使與實踐。他們壓根沒有半點危害社會之心,也從來沒給任何人造成任何傷害,也就是說,犯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都不存在。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輪功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也就是說,不存在犯罪客體。
構成犯罪的四個必備要件缺少三個,《刑法》第三百條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卻又用「刑法三百條」,在各級610、政法委的直接高壓下,以權代法對法輪功學員判刑,製造冤假錯案。其實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是中共。從法輪大法明慧網各地迫害信息了解到山東是全國迫害最嚴重、判刑最多的一個省,濰坊市又是山東省迫害最嚴重的地區。在你們的公訴書,判決書下,多少家庭妻離子散,多少法輪功學員飽經磨難、酷刑致殘、有的甚至失去寶貴的生命!你們能說這些都與自己無關嗎?
當大清算開始,將來真正追究冤判的責任人時,你如何面對呢?那時你的領導、你的上司誰能幫你解脫?
五、當前環境下,檢察官和法官如何自保、自救?
同行們,你們想想,法輪大法經過了邪惡的中共長達25年殘酷打壓迫害卻仍然屹立不倒,現已洪傳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獲褒獎5000多項。今年的6月25日美國眾議院已通過《法輪功保護法案》,現正在準備拆除中共的防火牆,全球抗共風起雲湧,難道這不是天意嗎?事實證明,歷史上迫害正信的從來都沒有成功過。古羅馬迫害基督教、納粹德國、蘇聯、東歐都曾經氣勢洶洶,不可一世,誰料到劇變就在一瞬間,中共也一樣。
希望同行們認清當前形勢,在面對大法弟子時,為了你的工作和人生,在你職權範圍內,將槍口抬高一釐米,盡可能的保護大法弟子,或選擇迴避這樣的工作。
我認識一個主管刑事的法院副院長,說我把所有法輪功的案件都弄成因病取保候審拖著;唐山市路北區法院開庭審判法輪功學員的案件前,主審法官拒絕出庭審理等等。同行中很多人已經在這樣做了。
說了這麼多,你已經知道了在法律文書上署名問題的利弊,相信你一定能做出正確的選擇。只要法輪大法在世間洪傳還沒有結束,就是機會,請抓住這稍縱即逝的萬古機緣,不為自己留下永遠的終身遺憾,銘記九字救命真言「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早日退出你曾經加入過的黨團隊組織(三退),你就會平安度過天滅中共的大劫難,蹬上法輪大法這神聖救人的法船到達幸福美好的彼岸。我想這也是所有法輪功學員所希望的。
你的同行
二零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