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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市六旬婦女付新華被非法判刑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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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河北省廊坊市六十多歲的法輪功學員付新華女士,2023年5月26日在家中被綁架,在廊坊看守所被非法關押18天後,被非法「監視居住」、構陷。2024年12月9日,付新華被劫持到廊坊市安次區法院非法庭審,付新華被非法判刑一年、勒索罰金一千元。2024年12月19日,付新華提交書面上訴狀。

針對安次區公檢法如此肆無忌憚的違法行為,付新華近日對具體參與的主要人員提起了控告,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拘禁,搶劫,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罪等的刑事責任;依法返還當事人私人合法財物。

付新華,六十多歲,來自河北省北部的一個山區小縣遷西縣。因兒子、兒媳、丈夫都在廊坊工作,為了照顧一家人的生活,2015年付新華也來到廊坊,並在這裏定居,一家人生活平靜而快樂。

然而平靜的生活,在2023年5月26日被突然打破,六個不明身份的人突然闖入家中,綁架、抄家。付新華被關入看守所18天,之後的一年多,被3次監視居住、2次取保候審。2024年3月13日上午,廊坊市安次區北史家務派出所指導員李健帶著輔警霍振超、田玉聰,三個人闖到付新華家,把付新華從家一直拎到車上,拉到醫院體檢,然後給付新華戴上背銬,拉到看守所,在看守所體檢時,付新華說你們這都是違法的。李健說:「對你們還用講法律?!」

2024年12月9日,付新華又被警察強行拖入法庭,在不提前通知、付新華詢問也不告知的情況下,對她非法開庭,荒唐的庭審二三十分鐘草草收場,十分鐘後即對她非法審判,她被扣上「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判刑一年,罰款1000元」。之後付新華被強制帶到看守所,因體檢不符合收押條件,付新華回家。付新華提出上訴。目前上訴案已到廊坊市中級法院刑二庭。

付新華回顧這一年多噩夢般的經歷,想到李健的那句話:「對你們還用講法律?」付新華明白了,自己這一年多遭遇的司法不公實在太離譜。自己不僅被公安機關構陷、誣告,檢察院、法院也都淪為了公安機關的附屬機構,沆瀣一氣,濫用職權,迫害無辜。公安機關於2023年5月26日闖入家中將她綁架,歷時將近15個月,處心積慮的拼湊、甚至編造虛假證據,於2024年8月14日將構陷案移送安次區檢察院。檢察院、法院麻木的全盤接受公關機構拼湊、甚至虛構的證據,違法對付新華起訴、開庭。2024年12月9日,在事先不通知、詢問不告知的情況下非法開庭,庭審過程中對所有非法證據不質證、不核實,剝奪當事人辯護權,當天宣判。

一、歷時15個月構陷

2023年5月26日上午11時多,付新華正在家染髮,有人敲門,付新華的丈夫從貓眼往外看,沒看到人,疑惑的打開門想看看是怎麼回事,躲在門旁邊的六個人「呼」一下闖了進來,其中一個人全副武裝(穿著軍服,頭戴鋼盔,好像還持槍),三個人穿著警服,兩個穿著便衣。他們進來就一通亂翻。付新華當時就懵了,染髮劑弄的滿頭滿臉。他們把付新華和丈夫綁架下樓,同時帶著他們搶的東西。後來才知道三個穿警服的人是北史家務派出所李健、辛耕、馬凱越,兩個穿著便衣的人是安次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的。整個過程中沒有任何人出示任何證件和搜查證、沒有開具扣押清單。

六個人把他們帶下樓,把付新華帶上警車,讓付新華的丈夫駕駛私家車,車開到了北史家務派出所。

付新華夫婦被分別單獨非法審訊。付新華知道自己是無辜被綁架,拒絕接受警察的訊問。派出所所長假裝熱情,騙付新華與其聊天,騙取口供。在另一房間,一警察訊問付新華的丈夫剛才去市場幹啥去了等等,然後讓付新華的丈夫在筆錄上簽字。之後假說剛才寫錯了,又拿出一張單子讓他簽字,付新華的丈夫看到這張與剛才那張不一樣,寫著犯罪嫌疑人等,意識到剛才上當了,拒絕簽字。

付新華夫婦被非法拘禁在北史家務派出所一夜。第二天上午,李健等人把他們夫婦拽上警車,拉到一家寫有「公安」字樣的醫院。到達醫院後,立刻對他們強制抽血等一系列檢查,之後把他們劫持到看守所。付新華的丈夫在看守所體檢不合格,被「取保候審」回家。

付新華知道自己沒犯法,拒穿囚服。李健威脅說:「你不配合,我有的是辦法把你老公弄進來,去醫院再去體檢,想辦法讓他體檢合格。」

炎熱的夏天,監室裏30多人擠在一張板床上,人都沒有活動空間。白天除了吃飯,上下午各一次集體走步,其餘時間就是在板炕上坐著,不許說話。監室內大燈常年不滅,人又擠,付新華幾天幾夜無法入睡。

警察李健把付新華關到看守所時,告訴付新華:「關你七天。」到第八天的時候,付新華喊獄警:「為甚麼還不放我出去,不是說關七天嘛?」獄警說:「說七天就七天?沒有日期。」付新華說:「這也能開玩笑?你們今天不給我自由,那我自己給自己自由,從今以後,這裏的任何事都跟我沒關係,這裏的飯我也不吃了。」獄警說:「絕食的你不是頭一個,也不是最後一個。」獄警警告監室的其他人:「把自己的東西管理好,任何生活用品都不允許給她用。」付新華七天不吃不喝,絕食抗議。

2023年6月初,李健給付新華的兒媳打電話要求其到派出所來一趟。她兒媳問:「你找我幹甚麼?」李健語氣蠻橫:「我找你還需要下個通知?」李健詢問了付新華的一些基本情況。付新華的兒媳後來才知道,自己被李健欺騙作了自己婆婆「證人」,而李健當時並沒有告知作為證人的權利和義務。付新華的丈夫在2023年5月26日被訊問時,也未被告知作為證人的權利和義務,成了所謂的「證人」。

2023年6月13日,付新華被釋放,看守所警察要求她在釋放證上簽了字。她走出看守所,卻又被北史家務派出所警察拉到派出所,非法對她「監視居住」,執行監視居住的是安次區龍河派出所。

2023年10月29日,付新華被李健等強行從家裏帶到派出所做非法問訊。付新華拒絕回答李健的非法訊問。

2023年12月13日下午,北史家務派出所警察又到付新華家,解除了付新華丈夫的「取保候審」。當時付新華沒在家。晚上派出所警察再次來到付新華家,把已經到期「監視居住」解除了,續了第二個監視居住。

2024年3月13日上午,李健帶著輔警霍振超、田玉聰,三個人又闖到付新華家,把付新華從家一直拎到車上,拉到醫院體檢,然後給付新華戴上背銬,拉到看守所,在看守所體檢結果血壓高、心律快。李健非法要求看守所收押付新華,看守所拒收。李健還不死心,又把付新華拉到醫院,體檢結果都是不符合收押條件,付新華被「取保候審」回家。在看守所體檢時,付新華說你們這都是違法的。李健說:「對你們還用講法律?!」

2024年8月14日,付新華被構陷的案件被移送到安次區檢察院。

二、非法起訴

2024年8月15日,李健、霍振超、田玉聰、和一個女警等四人又闖到付新華家。付新華問他們又來幹甚麼,他們說去檢察院,付新華拒絕。那個女警從李健手中搶過手銬給付新華帶上,付新華被強行拽上警車,拉到檢察院,摁到鐵椅子上。接手付新華的「案子」的是安次區檢察院檢察一部檢察官許文芳。付新華被檢察院非法「取保候審」。過程中有警察對付新華說:你別怨我們,都是那個主管你的(李健),那個瘦的給你做的。

2024年11月7日,安次區檢察院許文芳對付新華非法提起公訴。

2024年11月13日,北史家務派出所新任指導員申書峰(原指導員李健已調走了)、霍振超、田玉聰、一女警等四人來到付新華家,又是那個女警給付新華戴上手銬。付新華問去哪兒,他們拒不回答。付新華被劫持到法院,沒讓付新華下車,在車裏待了很長時間,這段時間法院把付新華的丈夫和兒媳騙進去簽字。付新華進去後拒絕簽字,安次區法院刑庭法官丁瑄對付新華宣讀了起訴書,並由法院再次對付新華非法監室居住。別人都走了,那個女警還在摁著付新華。她見大家都走了,問丁瑄:怎麼辦?丁瑄說:讓她回去吧。付新華才被鬆開。

三、非法庭審

2024年12月9日上午,申書峰、曹崢和另一個女警來付新華家。付新華問他們又幹啥來了,申書峰說:跟我們走吧。付新華問:「去哪?」申說「到那兒你就知道了。」付新華說「我哪兒也不去。」申書峰就讓那兩人把付新華拽走。付新華被拽上警車,車開到了法院。

付新華一看是法院,要求申書峰把自己送回家。申說:現在不歸我管了,我交接給法院了。這時一群法警就來拽付新華。付新華指著申書峰對法警說:「把我弄來是他的責任,他在犯罪。他想把這些推給你們,你們千萬不要接,離遠一點。你們接了就等於他把一切都推給你們,將來會被清算的,我身體出問題找你們。」

下午1點,國保大隊三人也來到了法院,董姓女隊長,兩男警。董姓女隊長騙付新華去跟庭長說說,並把付新華領進大廳,指著一個人說,你跟他講吧。那人引付新華往裏走,然後過來一群法警,把付新華推進了法庭。審判席上已經座無虛席。

付新華被法警架著被開了庭。付新華幾次要說話,審判長丁瑄不讓說:「有你說的時間。」等到讓付新華說了,付新華剛說幾句,審判長就不准說了。二三十分鐘後庭審就草草結束了,付新華被帶出法庭。十分鐘後,付新華再次被帶進法庭,非法宣布對付新華判刑一年,罰款1000元。

付新華又被警察強制送看守所,因血壓高被看守所拒收。當晚八點半回家。

四、荒唐的判決

安次區法院於2024年12月9日做出的(2024)冀1002刑初309號刑事判決書顯示:付新華被枉判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而所謂的證據包括:從付新華家中搶劫的合法財產,包括書籍、電腦等;付新華及其丈夫、兒媳在被威脅、詐騙下所說的話;證人徐傑、鄭偉、陳子然的證言;搜查證、扣押清單等;情況說明等。法庭上,付新華說自己沒有違法行為,法輪功不是邪教。判決書顯示:一審法官不予採納的理由是《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規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明確指出法輪功是邪教組織。

1、內部通知當法律使用──安次區法院的創舉

作為法官的丁瑄同樣也找不到法輪功是邪教的法律依據,拿出《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規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來當法律使用。據此也足見丁瑄也認為:任何法律都沒有規定法輪功是×教。

1999年11月5日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法發[1999]29號)明確了法輪功是×教,注意該文件為最高法的內部通知,為不公開文件,該文件的最後有不公開字樣的蓋章。法發[1999]29號形式上像規範性文件,但其實是一個偽規範性文件,因為它沒有權力義務性內容,不能作為判案依據適用。實際上是一份證明最高法院參與群體滅絕罪的犯罪證據。

丁瑄用這份未公開的文件給付新華定罪,這不僅是嚴重的適用法律錯誤,而是真正的在「反法治」,在「破壞法律實施」。《法官法》第三條規定:「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一審法官丁瑄涉嫌違反了《法官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對付新華的判決是在濫用職權, 「以權代法」,必須予以糾正,並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2、《情況說明》當證據──安次區公安國保涉嫌偽證罪

公安違法出具《情況說明》,出具《情況說明》的國保人員涉嫌偽證罪。

最高檢察院於2024年6月13日發布《關於印發最高檢察院第五十三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中,明確了對公安機關出具「情況說明」:

「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應當對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內容進行審查。經審查發現公安機關以《情況說明》代替法定證據,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應當督促公安機關依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重新收集、固定;以出具《情況說明》的方式,怠於行使偵查職責的,應當依法提出監督糾正意見。對案件發生後、訴訟活動中形成的事實、材料,在案件審查辦理中確有必要進行說明的,如取證合法性、發破案經過、到案經過、抓獲經過、退贓退賠情況等,可以使用《情況說明》。」

當事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絕不可由公安機關以「情況說明」的形式來確認,否則,形同公安給檢察院、法院下達認定當事人有罪的指令。

3、構陷「功力了得」──李健親身實踐其「不講法律」的大實話

李健等人打著執法的名義,行違法犯罪之實。其在製造這個冤案中,可謂下足了功夫。來看看判決書中幾個可笑的所謂「證據」:

其一,在付新華沒有任何違法事實的情況下,私闖民宅,實施抄家、綁架,不出示警察證、搜查證、當場未開具扣押清單,然後把抄家時非法取得的付新華的合法財產都作為構陷付新華的所謂證據,包括付新華兒子的結婚錄象光盤、家用電腦等,又不知何時悄悄補上了搜查證、扣押清單放到案卷中。當場未出示搜查證、扣押清單,案卷的搜查證、扣押清單當屬偽造。

其二,所謂證人鄭偉、徐傑、陳子然都未出庭。其中鄭偉的證言說看到一老太太往地上撒光盤,然而當庭播放的所謂有人菜市場上貼不二膠的錄像中沒有任何人撒光盤的動作。這麼明顯的謊言,公安人員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庭庭審階段,竟然一路放行,堂而皇之的寫進了判決書中。鄭偉涉嫌作偽證。

其三、所謂證人陳子然於2022年3月清理小區樓道時清理了幾張甚麼宣傳單,且不說幾張宣傳單根本與違法沒有任何關係,也不說這件事的真實性存疑,單說這件在付新華被綁架14個月之前的事,也被作為構陷付新華的證據,這是在拿法律當兒戲嗎?然而這個證據也同樣被堂而皇之的呈現在判決書中。

結語:安次區公檢法機構是法外之地嗎?

能夠製造出這樣一樁冤案,需要安次區公檢法在辦案過程中,從偵查、起訴、審判,這一連串的司法鏈條中,都不受法律約束,任意而為,手中的職權可以隨意所用,才有了這麼荒唐的一樁冤案。看來李健說的那句話是一句大實話。

然而,我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自古邪不勝正。正義也許會遲到,但是永遠不會缺席。

懇請善良人伸出援手,還付新華清白與公正!

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
趙宏飛 局長
呂雙吉 黨委副書記、政委
董秋燕 黨委委員、政治處主任
周友江 紀委書記,曾任安次分局特巡警大隊大隊長
國保大隊長 董姓警察(女),手機號:13333160688

安次區北史家務派出所 :18531698979
安次區北史家務派出所原指導員 李健,手機號:13011942999,警號:077400
安次區北史家務派出所指導員申書峰(李健升職後,申書峰接任指導員) 警號:276076 手機號:18531698979
北史家務派出所所長 劉林林
北史家務副所長 丁今皓
北史家務派出所警察:曹崢、高振波、輔警 霍振超、輔警 田玉聰
安次區龍河派出所民警:李宗運,電話:17803360915、15933062263
廊坊市安次區檢察院
李樹貴 檢察長
侯書偉 副檢察長
張建光 副檢察長
吳曉琪 副檢察長
孔 豔 政治部主任
許文芳 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一檢察部主任 辦公電話:0316-2124532 案管電話:0316-2150021
孫 穎 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二檢察部主任
楊薇 檢察員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法院 院長 李少華
廊坊市安次區法院 蘇曉玫 審判委員會委員
安次法院 任增軍 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廊坊市安次區法院電話:0316-2114385
員額法官 丁瑄 辦公室:0316-2280974 0316-2114385
書記員 安芮萱
陪審員:梁紅敏 ×新蓮
法警隊 2151264

廊坊市看守所 ,電話:03162333619
愛德堡司法醫學鑑定中心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法院
院長 石鋆
張鳳嶺 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
岳林山 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樊 穎 黨組成員、副院長
鄭樹青 黨組成員、紀檢監察組組長
崔學光 二級調研員
黃汝端 二級高級法官
寇友靖 執行局局長
李 方 專職委員
王章水 專職委員
李淑芬 專職委員
刑二庭庭長 陳克祥
刑二庭法官 馮政要 張建華
刑二庭法官助理 劉國民
刑二庭 杜偉 張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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