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西湖區法院仍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強行無理的對老人做出枉判三年、勒索六千元的非法判決。王鳳英老人已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提起上訴。
遭綁架、構陷經過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下午,法輪功學員王鳳英(時年82歲)、洪桂芳(時年62歲)在南昌縣像湖東方路給民眾講真相時,遭路邊幾個樓盤的推銷員惡意構陷,被南昌縣像湖新城派出所警察綁架。警察將兩人非法關押、訊問了一個晚上。因王鳳英老人的血壓高壓達200mmHg多,於第二天下午被取保候審回家。洪桂芳則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後被取保候審。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初的一天,有三人來找王鳳英,通知她準備開庭,要對她收監。王鳳英認為修煉法輪功無罪,沒有一條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違法,於是她親自去西湖區法院拿所謂起訴書,看看公訴人到底起訴她甚麼、為甚麼起訴她,她去了幾次都沒有見到公訴人。於是王鳳英向公訴人的助理正式遞交了《撤訴申請書》,同時王鳳英還向西湖區法院遞交了三份法律文書:《公開開庭審理申請書》、《延期開庭申請書》、《要求法官劉玉芳迴避申請書》。(詳情請見《南昌83歲法輪功學員王鳳英面臨非法庭審》)
遭非法庭審經過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王鳳英收到西湖區法院的短信傳票,整個傳票上沒有」法輪功」三個字,只有會道門,邪教組織等字樣,王鳳英認為:我是煉法輪功的,又不是會道門,也不是邪教組織,既然要審判我,就要把我是煉法輪功的寫上去呀,這個開庭我不能去。而且短信送傳票,非常不規範,不專業,不嚴肅,我又不識字,怎麼看短信啊!她給法官劉玉芳打了電話,表示了不去,劉說:不是開庭,只是跟你談一談。
本來王鳳英是不準備去出庭的,但是她的家人非常害怕,不敢不配合,就從十二月二十五號晚上起守著王鳳英,要陪著她去出庭,而且國保也打電話來催。十二月二十六日,王鳳英在女兒、媳婦的陪同下,到了西湖區法院,她一進去,就被幾個警察架著她要把她推到被告席的鐵椅子上,王鳳英不屈從,用盡力氣就是不上去。一女警竟煽動那幾個警察說:「你們動手呀,怎麼還不動手?」王鳳英說:「你的警號是多少?」她不吭聲了。另外一人走過來說:「別激動,別激動。」警察最後也沒強逼,王鳳英就坐在另外的椅子上,等了很久。
王鳳英環顧法庭四週,這是一個大審判庭,看上去像個戲院。這次開庭主審法官不是劉玉芳,看來王鳳英的「要求法官劉玉芳迴避以及要求公開開庭審理的申請書」起了作用。主審法官是一個男的,年紀比較大,穿著法官袍,劉玉芳也穿著法官袍,和主審法官的不一樣,前面的領帶不一樣,形狀不一樣,扣子也不一樣;一個年輕人在攝像,一人在操作電腦,還有一兩個法官也在場,公訴人宋宏洋也在場,四個國保與家屬坐在下面。整個庭審,公檢法全部到場。
劉玉芳跟王鳳英說:「今天不是我審你,請了一個法官。」說話的態度很和氣。王鳳英準備了兩份辯護詞,一份字特別大,比較簡短,一千多字,自己宣讀。另一份比較詳細,就想請法院指定的援助律師幫她讀。她非常認真的宣讀她的辯護詞。
王鳳英在辯護詞中說:「我要依法行使我的辯護權,我要為我自己做無罪辯護!我要為大法辯護,要為我修煉法輪功合法辯護。法輪功不是邪教,公安部規定的14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刑法》三百條第一款不適合法輪功,用《刑法》三百條第一款審判法輪功是法官與檢察官適用法律錯誤,《刑法》三百條第一款中沒有「法輪功」三個字,只用了「邪教」兩個字,那當然指的是公安部認定的那14種邪教,不是指法輪功。江澤民當年權傾朝野,大權在握,也沒有膽把法輪功有罪塞進《憲法》,也沒有膽量把法輪功放進公安部的邪教中。我希望在座的法官與法律工作者依照中國《憲法》與法律規定,獨立、客觀、公正、清醒的審理本案,今天我要辯護的中心就是修煉法輪功合法。」
王鳳英讀完後辯護詞,下面很安靜。緊接著援助律師也幫她把那篇詳細的辯護詞宣讀了一遍。讀完後,律師脫口而出:「沒有罪!」
法庭上超乎尋常的安靜。主審老法官整個過程中沒有說幾句話,只是督促原告、被告發言。因為法庭太大,劉玉芳就在上傳下達,給原告、被告遞話。原告公訴人宋宏洋發完言後,坐在那裏一直沒吭聲,一副可憐相。
主審法官沒有提到王鳳英的法輪功真相資料,也沒有任何人問她的法輪功資料是怎麼來的,也沒有任何法庭辯護。非法庭審一直到十一點四十分結束,法院要她等待判決。
庭審結束後,那個拿著可能是攝像頭的那個年輕法官對王鳳英說:「你坐下,簽個字。」 王鳳英說:「你念給我聽。」他說:「那要很長時間。」然後就說:「不簽就算了。」
臨出法庭的時候,律師對王鳳英說:「我送你一下,陪陪你,你沒有罪,我不會說你有罪的。」劉玉芳也對王鳳英說:「你發那麼多資料怎麼不發給我們呀?」還問其他人:「你們得到過嗎?」
此次開庭,南昌縣國保來了四個人,他們說從來沒有參加過審判,這是第一次。還說外面到處是法輪功。據悉,得知要非法庭審王鳳英,很多法輪功學員都在外面發正念。
非法庭審結束後,四個國保警察帶著王鳳英及其女兒、兒媳開兩輛車開走了。他們一起吃了中飯,王鳳英在飯桌上也抓緊時間講真相。她說國保警察的態度好了很多,國保警察也說:「我們為你付出了很多,我們幫你講話了,幫了你很多忙,你想都想不到。」她女兒與媳婦也沒多嘴,也知道她們的媽媽沒有罪。好像庭審後都明白了真相,氣氛祥和了很多。國保開玩笑說:「你認得這麼多字,你不是沒文化嗎?」 王鳳英說:「這是天意!」她兒媳說:「她每天捧著那麼厚的書(《轉法輪》)在那朗讀呢。」王鳳英說:「我一直在求師父保護我!」
然後國保警察拉著王鳳英她們去了一個非常遠的醫院做體檢,然後又到了一個非常破爛不堪的醫院做體檢,這個醫院像是公安管轄的醫院,醫生很邪惡,抽了83歲的王鳳英五管血,還拼命要把她留下來,王鳳英堅決抗拒,國保警察也沒堅持,最後讓她回家了,但臨走對她女兒說:「叫你媽不要亂跑,隨叫隨到。」
遭枉判三年後上訴
五天後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早上,西湖區法院通知王鳳英的女兒去拿宣判書。王鳳英與家人都覺得也太快了一點。她們於當天下午去了西湖區法院。
王鳳英不願簽字。但她的女兒抓住母親的手強行簽了字。她女兒為甚麼這麼配合法院,因為國保警察、法院人員都信誓旦旦的對她女兒和媳婦說:「你媽媽判了也不會進去,只是監外執行。」 國保警察、檢察院、法院人員在整個構陷王鳳英的過程中,都是打電話找她女兒,從來不找王鳳英。
之後看到判決書:王鳳英被非法判刑三年,被勒索罰金六千元。整個判決書一派胡言,依然用「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構陷王鳳英,依然用「邪教」污衊法輪功,依然說大法書籍、真相資料是「罪證」,依然說王鳳英老人是所謂「累犯」。整個判決書中唯一的真相只有律師的敘述:辯護人同意被告人王鳳英認為本案不構成犯罪的觀點,同時認為被告人年事已高,身體不適宜羈押。判決書最後簽字的三個法官是傅少華、劉玉芳、章玉娟,沒有那個主審的老年法官。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王鳳英老人正式遞交了上訴狀。
王鳳英老人的辯護詞摘要
西湖區法院:
我要依法行使我的辯護權,我要為我自己做無罪辯護!我要為大法辯護,要為我修煉法輪功合法辯護。法輪功不是邪教,公安部規定的14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刑法》三百條第一款不適合法輪功,用《刑法》三百條第一款審判法輪功是法官與檢察官適用法律錯誤,《刑法》三百條第一款中沒有」法輪功」三個字,只用了「邪教」兩個字,那當然指的是公安部認可的那14種邪教,不是指法輪功。江澤民當年權傾朝野,大權在握,也沒有膽把法輪功有罪塞進《憲法》,也沒有膽量把法輪功放進公安部的邪教中。我希望在座的法官與法律工作者依照中國《憲法》與法律規定,獨立、客觀、公正、清醒的審理本案,今天我要辯護的中心就是修煉法輪功合法。
1、到目前為止,中國沒有一條法律規定煉法輪功有罪,在中國煉法輪功是合法的。
請問法官,請問公訴人,我的所作所為,哪一點觸犯了法律?你拿出法律證據來!我的所作所為,哪一點對國家有傷害?你給我拿出證據來。拿不出法律依據,你就是冤判,必須改判。
法律根本就沒有給法輪功定性,江澤民的講話不是法律,新華社的報導更不是法律,兩高的司法解釋也不是法律,以及民政部的通告等都不是法律。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禁止即可行。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的可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是犯罪的,不可定罪處罰。
起訴書指控我曾經被拘留,被處罰、被判刑、被取保候審,那都是冤判,都是違法的,是你們公檢法在違法,是你們在濫用職權。
2、中國沒有一條法律規定了法輪功是邪教,如果有,請公訴人拿出證據來。
公檢法通常污判法輪功學員的所謂法律條文就是《刑法》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條作為依據迫害法輪功也是違法的,是偷換概念。首先法輪功不是邪教。到目前為止,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共有14種,但是其中並沒有法輪功。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十五年後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重新公布了公通字(2000)39號文件的全部內容,再次向社會公布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名單,與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這表明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法輪功既然不是邪教,又沒有組織,內部也沒有花名冊,我只是一個祛病健身的煉功人,那就不存在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了,既然公訴人指控我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那就必須要有事實證明我「持有的法輪功書籍和資料究竟具體破壞了甚麼法律(這個法律叫甚麼名稱),其中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傷害了誰?被害人是誰?傷害的時間,地點,方式,動機是甚麼?存在甚麼社會危害性?可是整個起訴書中沒有受害人,這種指控不是很荒唐嗎?如果不能證明到底哪個法律被本人持有的法輪功資料給破壞了,那麼,怎麼能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了呢?
我一個80多歲的老太婆,手無寸鐵,已經喪失了基本勞動能力,我怎麼能去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社會群體,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以法律形式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一個一般的公民,無論如何做不到破壞法律實施。所以我不存在「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客觀事實和客觀後果,更不能構成該罪。那麼運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來起訴法輪功學員就失去了前提。法輪功是修煉真、善、忍的,真善忍是普世價值,普世價值恰恰是邪教的剋星、天敵。害怕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反對、打壓、迫害真善忍的普世價值,才是地地道道的邪教組織。
江澤民對法輪功的打壓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真正犯罪,這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了。而公安警察十幾年濫用《刑法》第三百條對信仰真、善、忍、維護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進行抓捕、構陷這同樣構成了犯罪。所以說,江澤民對法輪功的打壓,才構成了觸犯《刑法》第三百條的犯罪。
3、法輪功的書籍是合法的,他有出版書號,有合法的版權登記號,不是非法出版物。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國新聞出版署署長柳斌傑簽署《50號令》,廢除了161件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項和第100項是兩個關於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已經被廢止。這個《50號令》登在《國務院公報》第28期上,這可是國務院紅頭文件。法輪功書籍是合法的,法輪功的資料當然也是合法的。
起訴書中把《轉法輪》,「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的卡片,掛曆,護身符等宣傳品作為我的犯罪證據是違法的,同時也違反了新聞出版總署的《50號令》。
本案所謂證人證言,即使全部屬實,也只不過證明我說了些和自己信仰相關的話題,無非是自己對真假、善惡、因果的理解而已。我沒有強求別人像自己一樣,只不過想讓眾生明白真相,躲過災難,與「破壞法律實施」有何關係呢?而且所有那些所謂的「證據」,來源都不合法,都是610國安警察刑訊逼供得來的非法結果。就是這些教人向善,末世救人的講真相的宣傳品也不是甚麼犯罪「證據」,也不能作為定案證據。國家明確的十四種邪教組織沒有法輪功,所以任何司法鑑定人或者鑑定機構都無權將法輪功宣傳資料鑑定為邪教宣傳品。
在中國刑法規定中,只有因攜帶持有違禁品等物品才可能涉嫌違法,比如槍支、毒品等,沒有規定說持有含法輪功內容的資料也是違法的、更不會有今天這樣要被審判起訴的。所以這也是為甚麼中國《憲法》會明確規定,嚴格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及出版、集會自由的因素之一。
自古以來,有信仰必有信仰者的布道之行為。傳統幾大宗教流傳至今,哪個宗教能離開傳播?耶穌的布道、釋迦佛雲遊傳法、高僧設壇講經,不都是在宣傳自己的意識形態嗎?
4、「取保候審」已超期,不存在法律效應
我認為公安國保警察為甚麼要給我辦個「取保候審」,就是當時我不夠判刑的條件。這一年中,我沒有出現問題,按照法律規定就得放人。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說:「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我是去年五月份被抓的,到現在被取保候審的時間已經超過一年半,公訴人,你為甚麼還要違法起訴我?你這是在濫用職權,是在犯罪。
5、自去年底申請人被移送檢察院,公訴人從未告知申請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並未訊問申請人。移送檢察院後,公訴人從未告知申請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並未訊問申請人。公訴人宋宏洋在撒謊。
6、如果公訴人拿不出修煉法輪功有罪的法律,拿不出法輪功是邪教的法律,那麼公訴人利用《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指控我累犯的罪證就不成立。
7、「兩高司法解釋」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和立法解釋之實,因違憲、違法、越權而無效。
8、一切法律、法規和《憲法》相抵觸都無效,《憲法》是母法。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到三十九條間的基本權利規定了公民的基本人權,其中,信仰自由單列一條,規定在憲法第三十六條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該條款是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又進一步具體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第36條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第37條規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條規定: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第39條規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公安警察把我說「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的話,作為我的犯罪證詞,非法闖進我家尋找我犯罪的所謂「證據」,剝奪我的信仰自由,把我非法關起來侵犯我的人身自由,這嚴重的違反了《憲法》的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
信仰法輪功屬於憲法保護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我的行為沒有對社會造成任何危害,反而對人有百利而無一害。我信仰法輪大法是在中國《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疇內,沒有觸犯中國任何一條法律。
一切法律、法規和《憲法》相抵觸都無效,《憲法》是母法!因為《立法法》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根本就沒有任何文件說法輪功違法,人大出台的一個關於懲治邪教的《決定》裏根本沒提法輪功。
最後的陳述
二零一六年,一位律師在法庭上為法輪功學員辯護時說:「每一位為法輪功做過辯護的律師都深深知道,他們是無辜的,本應該以他們的言行得到讚許尊敬的,可是唯一在我們的國度裏,十七年來他們卻因為真善忍的信仰被定了罪名送上這樣的法庭,這是荒唐的。這場不顧事實法律的政治迫害運動,源於前黨魁欲加之罪的非法意志,一人之令,將懲惡揚善的法律用成了犯罪工具;把公檢法監獄,變成了程序化的犯罪鏈條;導致整個法制體系,淪為犯罪體系。許多公職人員麻木著自己,被捲入共同犯罪,甚至積極做惡、邀功請賞,殘害著數以千萬計的我們善良的同胞、兄弟姐妹,製造著我中華民族之千古奇冤!為法輪功的無罪辯護已經十多年,今天站在這裏,我們感到巨大的恥辱與悲哀!古今中外,有哪個國家、哪個朝代,能夠對自己頒布、實施的法律錯誤理解、錯誤應用到這種程度!其錯誤之明顯、嚴重,為禍之烈、範圍之廣、持續時間之長、牽涉善良無辜之多,恐怕空絕千古!」
值得慶幸的是:現在很多公檢法人員都明白了真相,紛紛給自己留後路,如今全國各地大量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被釋放,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作為國家的專業執法人員,理應知道法律是約束行為的,刑法是懲罰行為惡果的,我信仰法輪功、宣傳法輪功的理念並沒有造成人員與財產損失的惡果,不構成刑法懲罰的任何罪名,公安、公訴人的有罪推定是沒有客觀依據的。把無罪的人抓了,你就是有罪。不是我有罪無罪的問題,是你們公檢法在犯罪,在對大法犯罪!
「真善忍」是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是普世價值中最具價值的一部份,是人類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種最高尚、最偉大、最純正的信仰。用法律手段打壓踐行「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是違背天理,違背人的道德良知,也違反中國現行法律的,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多年來,上百位律師,上千場無罪辯護已從法律上講清了法輪功真相,充份論證了《刑法》第三百條及其司法解釋完全不適用於法輪功學員,所謂依法審判實際上是故意濫用法律強加罪名、枉法裁判,是對法輪功學員的陷害,是假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實,是看領導的眼色行事,是看上級的政策行事。今天你們起訴我,審判我,究竟誰合法誰犯罪早已一目了然,雖然我可能會被冤判,但我是無罪的,我在這裏要求撤訴,無條件釋放我,這不是僅僅為了我自己,更是為了你們,為了所有能接觸到我案子的人,我希望你們能夠客觀的,冷靜的,理智的思考一下法輪功的問題,不要對大法犯罪,在對待法輪功的案件上,請嚴格依據事實、法律、良知,做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判決!請將手「抬高一釐米」,鎖緊良知,堅守善念,給自己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如果你們繼續執行上級錯誤的命令,不依法行使獨立審判權辦案,不秉公辦案,記住,那為你們量身定做的,現在出台的「辦案終身制,倒查三十年,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都在等著你們,而且我仍然保持著上訴、申訴、控告的權利。
辯護人:王鳳英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責任編輯: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