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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法輪功學員張毓真被劫持到銀川女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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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寧夏報導)寧夏銀川市法輪功學員張毓真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被商城治安派出所警察綁架。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張毓真被銀川市西夏區法院非法判刑一年六個月,勒索罰金五千元。張毓真不服上訴。二零二五年二月初,張毓真家人得知她已被送寧夏銀川女子監獄關押。

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農曆正月初十),家住甘肅省的張毓真女兒收到了寧夏銀川市中級法院郵寄的寧夏銀川市中級法院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臘月廿四)非法做出的(2024)寧01刑終205號《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法院刑事裁定書》:其最後顯示:「……,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審判長 宋名一,審判員 楊璐璐、黃瓊,書記員 李會榮。落款是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從一月二十三日至二月七日的十六天中,張毓真的子女沒有收到銀川市中級法院和銀川市看守所關於其母親案件及身體狀況的信息,子女渴望會見母親的希望無法實現。張毓真的子女正在與相關單位聯繫會見其母親的事宜中,卻收到了寧夏銀川女子監獄的電話,聲稱二月十日已接受張毓真入監並被分配到第五監區。家屬請求安排會見和諮詢母親購買生活必需品需打錢帳號的事宜,女子監獄警察說,不轉化不允許會見也不許購物。家屬非常著急,很擔心母親的生活、身體健康狀況。

張毓真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因講真相救人,被銀川市西夏區法院冤判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刑滿被釋放;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因講真相被銀川市永寧縣公安局非法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元;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在街上行走由於惡人誣告,二十九日遭銀川市興慶區公安局刑事拘留。三月十三日被銀川市西夏區檢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被銀川市西夏區法院非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張毓真本人不服非法冤判,上訴至銀川市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受理上訴。張毓真聘請了律師為其辯護、女兒以親友辯護人身份為其辯護,並在銀川市中級法院履行了相關手續。

張毓真、辯護律師、親友辯護人均以口頭、書面多次向銀川市中級法院提出:二審請求開庭審理,當庭質證一審沒有搞清楚的問題。並要求法院以「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改判張毓真無罪。可銀川市中級法院做出了本案不開庭審理的決定,催促律師和親友辯護人將各自的辯護詞呈交法庭。律師和親友辯護人一再請求二審開庭審理,銀川市中級法院就堅持不開庭,就是要求律師和親友辯護人向法庭呈交辯護詞。這期間正義律師遭到了註冊地司法部門和律師事務所的施壓和約談:你為甚麼不交張毓真案的辯護詞?親友辯護人也遭受同樣的處境。萬般無奈,律師和親友辯護人才交出了各自的辯護詞。

張毓真認為,在修煉法輪功前,自己多種疾病纏身─膽結石、胃病、健忘症、風濕病等等;修煉法輪功後,修煉「真善忍」,她獲得身心健康,整天樂呵呵的,把八十歲的老母親接到自己家裏照顧。親戚們見了直誇她人好。張毓真為人正直,樂於助人,小區家屬樓道一年四季被張毓真打掃得乾乾淨淨,人們誇她是個好人。依公安部公通字(2000)39文和新聞出版總署50號令,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自己的行為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構成犯罪,傳播法輪功資料是合法的。法庭應無罪釋放本人。

辯護律師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1、原判的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有利用邪教組織的行為及其是某個邪教組織的成員。
2、原判認定上訴人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證據不足。
3、原判引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繫適用法律錯誤。
4、本案沒有被害人,不能證明上訴人的行為破壞了社會秩序。
5、原判認定的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主觀上有犯罪故意。綜上,請二審法院改判上訴人張毓真無罪。

親友辯護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法不依,適用法律錯誤,在混淆是非,故意錯用法律法規,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張毓真的女兒認為:母親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直接或間接操控公檢法辦案人員具體辦案,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請問我母親有這種能力嗎?我母親破壞了哪一部、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了?破壞法律實施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

張毓真構陷案即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根據,指控是虛無縹緲的臆斷,每一個構陷環節都是違法違規的,都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是一個徹頭徹尾的冤假錯案。衷心希望所有辦案人員能自省本案的各個環節、在正與邪的較量中能明辨是非看清善惡正邪,依現有明文有效的法律法規做出正確選擇,不要參與這場迫害,毀掉自己及家人的未來,維護法律和道德的尊嚴,在自己的能力之內儘量避免給當事人及家人造成更大的傷害。避免將來可能產生的司法賠償以及對相關責任人的追責。

相關信息
寧夏銀川市中級法院
吳 豔:寧夏中級法院院長 黨組書記;電話:
宋名一:審判長 (刑事審判第二刑庭副庭長);電話:18009506001
楊璐璐:審判員 (刑事審判第二刑庭副庭長);電話:
黃 瓊:審判員 電話:17795081139
法官助理:李會榮 電話:18709508303
寧夏銀川市女子監獄
陶彥榮:監獄長,寧夏女子監獄黨委書記;電話:13709521778
張寧平:女子監獄黨委委員,副監獄長;電話:19995081975
周秀明:女子監獄教育與勞動改造科科長;電話:18995109189
羅雲琳:女子監獄心理矯治中心主任;電話:13995304756
女子監獄五監區人員信息
葉永玲:女子監獄五監區監區長,一級警長;電話:13709586922
宋 薇:女子監獄五監區監區長;
趙 娟:女子監獄一級警長;
秦文傑:女子監獄一級警長;
雷 銘:女子監獄一級警長;
趙 慧:女子監獄一級警長;
康 璽:女子監獄一級警長;電話:13895315201
張 悅:女子監獄五監區二級警長;電話:18995415626
邱愛霞:女子監獄五監區教導員;電話:19995081296
朱 娟:女子監獄二級警長;電話:13723392499
關英晶:女子監獄二級警長;電話:13519210759
李 鵬:女子監獄二級警長;電話:15500832378
楊 靜:女子監獄二級警長;電話:13895616120
宋卿語:女子監獄二級警長;電話:14795071166
張月琴:女子監獄二級警長;電話:19995081126
侯靜晉:女子監獄二級警長;電話:18709579570
高雯霽:女子監獄二級警長;電話:18695174501
董文潔:女子監獄二級警長;電話:13469517722
薛玉紅:女子監獄二級警長;
胡惠霞:女子監獄一監區教導員;電話:13995206611
董 瑩:女子監獄一監區監區長,二級警長;電話:15009582655
張雅菁:女子監獄二監區三級警長; 19995081290
王曉丹:女子監獄三監區監區長;電話:13909553668
祁 祺:女子監獄三監區教導員;電話:18709682216
文 軍:女子監獄七監區長;電話:13895196013
黃海軍:女子監獄八監區監區長;電話:19995081286
溫寧軍:女子監獄八監區教導員;
李 勇:女子監獄九監區監區長
趙旭東:女子監獄衛生所所長;電話:13895687559
寧夏回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
陳國明: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並聯繫女子監獄。電話:15008613201
劉文智: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並聯繫銀川監獄;電話:17795025677
馬鋒: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聯繫石嘴山監獄;電話:17811117816
張任:自治區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自治區監獄管理局第一政委。電話:18009516711
葉軍: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電話:18295389777

(責任編輯:林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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