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聰當庭說:十分鐘為自己辯護,也是為了在庭的人員,相遇也是緣份,我不是被告,沒有犯罪,更沒有教唆別人犯罪。法律懲處的是違法行為,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法律的基本常識。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在法律懲治的範圍之內,不能因為一個人堅持某種信仰或宣傳某種信仰而受到法律的處罰。但遺憾的是,這種違背法律基本常識的不應該發生的事卻在我們國家荒唐的發生了,無數的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到了不應有的處罰……為丈夫申冤是《憲法》賦予我的權利,為別人辯護也是公民的權利。就本案自己的情況,以前就因為在洗腦班沒寫三書,就被判刑,寫了就釋放,這哪是犯罪?這不是純純粹粹政治迫害嗎?庭審我不覺得很荒唐嗎?
一、為夫申冤遭綁架
劉聰,家住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西山坡。劉聰自一九九八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修煉後身心巨變,由從前的體弱多病、內向、自卑變成了一個身體健康、開朗、樂觀的女孩。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開始鎮壓法輪功,劉聰因為堅持信仰被非法拘留、判刑,獄中遭到了許多虐待和凌辱。
劉聰的丈夫欒長輝是葫蘆島市渤海造船廠高級工程師。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正在上班的欒長輝就被葫蘆島市龍港區邊防派出所所長孫玉柱等警察綁架。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欒長輝被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罰金二萬元;二零二二年八月六日被劫入遼寧省瀋陽第一監獄迫害。(詳情見《遼寧葫蘆島市工程師欒長輝被非法判刑四年》)
在丈夫欒長輝遭中共司法迫害的過程中,劉聰作為家屬辯護人上庭為丈夫做無罪辯護。因她深感作為家屬的艱難與無助,於是無償的對與她有同樣遭遇的家屬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和支持,因而被警察盯上。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凌晨五點左右,有個女人敲劉聰家的門,聲稱是樓下的,說漏水了。劉聰開門後,一下進來十多人,只有一人穿警服,其他人都穿便裝。劉聰要求出示搜查證和警官證,但他們只有一人恍了一下檢查證。他們就非法搜查,抄走筆記本電腦、手機、U盤、大法書、師父法像、汽車鑰匙、為丈夫申冤的申訴信等物品。當天不法人員還騷擾了其他法輪功學員,之前採取了電話跟蹤及監聽等卑劣手段。
當天,劉聰被綁架到葫蘆島市看守所。2000元現金及手機等一直未被歸還。七月二十六日警方以抄到法輪功資料為藉口非法批捕。後來庭審中才知道這次綁架是根據公安部的督辦令,省、市、區公安機關參與的非法行動,具體實施非法抄家、綁架的是龍港區公安局、國保大隊和西街派出所人員。
九月二十五日,構陷劉聰的所謂「案件」被送至葫蘆島市連山區檢察院。
十二月三日,親友陪同律師趕到葫蘆島市看守所會見了劉聰。十二月十四日,律師去看守所會見了劉聰,並去檢察院諮詢情況。十二月十九日,兩名律師成為劉聰的辯護律師,並去連山區檢察院、法院遞交相關手續。
二、第一次開庭,退回案卷補偵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左右,劉聰遭連山區法院非法開庭,主審法官(連山區法院王月秋,女)。劉聰在法警的陪同下走了進來,面帶祥和,含笑致意。法官告知劉聰有提出迴避申請的權利。劉聰當即提出讓法官和公訴人迴避,理由是:《憲法》規定信仰自由,作為司法人員都對著《憲法》宣誓過。我修煉法輪功屬於信仰自由符合《憲法》,你們起訴我、審問我屬於違反《憲法》。法官和公訴人都沒有聽勸,沒有迴避。
第二步,法庭調查。控辯雙方及當事人陳述、出示證據、詢問等環節。在這個環節中,公訴人(連山區檢察院杜揚,女)照本宣科的宣讀了非法起訴書。劉聰對所謂「證據」提出了疑問,對公訴人的發問拒絕回答,連家住哪裏這麼簡單的問題都拒絕回答,說是與本案無關。弄的公訴人挺撓頭。法官和公訴人都說,與本案有沒有關不是你說的算的。劉聰說,那我也拒絕回答。但是,當兩名辯護人提問時,劉聰一五一十的回答。辯護人對劉聰進行了智慧性的提問,對此,公訴人表示出不滿。
第三步,法庭辯論。兩位辯護人先對所謂「證據」的真實性表示懷疑,至於證據的「合法性」和「關聯性」會在其後逐步進行質證。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對證據進行了弄虛作假,依據法律應該當庭出示物證,與起訴書上羅列的物證進行比對。公訴人沒有吱聲,法官舉起了一張光盤。辯護人又問劉聰被非法抓捕、抄家的一些細節、過程;要求法庭回放公安機關的執法錄像。
公訴人把所有的所謂「證據」合盤端出,想早點完事兒。辯護人提出抗議:法律規定一證一質,公訴人這麼多「證據」一起拿出,這不符合規定,我們也記不住。
辯護人問劉聰:你們甚麼時候開始發帶有法輪功內容的資料的?劉聰說,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以後。辯護人問,之前為甚麼不發?劉聰順勢開始講真相、弘揚大法。
在庭審質證的初期,即質證「證據」的真實性階段,還沒有走完,公訴方已經沒辦法進入下一階段的情況下,法官當庭宣布:由於證據的問題,案卷退回補充偵查。
二、第二次被非法開庭
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上午大約九點三十分,連山區法院對劉聰第二次非法開庭,主審法官還是王月秋,公訴人也沒換。法官王月秋一上來就接著上次開庭直接進入質證階段。雖然雙方議定由於時間的關係可以不用一證一質,可以一組證據一質,但是雙方主要卻還是在所謂物證的數量上糾結。劉聰提出過幾次所謂物證與罪名沒有關聯性的質疑,都被法官以質證沒有進行到那一步為由而推脫。
辯護人見縫插針的辯護說,他看到作為物證的傳單上有天安門自焚事件、有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事件、有在監獄裏對法輪功學員酷刑發生,所以認為劉聰是為了證明自焚事件是假的、也擔心自己的丈夫欒長輝被活體摘取器官以及在監獄裏受到酷刑虐待,這才做出了一些相應的行為。
在所謂物證數量上糾結了兩個多小時後,由於庭審程序沒有走完而休庭。下午公訴人開始舉證:出示龍港分局、國保支隊對光盤、磁帶、扣押物品、信件、申訴材料的鑑定意見。劉聰陳述都是為丈夫申冤的信,都是給丈夫的單位領導和公檢法和上級領導,與罪名沒有關聯性。
辯護人指出,法庭沒有出示公安部的督辦令。公安機關鑑定的不認可,搜查車輛時證人沒有具體信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有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書籍來源不詳,公安機關出具的鑑定意見是自己做的。國保是下屬部門,不是法人單位,鑑定無效,市地級以上或更高部門才能鑑定。有的材料上沒有簽字、蓋章。申訴信不能認定為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公訴機關在上次庭審後本印證據不足撤案,可是沒有擔當、不作為。事隔三個月後,沒有補充新的證據,只是提交了補充意見書。
另一辯護人強調,我的當事人沒有印刷、傳播的條件,所有物品都是自己持有。很多都是申冤的材料,行使一個公民的權利,也是在維護法律的公正性,防止冤假錯案發生。幫助同樣受迫害人打官司,沒有錯,是在關注國家法制建設,這也是法制進步的表現,是在做好事。至於上訴到各級司法機關的申訴信,上級司法機關本應調查清楚,還原事實真相,避免發生冤案。辦案機關本應迴避,但公安機關卻拼湊材料用公權力打擊報復、陷害我的當事人。本案所有程序違法,是製造冤案。
劉聰陳述:1、國務院新聞總署對法輪功書籍禁令的取消。2、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信仰屬於思想範疇,法律只處罰行為。中國有二百多部法律、四百多條法規都沒有定義修煉法輪功是犯罪。
庭上播放了李洪志師父的澳洲講法光盤幾分鐘,法官問劉聰是否認識講話的人,是誰?劉聰表示畫面解答問題的師父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拒絕回答。辯護人說,播放的光盤內容只是修煉人的內部一個會議,教參會人員修好自己,做好救人的事。還舉證了近一段時期全國各地對所謂的法輪功案件作出的無罪化處理的案例,國務院公報新聞出版署的50號令,中辦、公安部39號文件。辯護人轉過話題,這些材料所謂「證據」,即使按「兩高」司法解釋,對認定邪教的特徵描述,都不符合。司法解釋是否合法咱暫不說。
在第四階段辯論及陳述,劉聰說,十分鐘為自己辯護,也是為了在庭的人員,相遇也是緣份,我不是被告,沒有犯罪,更沒有教唆別人犯罪。法律懲處的是違法行為,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法律的基本常識。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在法律懲治的範圍之內,不能因為一個人堅持某種信仰或宣傳某種信仰而受到法律的處罰。但遺憾的是,這種違背法律基本常識的不應該發生的事卻在我們國家荒唐的發生了,無數的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到了不應有的處罰。依據事實,在法律方面為自己辯護。起訴書說我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1、從組織上說,沒有說明我在組織中的上下級關係、在組織中的地位、報酬,我的上級組織領導是誰?2、從破壞法律實施上說,我只是個普通的人,不具備權力,只有江澤民才是破壞法律實施的罪魁禍首。至於有多少本書,書中內容都是叫人向善的,大法已經洪傳世界。大陸卻進行妖魔化,大法弟子在社會上都是好人。我破壞了哪部法律那條?破壞到甚麼程度?哪些人受到傷害?傷害甚麼程度?全沒有。所有證據無法律依據,與給我定的罪名沒有關聯性(法官打斷,自認為演講講真相)。為丈夫申冤是《憲法》賦予我的權利,為別人辯護也是公民的權利。就本案自己的情況,以前就因為在洗腦班沒寫三書,就被判刑,寫了就釋放,這哪是犯罪?這不是純純粹粹政治迫害嗎?庭審我不覺得很荒唐嗎?法官不斷打亂劉聰自我辯護的思路。
辯護人說,公訴人引用司法解釋,說法輪功是×教組織,哪個部門確定的,認定的文件。公訴人應向法庭提交。具體的罪名中的四要件不全。強身健體,幫助他人,沒有主觀意願,客觀上沒有傷害對像。沒有危害結果,不構成犯罪。指控書認定信件為犯罪證據,家中收集的書(劉聰丈夫欒長輝被迫害非法搜查時遺漏的)沒有形成證據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前後矛盾。真實性無法認定,無公章,無時間落款。寫信申訴法律允許的,幫人打官司是公民的權利,不夠成犯罪,應無罪釋放。
另一辯護人說,這是用公安部督辦文件,打擊報復。辦案應有具體的案件,公民申訴是自己的權利,認為違法,這種行為惡劣,是錯用法律、錯誤行為。迫害法輪功,是個人越權、亂用職權踐踏法律,沒有合法文件,高層領導都不願意背鍋。《憲法》保證公民信仰的權利。《刑法》對犯罪的要件構成有嚴格的規定,但本案四要件不全,罪名不成立。申訴申冤、講清真相是大善之舉。先迫害,後才反迫害,為自己的信仰才有這樣的行為。從法律法規以及全方面的角度論證了法輪功不是×教的事實,說明對待法輪功的做法是迫害,是拿不到桌面上來的。二十多年的迫害和打壓,多少個家庭家破人亡,他們在抗爭,告訴人真相,是大慈大悲行為,法輪功是受害者,他們在捍衛尊嚴。他們在迫害下反迫害,中共卻在用暴力鎮壓。
辯護人不斷被打斷。
法輪功也叫法輪大法,是上乘的佛家修煉大法,於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師父傳出,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為原則指導人修煉,輔以簡單優美的五套功法,可以使修煉人在極短的時間內達到身心淨化,道德回升。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理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
(劉聰遭迫害更多事實請見《為丈夫申冤 遼寧葫蘆島市劉聰被構陷到檢察院》)
參與綁架、迫害的單位及個人(部份)
遼寧省葫蘆島市公安局:
局長 劉耀南:13998844890、0429-3170202、0429-3170114、0429-3170391、0429-3170000(指揮中心)、0429-3170211(黨委辦)
副局長 姜紹輝:0429-3170203、0429-3170207、0429-3113170(傳真)
遼寧省葫蘆島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支隊長:0429-3170209
遼寧省葫蘆島市政法委書記 劉陽春:15998276767、0429-2688018、0429-3113497、0429-3157508、0429-3157501、0429-3157512(值班室)0429-2688019(傳真)
副書記:雷雨濤主持日常工作 13904291889
雷雨濤妻子 馬豔莉(現任葫蘆島市人大副秘書長)
葫蘆島市龍港區政法委:
書記:王超0429-3105002、0429-3050082、0429-3050080
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
地址: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海飛路12號(郵編:125000)
電話:0429-3172008
局長:鄭永智:13700199777、0429-3172008、0429-3172009
龍港區國保大隊:
大隊長:劉明濤13470610002
教導員:王奎15898218922
龍港區西街派出所:
所長:華正濤13898983616
副所長:趙亮13709899689(劉聰案承辦人)
副所長:張學壘15040917750
龍港區檢察院 王福飆 15942928876(劉聰案承辦人)
連山區檢察院:
孫玲,女,檢察長:電話0429-2659001 13998980543
趙大維,男,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檢察長
週會生,副檢察長 13942991967
畢姍姍 女 ,副檢察長
劉旭華, 女,政治部主任 18842903981
崔海慧 ,男,辦公室主任 2659008 15134296696
下面幾人多次承辦法輪功案件:
杜揚:0429-2659020 15124267788(劉聰案檢察官)
張孝金;電話:0429-2659020 13050971625(很多案件張孝金和杜揚是公訴人)
龍膽;電話:0429-2659789 13942924343
劉曉涵0429-2659789;18624291110
劉中新;電話:0429-2659808 13904298088
連山區法院:
院長楊書澤;電話18009899720、18009899720、0429-2164111
副院長康立勇0429-2164116
政治部主任:王景伍2164119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赫牛2164115
院部:魏愛君2164001 季愛華2164002
馬文勝 2164117
高經緯 2164118
魏豔妮 2164000
李孝剛 2164112
刑事審判庭法官:
庭長:王連廷0429-2165605;13895946621
劉曉棠:2164501;王月秋(劉聰案法官);2164502;白青青:2164500;祝佳:2164502。
法官張亮已調到執行局 18504291709(參與迫害過等)
葫蘆島市看守所:
所長:陳凱 15242920009
女所長:魏建啟15668977977、0429-3175023
駐所律師:費忠良 13998944001
駐所檢察官:孫麗蕾1389890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