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銀女士遭迫害經過簡述
李冬銀(李東銀、李東營)今年63歲,鳳縣鳳州鎮鳳州村人。她以前脾氣暴躁,與丈夫長期不合,婚姻已走到崩潰邊緣。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李冬銀開始修煉法輪功,她用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處處為別人著想,從此她身體健康了,家庭也和睦了。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點左右,一幫警察砸門闖入李冬銀家,稱她發真相資料,在她家翻箱倒櫃,非法抄家。隨後警察把李冬銀綁架到鳳縣公安局,從下午五點非法審問到半夜一點半,才叫李冬銀的女婿把李冬銀帶回家。第二天,李冬銀和女婿又被叫到鳳縣公安局辦理取保手續,警察還以她女婿的工作脅迫李冬銀簽名。
二零二三年上半年,李冬銀被鳳縣公安局構陷到鳳縣檢察院。二零二三年八月,鳳縣檢察院將構陷李冬銀的案件移交到寶雞市金台區檢察院。金台區檢察院將李冬銀構陷到金台區法院,並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命令鳳縣公安局於當天把李冬銀關押到寶雞扶風縣看守所,等待法院審理。二零二四年一月左右,李冬銀被轉移到岐山縣看守所非法關押。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金台區法院開庭非法庭審李冬銀。律師為李冬銀做了無罪辯護,有力駁斥了鳳縣公安局、鳳縣檢察院及金台區檢察院的非法起訴完全不成立,有理有據的列舉了理由:一、憲法規定言論、信仰自由,思想、信仰不能入罪;二、法輪功是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三、法輪功學員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四、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六、兩高對《刑法》第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律師還指出,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犯下反人類罪,請公檢法人員不要為江澤民的罪行買單;堅守自己的良知,為自己選擇美好未來。
據悉,法官們靜靜聽完。最後審判長說休庭,過一段時間等通知。
二零二四年七月,李冬銀在岐山縣看守所被發現腦動脈瘤出血,危及生命,她被放回鳳縣家中,被所謂強制監視居住,由兩個女兒照料起居飲食。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金台區法院無視法律,對李冬銀非法判刑三年三個月,勒索罰金一萬三千元。李冬銀隨即上訴到寶雞市中級法院。
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寶雞市中級法院非法駁回李冬銀的上訴。警察於當日將她從家中強制帶走,欲將她收監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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