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機緣 給上門警察講明白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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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五日】最近,河北省警察上門騷擾法輪功學員比較多,但並不是所有警察都願意這麼做。有警察說:「我們也沒有辦法,上邊有令,讓我們一個月來一趟,而且要求我們進門就搜法輪功的書和打印機。你們近期先不要出去(散發真相資料)了,小心點。」之前,一年來兩次(春、秋),他們都不情願,他們自己也說:「沒法,上邊讓照相,不照不行,要是能不照,我們是真不想照。」

警察們本來對上門這事就有逆反心理,現在不但上門次數不減反倒增加了,更加重了他們的逆反心理,根本不想去,他們知道這樣做一點意義都沒有。有的老年同修九十多歲,行動都不便了,照相有甚麼意思?!他們自己私下裏也說:「這是幹的甚麼事?!」還有一位司法局的領導和一位大法弟子是朋友,他告訴這位大法弟子說:我給他們開會說了:「你們上他們家去,別再抄回來東西,沒法收場。你們誰惹出來麻煩,誰自個兒擔。」像當初那樣迫害法輪功,已經不可能了。現在大法弟子們也成熟了。

凡事都有兩面性,我們何不利用這次機會堂堂正正的和警察們講真相,把他們講明白過來呢?平時找他們還找不著呢,現在送上門來了,還一個月一次,多好的機會!還有可能是師父安排他們來的呢,只是要有一個符合人的狀態的條件。正好讓他們對比一下,上邊的命令,是讓他們幹不但毫無意義還違法的事;下邊,他們面對的是心地善良的大法弟子,孰是孰非,一看便知,讓警察們從內心深處對自己幹的事感到厭煩,這個干擾就不攻自破了。

但警察們只是煩還不夠,他們已經知道了法輪功真相,還要讓他們知道自己做的事是違法的,這樣才能徹底阻擋干擾與迫害。警察們也是有忌憚的,誰也不想給自己找麻煩。

下面是摘抄的中國大陸的官方法律條文,已經有警察在知道了真相和自己的違法行為後,選擇默默保護大法弟子了。在講清真相、沒有爭鬥的因素的情況下,給他們看看,是很有利的。可以單獨打印出來,給上門的警察。也請同修針對自己的情況,理性思考,給與不給再做決定。

中國官方文件證實法輪功不是「×教」

一、誣陷法輪功是「×教」,最早來自1999年10月26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的誹謗。第二天《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緊跟江澤民發表誹謗法輪功的文章《法輪功就是× 教》。《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其它機構、個人均無立法權。《憲法》第五條第五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因此江澤民誣陷法輪功是「×教」純屬個人言論,不是法律,更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更沒有法律效力,而且是違法的,構成誹謗罪。

二、然而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這個決定裏面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

三、2000年公安部公開發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明確了十四種邪教組織,法輪功不在其中。

四、2005年,公安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三家聯合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文件,明確了十四種邪教組織,法輪功不在其中。

五、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十四種邪教,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

中共官方文件證實法輪功是合法的

六、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公布《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該決定第99項、第100項明確廢止了兩個1999年發布的文件:《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2011年第28期上,這兩個文件的廢止,表明法輪功書籍完全是合法的。

中共相關規定追究警察違法違紀行為

七、2016年3月1日,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說白了,對不合法的上級命令,警察可以不執行,因為執行了錯誤的命令是要被追究責任的,而且是終身追究。

八、2017年4月,公安部下達了命令,對公安內部的違法違紀行為「零容忍」。為了加強對公安機關警察違法違紀行為監督舉報而專門開通了「12389」專線平台,對於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可直接撥打電話「12389」,或者登錄「12389」網絡平台進行舉報。

九、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九章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十一、《憲法》第41條明文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其違法失職行為,可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訴、控告或檢舉。」因此,控告江澤民的違法行為合理合法。

十二、《公務員法》第九章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裏就是說公務員也是一樣,必須且只需對法律和正義負責,否則自己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根據法律規定公務員年年考核,連續兩次不合格就辭退。在當今有案必立,不立違法的嚴管下,警察每一個違法環節,都能被控告起訴。一旦立案,永遠寫進檔案,年度考核不合格,面臨下崗(失業)。

中共相關法規保護公民信仰和人身自由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未經本人同意,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十四、《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責任編輯:梁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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