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結束前後遭額外迫害的應對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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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中共打著法律幌子迫害法輪功的手段越來越具有迷惑性。據悉,遼寧省女子監獄人員對臨出監的法輪功學員進行所謂的「回歸教育」,同時做家屬「工作」,軟語恐嚇「如果再信就要被抓」等等,目地是讓家屬把法輪功學員看住,不讓學員回家後繼續修煉、聯繫同修、發嚴正聲明等;更怕接觸到原監區回家的同修、互通信息、共同曝光監獄惡行。對監獄方而言,如果法輪功學員不論在獄中遭受多麼殘酷的迫害都「保持沉默」,就是對監獄迫害行徑的最大配合和支持。

一次,曾有十多個所謂「領導」造訪遼寧女監十二監區,逐一盤問法輪功學員「哪年修煉」「回家還煉不煉」「是否接觸其他學員」等問題,只有完全順從才「過關」,不順從的被施以卑鄙打壓。遼寧省女子監獄還強制臨出監法輪功學員到教育中心大樓「過篩子」,逼問「回家還煉不煉」,學員只要說「煉」,就被帶回原監區施壓迫害。還有的法輪功學員即使出獄回家後,仍接到原監區獄警電話問詢「怎麼發嚴正聲明了? 不是答應過她們如何如何麼?」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已無底線。

另一方面,獄方對臨出監的法輪功學員進行「思想評估」,要對所謂「轉化不徹底」的上報,聯合地方政府、國保、司法所、社區、洗腦班等邪惡部門把法輪功學員接走,繼續「幫教」洗腦迫害。目前獲知已有多位法輪功學員離開遼寧省女子監獄前遭體罰、恐嚇、攔截、強迫簽字、強行轉移等,而未曝光的不知又有多少。對不太被親屬關注的法輪功學員,監獄行惡更是無所顧忌。

一、部份相關實例

案例一:遼寧省瀋陽市七十歲的趙喜蘭。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離冤獄結束僅四個多月,趙喜蘭被劫到遼寧省第一女子監獄,期間遭到殘酷「轉化」與洗腦。二零二五年七月六日,結束冤獄當天,蘇家屯區解放司法所人員到監獄「交接」,要求趙喜蘭在「幫教協議書」上簽字。回家後,她又被解放派出所警察以「落戶口」謊言騙去滾手印、拍照、非法採集個人信息。

案例二:遼寧省丹東市法輪功學員潘晶。潘晶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被劫至遼寧省第一女子監獄,冤獄期間,她因拒絕所謂「轉化」遭受體罰、強制洗腦、不讓睡覺、不讓上廁所、逼吃大便、毆打、潑冷水、野蠻灌食、灌倒有尿的奶粉等各種折磨,潘晶始終堅持信仰。二零二五年十月四日,潘晶出監手續已辦好、要走出監獄大門時,被武警攔截,逼問罪名。潘晶拒絕認罪,武警竟不讓她出監。監區獄警慫恿,僵持了一個多小時,才放人。

案例三:遼寧省撫順清原法輪功學員張傳文。張傳文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被劫入遼寧省第一女子監獄,八月一日,轉到十二監區強制「轉化」,一度被折磨致送醫,病床上的她四顆門牙被幾個人生生按掉,醫院診斷她患有心臟病,十二監區仍繼續迫害。三個月後,她被轉到五監區九小隊,被持續「嚴管」了兩年多。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出監前一個半月,獄警趙洋問張傳文「回家是否還煉」,並拿電棍恐嚇;獄警榮妍威脅:你不服從管理,讓當地派出所再把你接走。出監前幾天,獄方致電家屬不允許來接,她們要直接把人送當地政府。家屬據理力爭,隨後給監獄管理局電話,對方心虛反問:你怎麼弄到我們的電話?並推脫:不知道情況。六月四日,出獄前一天晚上,獄警榮妍強迫她穿獄方準備的衣服,並欺騙:你家不管你了,也不來接你。張傳文識破伎倆,堅持要穿家屬接她的衣服。隨後幾名監獄領導找談話,說有「新規定」:所有人都必須送到當地司法所。六月五日早不到六點,獄警於亞坤讓張傳文在一張紙簽字,內容是「回去的一切費用由本人承擔」。她拒絕:我家人來接我,你們不讓,是你們非要送我回去。我無罪,不簽。獄警見逼迫簽字不成,從偏門把她押上車,未敢走正門,或許怕家屬在門口。不到八點,張傳文被送到當地政府。司法所人員要她按手印、簽字,她全拒絕。此時,家屬多人趕到政府大院,姐姐們拉她迅速離開回家。

案例四:遼寧省大連市法輪功學員孟憲芳。在不到五個月非法刑滿之際,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孟憲芳被劫入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關押在四監區六小隊。獄警授意犯人對其殘酷「轉化」。孟憲芳曾一人獨居、無兒無女,被認為屬於沒人管的,親屬曾表示:她沒有兒女,她有兄弟姊妹,怎麼可能沒人管?!在她冤獄結束前夕,七月二十八日,其親屬接到大連市幫教所電話,說要對孟憲芳進行五年「幫教」。八月三十一日,獄警致電親屬告知:不必接人,監獄將與大連司法所「無縫對接」,當日大連星海灣司法所來人接,親屬日後向該司法所詢問孟憲芳的下落。親屬當即質疑:從未聽說刑滿釋放人員有這樣的安排。對方稱:這是今年新規定。親屬指出:大連司法所的操作行為是非法的。獄警卻稱:即使家屬來人來車,她也得跟司法所車走,後續甚麼事自己去找司法所。

二、監獄人員的違法性與應對建議

中共試圖製造恐怖氣氛和寒蟬效應,高牆內外攜手共同通過捂住苦主的嘴掩蓋罪惡。不論以何種名義對出監學員的威脅、體罰、攔截、繼續「幫教」等行為均是無法律依據的違法犯罪。以強制「幫教」為例:

1、《監獄法》第三十八條 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單從法律層面,「刑滿釋放」屬於正常公民,已經解除一切刑事司法管制,依法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人身自由的權利。更何況,法輪功學員本就是守法公民,更享有上述權利。

2、對於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對於公民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

中共地方政府對「幫教」堂而皇之的文件很多,但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層面都沒有依據,這些違反上位法的所謂「文件」自然不具法律效力。但凡涉及增加當事人義務的,如出監獄後必須上司法所的車等,均涉嫌非法拘禁。

3、信仰無罪。對法輪功學員的司法迫害違反中國《憲法》、《刑法》等諸多法律,也涉及國際法的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酷刑罪等重罪。學員結束冤獄,司法人員濫用權力繼續施加迫害,也涉嫌上述罪名。

應對建議:

1、知情者可向明慧網及時曝光當地司法系統的違法行為、相關瀆職人員及具體迫害惡行,揭露並呼籲國際社會關注該嚴重侵害人權狀況。

2、通過「信息公開申請」走一套法律程序,程序可推至最高法院,將其中違法犯罪曝光並擴大化。此方式不限於當事人及家屬,所有公民都可依法向司法部申請該信息公開。申請內容描述填寫(以家屬申請為例):

申請人家屬某某某目前羈押於×××監獄,即將獲得自由。申請人了解到,監獄為落實所謂「必接必送措施」,在某某某釋放日只能將其交接給地方司法機關,而不交接給家屬。請公開此做法依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如果當地有《××省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規定》之類的東西,除了上面提議之外,還可以針對這個政府規章本身提出質疑。可向文件的制定部門即省政府遞交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內容描述填寫:

根據《立法法》及《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申請人認為,《××省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規定》涉及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幫教的規定,以及「對重點刑滿釋放人員,要落實必接必送措施」等,屬於減損公民權利和增加公民義務。請公開該規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3、除此之外,可向有關部門提起控告、舉報、投訴等,通過追究相關違法行為及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方式,擴大反迫害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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