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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被停退休金十年 人社局仍在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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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六年十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錦州市81歲的退休女工程師武秀蘭,曾在錦州市委、建委、環科院等事業單位連續工作34年,2002年退休後按規定每月領取退休金3153元。然而,自2016年起,她的退休金被突然停發,原因僅僅是她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武秀蘭老人無兒無女,靠撿廢品維持生活,多次上訪追討退休金,遭推諉、扯皮,甚至被要求去原單位要工資,明顯違反規定。武秀蘭被迫提起行政訴訟,2025年3月18日將訴狀遞交錦州運輸法院,但法院多次要求撤訴,理由是「起訴對像不當」,並拒絕立案或出具裁定,甚至丟失起訴狀。(詳見 《披上司法外衣的經濟迫害:武秀蘭追討退休金遭推諉》)

2026年6月24日,武秀蘭向市人社局遞交履職申請,60日內,人社局未重新作出行政決定,也沒有書面回覆。8月25日,武秀蘭向市覆議受理中心提出行政覆議,要求市人社局依法履職,按時足額發放退休金,並補發被非法停發10年的退休金。

9月14日,人社局因此作出《行政覆議答覆書》:1、以武秀蘭沒在郵件封面註明本人姓名,不能證明信件為武秀蘭本人郵寄,信件根本沒拆封,說明自己不存在不履職行為。2、《答覆書》中稱武秀蘭因「犯罪」,人社局依據2012(69號)文件第六條之規定,於2015年5月對其停發退休金。3、人社局稱,根據2018年聯席會議紀要決定,由原單位支付武秀蘭每月最低生活費,因武秀蘭不配合,至今未能領取生活費。本部門不存在不履職行為。

2018年所謂「聯席會議紀要」的最低生活費只有三百元,與基本事實、法律規定完全不符。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辦發[2010]5號文件《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意見(現行有效)》。第1條第一款:刑釋解教人員在就業、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享受社會同等待遇。

如下是武秀蘭老人針對人社局的《答覆書》作出的說明,以澄清事實真相。

關於《行政覆議答覆書》的幾點說明:

錦州市人社局劉春榮局長:您好!

我是錦州市環科院退休職工武秀蘭。2026年9月29日,收到貴局的《行政覆議答覆書》,內容知悉。針對《答覆書》中所載事項,作出幾點說明:

一、關於《答覆》事項一

1、信件封面未具本人姓名的原因。2026年6月24 日,郵寄地址為「錦州市凌河區靖東街杏花裏11號錦州市環境保護中心人事科」的信件,是我本人郵寄給貴局的「履職申請書」。因考慮到行政機關是為民辦事的機構,人社局負責為參保人提供退休社保金等服務,不會拒絕群眾來信,而且本人郵寄的是法律文書,真名實姓、具體地址、本人訴求都涵蓋其中,因此認為不須在信件封面另行重複標注個人信息。

2、用原單位地址郵寄信件的原因。我家居民樓設施陳舊,住戶信箱嚴重破損,廢棄不用多年,加之我沒錢買手機、交話費,聯繫不便。而且我畢竟是原單位的退休職工,又是孤寡老人,原單位如同自己的家。我一生大部份的工作時間都在這裏,並且我是組建錦州市環保事業的原始創業人員之一,我對生態環境工作感情很深,當時還沒有環保局,我就已經在環保事業中工作了,我把環保單位看成是自己的老家,無可厚非,因此留下原單位地址作為聯繫方式。如不妥,可將單位地址改為我的現住址,此事已和原單位溝通清楚。

二、關於《答覆》事項二

「經調查核實,自2015年5月起,武秀蘭因犯罪,先後兩次被判處有期徒刑。」對於我被判刑的原因,此前已多次向貴局作出澄清,篇幅所限,簡述如下:

1、我被判刑不是因為犯罪,思想、信仰不入罪是法律界的鐵律。

我修煉法輪功是為祛病健身。我曾經在市委、教委、建委、環科院等市直機關工作40餘年直至退休,工作能力、人品,沒讓單位領導和同事們說出個「不」字,我樂於助人包括親屬們,品行可謂有口皆碑。可是自從不幸罹患兩種肝炎(乙肝、丙肝)後,我的境遇急轉直下,我各方求醫問藥都不管用,不但不能正常工作,贍養老母親更難以勝任,我常常自己偷偷的哭,想死老媽沒人養,想活病痛折磨得我痛不欲生。在家病休期間我到錦州鐵路公園溜達,那裏樹多、空氣好,遇到免費教授法輪功,我就試著學煉,沒想到一個月左右,我身體不適的症狀全部消失,久違的無病一身輕狀態。煉法輪功令我恢復了健康,這是理性和實踐的昇華,不是我無根據的在宣傳甚麼。我身邊就有很明顯的3個例子:我的同事彭成友、錦州市環境監測中心辦公室主任(年頭長,名字忘了)、還一位是我老師的妻子,是市五中語文教師,幾乎和我同期得病,都得肝癌去世多年,他(她)們還都只得一種肝炎(乙肝),而我得兩種肝炎至今還活著,這就是鮮明的對比。

1999年江澤民下令不讓黨員、團員、公務員修煉法輪功,單位也要求我寫保證書不煉法輪功,我沒法寫,因為我不能昧良心說假話。後來單位勸我退黨,我沒多解釋。但我清楚自己並沒有違反黨紀,我做到了事實求是,沒有錯。後來迫害法輪功升級了,我因為仍不肯說假話,被弄到勞教所折磨了1年,罪名是「擾亂公共秩序」。2015年、2019年我又兩次被判刑,罪名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些罪名都是莫須有的。我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法輪功也不是邪教,再說我有啥能力、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政治帽子扣得太大了。我只是因為說真話、不肯撒謊。用政治手段整人,把法律都當成工具,不僅損害公民的合法尊嚴與權益,而且對法律本身是褻瀆。

2、對良知的迫害。2019年我再次被判刑入獄的3年中,我家親屬因為怕受牽連,沒有一個人去看過我,沒人給我存過一分錢,我連買衛生紙的錢都沒有。按理說,服刑人員的吃穿用住都由監獄負擔,實際上不是那樣的,在押人員的日常用品包括被褥、洗漱用品也都由自己來承擔的,因為勞動量大,監獄伙食營養跟不上,很多服刑人員還要花大價錢買些營養食品補充。可我沒有錢,監獄給甚麼就吃甚麼,個別獄警同情我,就利用勞動積分的方式給我攢點錢可以用來買衛生紙。那年我已70多歲了,在事業單位工作了一生,落到監獄的環境裏,精神上、生活上的落差都太大了,不僅孤苦難以言喻,而且監獄為逼迫我寫保證書放棄信仰,就唆使犯人打我、罵我、不讓我睡覺,冬天不給我被褥,只能穿著衣服躺在光禿禿的床板上,我的雙腿被凍得冰涼、僵硬、抽筋;一閉眼犯人就拽我衣服,干擾我不能入睡,第二天還要拉我到車間去幹活,我被折磨得頭昏眼花,監獄就給我量血壓,說我血壓高,逼我吃藥,我不吃,我說之前我從沒得過高血壓。監獄的經歷太黑暗、太沉重,因此我從沒跟親屬們提起過,她們根本就理解不了。雖然地位、境遇的反差能透射出人情冷暖、世態涼薄,但更根本上講是對善良的邪惡迫害。再苦再難,我也不能說謊,要做到對自己負責,對社會負責,對接觸到的相關部門、人員的知情權負責。

2、至今為止,中國沒有任何一部現行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見附文)

三、我起訴人社局的過程和原因

2025年3月18日,我被迫提出行政起訴,錦州鐵路運輸法院接受狀子後,一年多既不肯立案,也拒絕下撤案裁定,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三條之規定。2026年5月,我去法院詢問原因,被立案庭人員明確告知,不能給我立案,也不能下撤案裁定。因為你的案子特殊,我們有「規定」不能違反。我要求出具該「規定」,稱不能給出具。並讓我拿著狀子到錦州中院去問問,如果中院同意立,他們立馬給我立案。這是明顯在推諉,根據《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即使法院認為不能受理的案件,可以向能夠受理的部門、機關提出或移交。堂堂司法機關欺騙我老太太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和不夠精通法律。因為法院的違法行為,造成我的行政起訴至今不能進入司法程序,依法維權被擱置,生存希望仍然渺茫。

四、本次行政覆議的起因

2026年5月24日,我在家中收到貴局制發的《不再受理告知書》,認為該行政告知明顯違法,嚴重侵害我的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覆議法》的規定向市覆議機關提出覆議。覆議的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錯誤信訪化履職申請,規避司法審查,侵害申請人合法訴權。

1、被申請人將「履職申請」定性為信訪事項,違反「訴訪分離」原則,法律定性錯誤。訴訪分離是信訪工作法治化的核心原則。根據《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的規定,對於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解決的訴求,應當不予受理,並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是與信訪相互獨立、相互分離的權利救濟制度,具有法定的受理範圍和受理條件。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的是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請求內容為依法恢復發放養老金,該請求直接涉及申請人的財產權(退休金待遇),屬於應當通過法定行政程序處理的事項,而非信訪事項。被申請人將申請人的履職申請定性為信訪事項,以信訪程序代替法定行政程序,違反了依法分類處理的基本原則,屬於典型的法律定性錯誤。

司法實踐亦明確:關於請求事項屬於信訪事項還是履職申請,不能僅以行政機關以信訪答覆的形式予以回應等形式要件進行區分,而應結合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內容以及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進行綜合判斷。申請人的履職申請請求內容明確、指向具體、直接涉及合法權益,被申請人不能通過將履職申請「包裝」為信訪事項的方式,規避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義務。

2、被申請人以「對答覆不服可以申請複查」為由告知申請人走信訪複查程序,實質是以信訪複查程序排除行政覆議受案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第十一條第(十一)項明確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屬於行政覆議受案範圍;第(十二)項規定,「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給付撫恤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給付」,亦屬於行政覆議受案範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恢復發放養老金,屬於《行政覆議法》第十一條第(十二)項規定的法定受案範圍,被申請人依法應當告知申請人不服其答覆可以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雖規定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查、復核。信訪制度是與行政覆議制度相互獨立、相互分離的權利救濟途徑。對於應當通過行政覆議途徑解決的事項,信訪途徑是排斥的;基於同樣理由,對於行政機關依據《信訪工作條例》作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復核意見和不再受理決定,行政覆議和訴訟途徑亦是排斥的。被申請人在答覆中要求申請人對信訪答覆不服可以申請信訪複查,以信訪複查程序取代行政覆議程序,實質上是將應當通過行政覆議途徑救濟的權利人為地導入了信訪複查渠道,意圖將爭議排除在行政覆議受案範圍之外。只要行政機關的行為對公民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無論是否存在形式上的信訪處理,均可以提起行政覆議。被申請人的上述做法,不僅誤導了申請人偏離法定維權渠道,更從根本上侵犯了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覆議的權利。

3、被申請人以「各級部門不再受理就同一事項重複信訪」為由拒絕實質處理,意圖將爭議排除在行政覆議、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之外。

河南高院在(2025)豫行終195號判決中明確指出:行政機關收到當事人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後,未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而是以信訪程序進行答覆,屬於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當事人對此不服申請行政覆議,屬於行政覆議受案範圍。行政覆議機關以該事項繫信訪答覆為由駁回覆議申請,構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撤銷。

被申請人在信訪答覆中以「不再受理就同一事項重複信訪」為由拒絕進一步處理,正是利用信訪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則,規避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義務。其行為邏輯是:首先將履職申請錯誤定性為信訪事項,然後依據信訪程序作出答覆,告知申請人走信訪複查程序,最後以信訪「不再受理重複信訪」為由拒絕實質處理。這一做法將本應依法通過行政覆議審查的履職申請排除在行政覆議受案範圍之外,同時剝奪了申請人通過行政訴訟等其他法定途徑救濟的權利,屬於典型的以程序形式掩蓋實體違法。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第十一條明確將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納入行政覆議受案範圍。被申請人以信訪程序處理本應依法履行的職責,正是「未依法履行」的典型形態,依法應當通過行政覆議予以糾正確認。

4、被申請人拒絕受理履職申請的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依法享有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被申請人拒絕受理履職申請並以信訪程序處理,導致申請人的養老金恢復請求始終無法進入法定行政處理程序,實質上是變相拒絕履行恢復發放養老金的法定職責。這一行為不僅侵害了申請人獲得社會保險待遇的實體權利,還侵害了申請人依法通過行政覆議、行政訴訟等法定途徑尋求救濟的程序權利。

若聽任被申請人將履職申請定性為信訪事項並以信訪程序處理,申請人將面臨以下困境:對信訪答覆不服,按照《信訪工作條例》只能申請信訪複查、復核,信訪程序「處理─複查─復核」的救濟路徑具有終局性,信訪程序窮盡救濟途徑後,申請人將無法通過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獲得有效救濟。被申請人正是利用這一制度安排,使其違法行政行為得以逃脫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的監督與糾錯。這種以程序形式掩蓋實體違法的行為,必須通過行政覆議予以糾正。

5、被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屬於行政覆議受案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屬於行政覆議受案範圍。

依據河南高院(2025)豫行終195號裁判要旨,行政機關將履職申請轉為信訪處理,屬於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當事人對此不服申請行政覆議,屬於行政覆議受案範圍,行政覆議機關應當依法受理。行政覆議機關若以該事項繫信訪答覆為由不予受理,將構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被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應當通過行政覆議予以監督糾正。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拒絕受理申請人的履職申請,拒不履職,構成行政不作為;被申請人將申請人的履職申請作為信訪事項處理,違反「訴訪分離」原則,法律定性錯誤;以信訪複查程序取代行政覆議程序,意圖將爭議排除在行政覆議受案範圍之外;以「不再受理就同一事項重複信訪」為由拒絕實質處理,剝奪了申請人依法尋求救濟的權利。被申請人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已構成行政不作為,其以信訪程序代替法定行政程序、以程序形式掩蓋實體違法的做法,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特提出行政覆議申請。

五、2018「聯席會議紀要」屬非法、無效文件。

2018年,人社局表面上是對我的申請作出了回應,但是與基本事實、法律規定完全不符。

根據1、2021年05月21日發布的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辦發[2010]5號文件《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意見(現行有效)》。第1條第一款:刑釋解教人員在就業、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享受社會同等待遇。第12條:落實刑釋解教人員社會保險政策。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已經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或領取基本養老金。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44號:「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3、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綜治委[2004]4號,第11條第二款:「對被判刑、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養老金調整」。

據該紀要記載:錦州市財政局拒不執行69號文件,根據該文件規定被告應當全額發放給原告退休費,但是環科院是市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向錦州市財政局申請落實該項經費時遭到無理拒絕,理由是:「人社局提供的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件並未聯合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也未抄送省財政廳參照執行,因此市財政局無執行該文件的依據,無法落實武秀蘭的退休費的經費」。最後環科院再次與人社局溝通給武秀蘭補發退休費時,人社局反饋財政局的答覆:「人社局與財政局是同級單位,無權要求財政局執行該項文件,但人社局必須執行該文件」。這個理由是極其荒謬的,財政局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大搞條條專政,只是執行財政部的文件,其他黨政文件都拒絕執行是嚴重違法的。(《行政起訴狀》)

該「紀要」故意有選擇性地執行「減損公民權利」「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部門的法定職責」的條款,與相關法律規定相違背,侵犯我的合法權利、基本生存權益。「紀要」決定執行(69號)文件第六條的規定,給我最低生活費,其實我的具體情況更符合第九條的規定,我是已退休人員,服刑期滿後應恢復之前的退休金待遇,參加社會普調;該「紀要」相關聯署單位均未加蓋公章,文件不具法律效力;另外2012 (69號)文件標註﹕內部不公開。按照法律規定,不公開文件不能作為行政管理的執行依據。

因此,2018年「聯席會議紀要」,因非法而無效,令我不能接受。

六、避免職務犯罪

根據2010年中辦、國辦5號文件,關於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釋放人員具體規定:(1)判刑前退休的,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出獄後,按判刑前工資待遇發放,並參加以後的正常工資調整。

根據人社部發〔2015〕7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作規則》第三章第十四條,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查處失職、瀆職。第十二章第六十四條,健全領導幹部帶頭改進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機制,完善直接聯繫和服務群眾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老年人依法享有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依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監察機關對於退休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或者離職、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實施的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行為,可以依法進行調查。對公務員的辦案質量實行終身追責制度。

我入獄僅僅因為信仰,而且按「真善忍」做好人,提升道德,身體健康,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前人大委員長喬石語),更無涉職務犯罪。可是在我依法維權過程中,相關行政、司法部門及人員的行為明顯超越了法律規定,符合「監察管轄100個罪名」中對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的立案標準,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等。

據所知,職務犯罪人員要受到行政、刑事追責,同時面臨剝奪退休金待遇。如錦州原義縣縣委書記趙難,因為職務犯罪被判刑,退休金待遇被取消,出獄後,生活在周圍人與親屬們的白眼中,尤其經濟上的絕境擊垮了他的精神,最後他在絕望中,跳樓自殺。

我今年80歲,是位孤寡老人,唯一的經濟來源被截斷,造成我生存、精神壓力空前巨大,因沒錢生活被迫去撿破爛、被親屬們嘲笑煉法輪功把工資都煉沒了、同事們都不理解……。10年來,我屢次向人社局說明自己的真實情況,指出被判刑是冤假錯案,誠心希望人社局了解事情真相,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行政行為。因為政治運動歷來「朝雲夕雨」靠不住,風波過後,往往會把參與其中的部門、人員當成替罪羊,我是過來人,不希望人社局參與其中。

所以,我不肯接受2018 「聯席會議紀要」,基於對我自己負責,更是對人社局,對社會負責。

如上說明,請劉春榮局長及貴部門相關人員知悉。

此致

環科院退休職工 武秀蘭
202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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