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始進來三個人,拿著執法儀,(我打算把他們招呼下來講真相,一個人坐下來,另一個人在四處逛,但是當時的陣仗,讓我的心態有點不穩)開始搜家,我就講了一些真相,一會所長也來了,我就給他講公安部和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十四種邪教沒有法輪功,新聞出版署解禁了法輪功書籍,所長不聽,說別說這個了,到公安局裏有你說的。一會國保又來了一個人,他把搜到的書、播放器、電腦、師父法像等放到茶几上,一一拍照。一直折騰到十一點左右,他們把我帶到公安局,叫到一個詢問室,但是感覺房間不對,沒有正規人員配置,只放了一個攝像記錄儀,我心想他們不是在問問題,而是在取證,於是他們問啥我都要法律依據,最後他們沒辦法了,問:你還煉不煉法輪功了?我說: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這也是前幾天看明慧交流文章受益學到的)。警察氣急敗壞大聲說:你是我見過的煉法輪功的最慫的一個人了。然後走了。這個時候為甚麼不堂堂正正回答煉呢,因為回答煉就會被他們當作還參與×教的證據,這個時候應該是全盤制止邪惡迫害。
第二天上午被四個人帶去醫院體檢,(三個人拽著我的胳膊,我一直反抗,一會兒來了好多人圍觀,僵持不下後)我就給抽血的護士講:你不要配合他們,他們抽血是為活摘器官做準備。我還講了天安門自焚是假的,最後他們一行人實在拽不動我,就不了了之,回去了。
中午吃完飯,他們開始在詢問室開始正式錄口供,首先他們亮出工作證,他們要問我前,我先問他們:你們都是公務人員,應該依法辦案,那你們現在詢問我的理由是甚麼?他們說:因你利用×教……我問:那誰是邪教?他們說法輪功是,我說你拿出法輪功是邪教的依據。他們拿出了公安部關於取締法輪功的通告和民政部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兩個依據。我說你解釋一下在迫害法輪功之後,公安部和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14種邪教,沒有提到法輪功,國務院新聞出版署發布的50號令第99和100條已經解禁了法輪功書籍,他們說99年已經取締了,這個時候就不用說了。我說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制定法律的權力,你提供的沒有法律效力,公安部和國務院制定了許多法律法規,你指出哪一條說法輪功是邪教了。你如果說不出來,我拒絕回答你的問題。這時他們指著牆上的《告知書》讓我看,看完後他們問你看明白了嗎?我說看懂了,後來想不對,這也是配合邪惡,承認迫害,會被舊勢力鑽空子,於是我說:因為你前面沒有提供出有效的法律依據,所以我拒絕回答你的問題。然後他們又問:從你家搜出的東西怎麼說?我:因你沒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拒絕回答。又問:你認為法輪功是正教嗎?我說是,後來想想又讓他們修改為:因沒有提供有效法律依據,拒絕回答。他們還問了別的問題,都是這個回答。最後我在口供上寫了:此次詢問警察沒有拿出有效的法律依據,故此次詢問為非法詢問,然後簽字上傳。
下午我又被8、9個人,兩輛車送去醫院。上車時我不上,他們就推搡我,我想喊法輪大法好,但感覺沒有一個理由,後來上車後感覺不對,沒做好。到醫院一下車,我就高喊:老百姓都來看看,這個警察在綁架好人!他們說這是煉法輪功的,於是我就喊「法輪大法好」,招來好多人圍觀,警察嚇壞了,不知誰拿衣服將我頭蒙住,我還是不配合,後來他們用手銬銬住我雙手,連推帶拉,我有點承受不住被他們強行抽血。
後來他們非法拘留我15天,我沒有簽字,到拘留所,我給所長說,他們沒有合法口供,非法關押我,我要煉功。然後所長單獨給我弄一個屋,據說是這個屋裏監控只能本地監視,另外屋是監控上傳到市或省裏。剛進去,我給幾個人講真相,他們很反感。其中就有人舉報我說他在講真相,那時候我心裏覺的這個環境不是我待下去的地方,就打算開始絕食離開,(現在想想這個念頭不在法上)在絕食三天內一直在思考:絕食七天後,他們就會灌食,而且他們沒有有效的口供,沒有理由再繼續關押我,再過幾天就該出去了,沒有必要折騰。在絕食期間,所裏的指導員一直讓我吃飯,說你們煉功人一直不吃飯,身體垮了怎麼辦。我就想到了,短時間內就出去了,感覺這樣的反抗不會起正面作用,於是便停止絕食,煉功發正念沒有停止。並在裏面繼續講真相,其中有幾個人也漸漸了解了一部份。
在裏面想起《洪吟二》〈別哀〉:「身臥牢籠別傷哀 正念正行有法在 靜思幾多執著事 了卻人心惡自敗」。反思近一段時間和協調同修之間有矛盾,雖然向內找自己的執著,但沒有在法上修掉,近幾個月晚上還會看一會視頻,以致第二天煉功,發正念迷糊,倒掌,這都是這次被迫害的漏。
作為家屬的同修是怎麼做的呢,家屬第二天去派出所詢問情況,問人在哪不告訴。第二天又去,告訴說在拘留所,然後送了件衣服。幾個同修過來和家屬交流,看下一步怎麼辦,一種觀點是馬上請正義律師,越早越能制止下一步迫害。一種認為行政拘留不嚴重到期就放人了。另一種認為,網上有許多行政轉刑事拘留的,一時間也不知道哪個在法上。上次去派出所時言語中聽警察說我在裏面不吃飯,家屬認為在絕食反迫害,於是打拘留所電話,提出家屬要會見。所長說涉及到法輪功問題,需要辦案單位(派出所)同意,於是去派出所要求所長會見,所長不同意,問他要書面說明證明不讓會見,所長也不給並說就只有口頭說明。於是家屬到信訪局反映情況,信訪局也不懂法律,但給派出所打了個電話詢問了一下(後來去派出所,他們還對家屬說非要把事情鬧大,去信訪局幹啥,看來邪惡是怕曝光的),還是沒讓家屬會見,於是請了當地一位普通律師會見(有幾個律師一聽說是法輪功案子不敢接),到拘留所後,所長不讓見。律師就給他背了一下多少條法規,律師有會見權力,他還是要求去找派出所,於是家屬和律師又去找所長。所長說和上邊領導商量一下給回覆,一來二去的就拘留10天了,同修就開始準備控告信了,第二天律師和家屬上派出所問甚麼時候放人,所長說15號去接人,家屬心一下就輕鬆了。
還有一個小插曲,14號拘留所通知15號8點接人,結果去了之後,拘留所突然改口說派出所要過來,得等一下,家屬一下心就動了,急忙聯繫同修,問是不是要給律師打電話。當時我在想,難道自己還有甚麼執著沒有找到?就想我已經從法律程序上全盤否定了邪惡的迫害,怎麼還有漏,要迫害?我就想即使轉到刑事拘留,也會繼續否定邪惡迫害。一會所長過來了,還叫了原來單位的領導,說了一些客套話就回家了。
這次能夠出來,除了師父的加持,還有同修的持續發正念。
事後,經過和同修交流,對照法反思了一下整個過程的起心動念,覺的開門是不對的,應該從一開始制止警察犯罪,向他們要上門的法律依據。他們一般不會正面回答,實際是拿不出完全有效的依據,因為從現有的法律角度來說,法輪功不是邪教,修煉法輪功不違法。如果他們強行敲門闖入,就要曝光邪惡,大聲向鄰居曝光他們違法行為,我想這也是師父講的不配合邪惡的任何命令、指使和要求的具體體現的一部份。另外說,假如自己或親人無意間給警察開門後,這時對方一般都會不聽真相,甚至要限制個人說話,這時正念更要足起來,同樣需要從索要法律依據方面制止邪惡,正告他們,如果拿不出法律依據,繼續違法,就要向上反映、控告他們的所作所為。
事情雖然不大,但只要細細思考每個過程,對照法,都會有法理的昇華,與同修互勉,共同精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