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長征,47歲,家住武漢市東西湖區吳家山,原為武漢市警察學校學生。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開始迫害法輪功以來,因堅持修煉法輪大法,他被非法開除學籍。二十多年來,汪長征持續遭受迫害,先後兩次被非法行政拘留、一次被非法勞動教養,並曾被非法判刑四年六個月。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汪長征被東西湖區金銀湖派出所警察程網揚(警號036351)、夏乾橋(警號036640)綁架,並遭非法抄家。
四月一日,金銀湖派出所警方以所謂「利用邪教危害社會」為由,將汪長征送至東西湖區徑河拘留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天。
行政拘留期滿後,四月十六日,汪長征又被金銀湖派出所警察從拘留所帶至東西湖區公安分局。東西湖區公安分局以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為由,對其實施刑事拘留,並將其關押於東西湖區徑河看守所。
四月二十三日,東西湖區公安分局向東西湖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四月三十日,東西湖區檢察院對汪長征作出逮捕決定。
二零二五年七月中旬,汪長征被從東西湖區徑河看守所轉押至武漢市漢陽區看守所,其案件也被移送至武漢市漢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八月下旬獲悉,該案曾被漢陽區檢察院退回東西湖區公安分局補充偵查。十月,汪長征再次被帶至漢陽區檢察院;十一月,案件被移送至漢陽區法院。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前後,武漢市漢陽區法院曾計劃對汪長征開庭審理。辯護律師隨後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法院最終取消了原定庭審。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汪長征在武漢市漢陽區法院遭非法庭審。雖然法院聲稱「公開開庭」,但僅允許兩名提前申請的家屬進入法庭旁聽。汪長征年邁的岳父因未提前登記申請,被拒絕進入法庭。
庭審開始後,律師首先要求解除汪長征所戴手銬。庭審過程中,律師多次發言遭到法官朱苒(女,36歲)打斷。當律師指出行政處罰決定存在問題時,法官回應稱:「那你找下面的警察。」
在最後陳述階段,汪長征拿出自己在看守所數月前便開始準備的書面材料,堅持宣讀了約二十五分鐘。期間,法官數次試圖打斷其發言,汪長征當庭表示:「不要打斷我講話。」庭審結束前,他表示將「控告到底」。
汪長征是家中獨子,母親已70多歲,身體狀況欠佳,日常買藥、就醫等事務長期由他照料。自得知兒子被關押後,老人精神受到嚴重打擊,情緒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她經常反覆念叨:「兒子沒有做壞事,為甚麼要被關押?」有時還會獨自外出尋找兒子,因年事已高、精神恍惚,常常找不到回家的路。
相關責任人如下:
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分局金銀湖街派出所(2026年信息)
地址:武漢市東西湖區馬池中路5號
電話:027-85330567、027-85330581、027-85330512、027-85330523(或分局值班室/報警電話 027-83080015)
所長:
副所長閆帥13971266336(1987-04-30出生)
副所長付曉光 18163344567 (1982-12-25出生)
警察程網揚(警號036351)、
夏乾橋(警號036640)18071726997 (1984-10-04出生)
東西湖區檢察院:王輝璇 027-83298737,13419609629
武漢市漢陽區檢察院(2026年信息)
地址:武漢市漢陽區芳草路92號 (郵編430051)
電話:027-84887250、027-84862000
接待室:027-84881063
代理檢察長:田寧 18062527809,027-84871273
檢察官電話:027-84882290(辦)027-84887457(辦)
副檢察長及其他院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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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樂18717176078
梁志順13307181115
林 江15972051350
李 瑛18995525299
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
程惠軍 18071077808
檢委會委員
周文13277986678 ,18995525515
劉園園13308657816
鄭朝暉18007127897
吳松恩 18995525186
李 煒18995525615
責任檢察官:欒麗平 027-84886192,15827449970
第二檢察部(負責起訴)
何悅 15927028646 421102199806290448
楊莉 13296654789 420103197510141220
林江 15972051350 420111197405015599
高紅麗 13971260076 420105197208050048
程惠軍 18071077808 420105197303062012
欒麗平 15827449970 420923199407224923
李黎 18971106274 420103199010303720
馮明妹 15623070493 131181199608251727
崔登武 18995525256 420527196905285331
章靜 18007127896 420922198607276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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