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庭審中,崔秀菊、李玉芳多次提出:簽字非本人所為,簽字是在被威逼恐嚇下完成的。親友辯護人也指出:所謂「證據」均未經當庭質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然而,龍口市法院無視法律程序,堅持執行上級指令,對三位學員作出冤判。
一、預謀已久的綁架
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二十多年時間裏,龍口市610、政法委各級頭目緊隨迫害政策,多次指使龍口市公安局國保(政保)大隊對轄區內的法輪功學員進行瘋狂迫害。其中,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二零一五年十月、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都發生了大面積綁架法輪功學員、騷擾無辜群眾的事件。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清晨,龍口國保利用大數據掌握的法輪功學員信息,調動多個派出所的大批警察、協警,駕駛私家車在學員家門口及常去地點蹲守,按名單實施抓捕。當日共有十餘名學員被綁架、抄家,二十多人遭到騷擾。
七月十七日上午八點,國保大隊郭福兌帶領徐福、新嘉、開發區派出所警察到徐福大王集上蹲坑,將正在講真相的李玉芳、崔秀菊、欒豔萍綁架。
這些警察既未穿警服,也未出示任何證件。他們像撲向獵物一樣衝向三位與他們母親年齡相仿的老人。崔秀菊被七、八名警察按倒在地,強行戴上手銬;欒豔萍、李玉芳也分別被戴上手銬,塞進警車。
隨後,警察拿著從學員身上搜出的鑰匙,對三人家中進行肆無忌憚的搜查。所有抽屜、櫃子、箱子,只要能打開的地方都被翻遍。三位學員珍藏的法輪功著作、師父法像、真相資料等全部被搶走,並被當作構陷「證據」。
三人被帶到龍口市公安局地下審訊室做筆錄。下午四點多,又被送往煙台市某醫院強制體檢。深夜十一點左右,三人被送往煙台市看守所刑事拘留;八月八日,被非法批捕。
二、檢察官的違法行為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龍口市公安局政保大隊以所謂「案件偵查終結」為由,將案件移送龍口市檢察院。家屬得知消息後,於八月二十日第一時間趕到檢察院遞交書面材料,依法申請親友辯護人,並提交了《以案釋法申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閱卷、會見申請書》等多份法律文書。
然而,承辦檢察官呂莎莎對這些材料置之不理,在法定期限內未作任何回覆,並以「必須有當事人出具的委託書」為由,拒絕親友辯護人提出的閱卷、會見申請。
八月二十二日下午,親友辯護人拿著當事人簽署的委託書趕到龍口市檢察院,卻被告知案件已審查完畢並移送法院。辯護人詢問為何如此迅速,承辦檢察官竟回應:「辦案快還不行嗎?有些案子我們一兩天就辦完了。」呂莎莎通過人為設置障礙,使親友辯護人無法及時提交法律意見,變相剝奪了其依法參與訴訟的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明確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提交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檢察院在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時,應當查明以下內容(節選):
• 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否清楚;
• 犯罪事實、時間、地點、手段、後果是否明確;
• 罪名認定是否正確;
• 是否認罪認罰;
• 證據是否隨案移送、是否確實充份;
• 是否存在非法證據;
• 偵查措施是否合法;
• 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 是否存在遺漏罪行或不應追究刑責的情形;
• 涉案財物是否妥善處理等。
這些內容均需要充份審查,法律因此賦予檢察機關一個月的審查期限。
本案存在的嚴重程序違法
本案中,公訴人未聽取親友辯護人的意見便匆忙完成審查起訴,首先違反了《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其次,《最高檢刑訴規則》所要求查明的眾多事項,不可能在短短幾天內完成。
然而,本案承辦檢察官在不到五天的時間內草率完成審查起訴,明顯違反法定程序。
審查過程中,呂莎莎:
• 無視公安偵查階段存在的諸多違法行為;
• 無視親友辯護人提交的多份法律文書及合理訴求;
• 無理拒絕閱卷、會見申請;
• 剝奪辯護人知情權與參與訴訟權;
在這一明顯的冤案、錯案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三、荒誕的庭審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龍口市法院在第一審判庭對本案進行所謂「公開審理」。雖然名為公開審理,但每位當事人卻被限制只能有兩名直系親屬旁聽。
上午十點三十分,三位學員被帶入法庭。李玉芳的親友辯護人舉手申請為當事人解除手銬。審判長趙瑜卻故意反問:「手銬是哪的?」法警回答:「看守所的,沒有鑰匙。」如此拙劣的藉口,不僅暴露了程序的荒誕,也折射出被利用者的人性扭曲。
(一)應當迴避卻拒不迴避
庭審中,李玉芳的親友辯護人依法提出迴避申請。趙瑜問:「申請誰迴避?」
辯護人提出兩點:
1.申請在座的黨員迴避。理由是:黨員堅持無神論,而法輪功學員屬於有神論者。無神論者無法理解並尊重信仰,因此無權審判信仰「真、善、忍」的修煉者。
2.申請公訴人和審判長迴避。理由是:二人曾被控告,已形成利害關係,依據《刑訴法》第三十一條,應當迴避。
趙瑜僅簡單詢問公訴人意見,隨即公然違反法定程序,當庭宣布:「你們的申請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情形,當庭予以駁回。」
辯護人追問理由,趙瑜態度強硬:「你們是否聽清?」
然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的迴避,應由院長或檢察長決定。趙瑜自行駁回迴避申請,屬於濫用職權,嚴重侵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二)證人、鑑定人未出庭質證
對於親友辯護人依法提交的《庭前釋法申請書》《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重新鑑定申請書》《閱卷、會見申請書》《證人、鑑定人員出庭申請書》等材料,趙瑜全部拒絕回覆。
在庭審中,當辯護人追問為何不回覆時,趙瑜才以「當庭回覆」為由敷衍處理,結果不是「不予准許」,就是「予以駁回」,完全無視法定程序。
(三)庭審中漠視新證據
庭審中,欒豔萍、李玉芳的親友辯護人當庭提交了兩份關鍵新證據:
• 公通字〔2000〕39號文
•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
此外,還提交了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網》發布的《「5﹒28」煙台招遠涉嫌邪教故意殺人案二審出庭檢察員意見書》。
該《意見書》明確引用公通字〔2000〕39號文,其中列明的十四種邪教組織中並無法輪功。
辯護人據此質疑:為何同類案件中檢方可引用此文,而本案公訴人卻拒絕採用?
對此:
• 公訴人呂莎莎稱:「證據來源存疑,不予採納。」
• 趙瑜僅重複:「法庭都給記錄了。」
辯護人指出:當事人的行為與指控罪名無關聯,拒絕接受指控。
趙瑜仍重複:「法庭都給記錄了。」
(四)關鍵證據未質證,審判長明顯偏袒公訴方
庭審中,審判長多次阻撓親友辯護人發問,對關鍵證據不予質證,嚴重違反審判規定。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第二百六十八條:對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應當單獨舉證、質證,並充份聽取意見。
然而,本案中:
• 關鍵證據未出示
• 證人、鑑定人未出庭
• 辯護人被多次打斷
• 審判長明顯偏袒公訴方
整個庭審過程嚴重背離法律程序。
法庭質證階段,李玉芳親友辯護人要求公訴人出示煙台市公安局認定邪教宣傳品的法律依據。
趙瑜(強行打斷):只能就被告有罪無罪 罪輕罪重發問,而不是質問公訴人。
李玉芳辯護人問:不是質證嗎?
趙瑜:記下來。還有甚麼?(轉):欒豔萍辯護人發表意見。
欒豔萍辯護人:我想請問公訴人,你是依據甚麼請煙台公安局做這個認定意見?
趙瑜:辯護人,你現在就是就欒豔萍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發表意見。
欒豔萍辯護人:不是在這質證嗎?
公訴人:對呀,你就發表質證意見,而不是讓你反問我,而是讓你發表意見,你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欒豔萍辯護人:是他們提供證據沒錯吧?他們就得告訴我依據甚麼……
趙瑜(又打斷):你看看法庭怎麼給你記錄?或者是你的要求,你要求甚麼法庭給你記錄?
欒豔萍辯護人:說明煙台市公安局出具邪教宣傳品認定意見書的依據。
現場一片死寂。
趙瑜:好,繼續發言。
欒豔萍辯護人:怎麼不給答覆啊?等著呢。
趙瑜:你有甚麼意見法庭給你記錄?我們現在是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走,被告人的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並發表自己的辯護意見。你這個要求,法庭已經給你記錄了,你還有甚麼意見關於證據這方面?
李玉芳辯護人:證據應該當庭出示啊。
趙瑜:(轉移話題),欒豔萍辯護人還有沒有辯護意見了?
李玉芳辯護人:公訴人控訴當事人的證據必須所有證據全部到庭,不到庭這個就不叫證據。
趙瑜:法庭已記錄。以上所有證據經當庭質證,法庭已輔以各方的意見並記錄在卷,待合議庭合議後予以確認。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辯論。
欒豔萍辯護人:等一下,有異議。
趙瑜:法庭已經給你記錄,你有異議了?
欒豔萍辯護人:證據也不拿,怎麼叫質證?
趙瑜:法庭已給你記錄,請聽從法庭指揮,你們如果還有異議,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
李玉芳辯護人:證據為甚麼不當庭出示?
趙瑜:你的意見法庭已記錄。
欒豔萍辯護人:記錄有甚麼用?
趙瑜:請聽從法庭指揮,現在是法庭在開庭,請尊重法庭,你的意見法庭已記錄。
不知道「法庭已記錄」是把未經當庭質證的證據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呢?還是趙瑜苟且偷生的欺世謊言?
(五)信息公開申請石沉大海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欒豔萍的親友辯護人向山東省公安廳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公安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第十五條所對應的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龍口市公安局回覆稱:相關文件「涉及警務工作秘密」,龍口公安局「無權公開」。
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本機關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信息公開申請是公民的法定權利,將正常的信息公開申請視為「信訪事件」,並藉機恐嚇民眾,本質上是一種愚民手段。
多次信息公開申請被拒絕或不予答覆
二零二五年十月,李玉芳與欒豔萍的親友辯護人分別向煙台市公安局、山東省公安廳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依法申請公開以下內容:
1. 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所依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名稱、發布時間、發布方式及備案情況。
2. 「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接受法院、檢察院委託出具認定意見」這一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名稱、發布時間、發布方式及備案情況。
3. 兩高與公安部為執行法釋〔2017〕3 號第十五條而共同發布的文件名稱、內容、公布時間與方式。
4. 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出具「認定意見」的具體職能部門、其權限、設立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發布部門、發布時間、發布方式及國務院備案情況。
5. 上述職能部門對所謂「邪教宣傳品」進行分析、辨別、判斷、歸類所依據的標準,以及該標準的公布時間、方式與載體。
6. 該職能部門出具「認定意見」所應具備的《鑑定機構資格證書》(依據《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7. 該職能部門出具「認定意見」所應具備的鑑定人姓名及其《鑑定人資格證書》(依據《公安機關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上述兩部門均已簽收,但在法定期限內未作任何回覆。辯護人申請行政覆議,被告知「不予受理」;提起行政訴訟,又被告知「查不到案子」。
這就是所謂「太平盛世」中普通民眾真實的生存處境:依法申請信息公開,卻處處被推諉、拒絕、搪塞,合法權利被無視,程序正義被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