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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涿州市賈鳳仙被勒索退還養老金 面臨非法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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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河北涿州市61歲的法輪功學員賈鳳仙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接到《責令退回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決定書》,並要求她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多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退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賬戶。如不服本決定,她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行政覆議機關申請行政覆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就在當天下午五點,賈鳳仙突然接到涿州法院傳票,通知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開庭。

而《決定書》的日期卻是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顯然相關部門想方設法在阻撓她申請行政覆議與提起行政訴訟。

賈鳳仙,一九六五年九月生,她是在綜合執法局園林處退休的。以前身患多種疾病:高血壓、美尼爾綜合症、心臟病、骨質增生、失眠、子宮肌瘤、腰椎間盤突出等多種疾病,腰椎間盤突出的毛病經常犯,每天躺在床上,連身都翻不了。一九九六年有幸修煉法輪大法後,她按「真、善、忍」修煉自己,身體在極短時間內得到康復,脾氣也變好了,每天心情愉悅的工作、生活,為國家節省了大筆醫療費。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賈鳳仙因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被綁架,曾被迫流離失所,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被非法判刑七個月。因此二零二六年 二月,她的養老金被涿州市社保中心非法扣發,還要求退回48萬元已領取的養老金。社保中心說是檢察院篩選出來的,不只她一個人,並給了《(人社部【2012】69號)》文件。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養老金本質上屬於私人財產,受法律保護,是職工應得合法收入的一部份,是其一輩子辛勤勞動的成果,絕非誰的恩賜,只不過由社保機構代為管理。任何剝奪養老金的行為,無論打著甚麼名義,根本上都是非法的。人社部【2012】69號文件違法違憲,是破壞法制,欺上騙下的黑文件。

賈鳳仙只因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就被涿州法院利用《刑法三百條》「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判刑七個月。這個強加的罪名純粹就是構陷和誹謗。她究竟破壞了哪條法律實施,造成了哪些社會危害?破壞到甚麼程度,受害人是誰?公檢法辦案人員根本說不出來。

作為一位公民,賈鳳仙艱辛勞作大半生,為國家,為單位最大限度的努力創收,所換回的微薄勞動報酬僅僅能維持家庭生存問題,好不容易苦苦熬到退休,理應享受到國家「老有所養」的社會保障待遇。但怎麼也沒有想到,因信仰「真、善、忍」做好人,被剝奪了養老金,晚年生存權利竟然被剝奪,這不是將人往絕路上逼嗎?現在大學生都找不到合適的工作,更何況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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