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兩遭冤獄 昆明市狄建超又被綁架構陷開庭

EMail 轉發 打印 安裝蘋果智能手機明慧APP 安裝安卓智能手機明慧APP
【明慧網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深夜,昆明市六十一歲的法輪功學員狄建超,被十七、八名不明身份的便衣人員及兩名特警突然闖入住所強行綁架,隨後被非法關押在官渡區看守所,並遭到構陷起訴。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昆明市五華區法院對狄建超非法開庭。辯護律師圍繞偵查取證是否合法、公訴方證據的真實性與關聯性等核心問題,逐項進行了有力的辯護和否定:

1、否定邪教罪名的認定合法性和肯定法輪功書籍的合法性;
2、兩次所謂「前科」刑事處罰沒有公平和公正性;
3、對證據的質證評價和證據形式均不合法;
4、公安警察跟蹤、監控程序違法;
5、公安警察違反辦案迴避制度;
6、警察入室搜查沒有見證人違法;
7、剝奪家屬辯護權違法。

律師最後明確指出:公訴機關指控不能成立,要求法院宣告狄建超無罪,並立即釋放。

由於狄建超絕食抗議等因素,案件多次延期。這次庭審從上午十點三十分持續至下午一點,狄建超全程保持沉默,以此抵制非法審判。他的妻子獲准旁聽。

律師逐一駁斥公訴人的指控

1)關於「邪教」指控
首先公訴人針對邪教罪名的指控,辯護律師直接否定:邪教不是哪個公安部門可以認定的。鑑定機構和人員需有嚴格的登記和名冊管理制度。

2)關於法輪功書籍
對於公訴人把法輪功書籍當作違法證據,辯護律師指出案卷中顯示狄建超家中法輪功書籍印有正規出版社出版字樣,是合法書籍,不能作為犯罪證據。

3)關於所謂「前科」
公訴指控,狄建超曾有過兩次前科,分別在二零零五年和二零一四年被判處了三年和三年六個月刑罰,本次攜帶真相資料向路邊電動車儲物箱投放,構成「再犯」當判處刑罰。對此,辯護律師指出,公訴人舉證的兩次既往刑事判刑並沒有上訴法院的裁判文書,而狄建超一直否認刑事處罰的公平和公正性,因而無法排除狄建超被違法限制和剝奪上訴權利的嫌疑,曾經的一審法院和看守所均未能提供狄建超主動放棄上訴的相關證據或說明,而現實中不少地方的看守所和法院以「上訴 理由不成立」「上訴理由攻擊黨和政府以及國家領導人」等藉口阻止當事人上訴。因此,公訴指控狄建超曾兩次犯罪受刑事處罰的事實和理由存疑,依法不能成立。

4)關於監控與辨認
辯護律師還指出,公安警察根據道路監控視頻進行判斷,認定狄建超繫案件所涉及的法輪功資料投放人,缺乏必要的指紋痕跡鑑定或者其他生物信息鑑定,也沒有提供其他並無案件利害關係人的辨認記錄,警察的個人判斷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而且,作出視頻影像人物與狄建超身份同一性認定的警察未能提供其姓名、單位、職務等信息, 無論從證人證言還是辨認筆錄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進行質證評價,證據形式均不合法。

5)關於長期跟蹤監控
針對公安警察自五月十三日到七月十五日長達兩個多月的時間,以隱匿身份形式跟蹤、監控,最後抓捕狄建超的偵辦過程,辯護律師認為該種跟蹤監控措施構成《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64條所指的技術偵查。對狄建超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規定所要求的案件類型、適用對像以及必經過的審查批准程序要求。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等5類案件,經過嚴格批准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種類、適用對像和期限執行。

6)關於辦案迴避
另外,公安警察還違反辦案迴避制度。狄建超在供述筆錄中抗議,其被抓捕的當晚因為警察不表明身份、不如實記錄訊問內容、不允許其進行補充更正並且還對其違規動手等刑訊逼供,因而要求辦案警察迴避,但是辦案警察沒有依法報請公安局長決定和處理,也沒有迴避案件偵辦工作。辯護律師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36條等規定,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2日內並最長不超過5日,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並通知迴避申請人。本案偵查人員故意違反法定迴避原則和規定,影響案件的公正辦理,剝奪和限制了被告人的申辯權、辦護權、迴避權,案件偵辦程序違法。

7)關於入室搜查
關於入室搜查問題,辯護律師還當庭指出,案件的《搜查筆景》中沒有見證人到場見證,也違反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搜查的程序規定。對此,公訴人答辯稱警察入室搜查時狄建超的妻子在場 「辱罵警察」,所以家屬進行了見證。旁聽席上的狄建超妻子則對公訴人的答辯進行了否認,稱自己沒有也不可能辱罵警察,當時自己被闖入家中的警察控制,並沒能見證和看到搜查過程。公訴人還辯稱公安警察對搜查過程進行了錄像,因而可以不再需要見證人見證。辯護律師則反駁稱為,刑事訴訟法上的搜查見證制度不僅是見證搜查行為的合法性,也包括對真實、完整進行錄像的見證,保障搜查錄像不遺漏、不刪減、不虛增。因此,即便有警察單方面進行的搜查錄像,仍然不能取代法律強制要求的搜查見證人。

8)關於剝奪家屬辯護權
另外辯護人還認為法庭違法限制和剝奪了狄建超獲得辯護的法定權利,審判程序違法。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被告人可以委託律師、親友擔任辯護人。法庭在案件提起公訴後依法審查、確認了狄建超妻子駱江勤的辯護人身份,駱江勤也進行了充份的辯護準備。可是,臨近開庭時審判長突然通知駱江勤,不得擔任辯護人。 依法獲得包括委託律師、委託親友進行辯護,是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權利。辯護律師提出,審判長限制和剝奪狄建超委託親友辯護人的權利,程序不當。

9)關於行為性質
最後,辯護律師指出,狄建超修煉法輪功,按照真善忍的原則做人處事並無傷害他人和破壞法律實施的違法目的,公訴機關指控其散發傳遞的法輪功書冊並未造成且無社會危害,公訴指控狄建超犯罪不能成立,要求法院宣告狄建超無罪,立即釋放狄建超。

庭審持續了兩個多小時,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深夜在家遭綁架與搶劫 絕食抗議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晚十時許,十七、八名不明身份的便衣警察(其中一名女性)及兩名特警突然闖入狄建超的住所(兼辦公地點)。他們未說明來意,不表明所屬部門,不出示任何證件,也不敢報姓名,更無搜查證,便開始野蠻抄家。最終搶走數十本大法書籍、兩台工作電腦、一台打印機、一台複印機、一台掃描儀等私人物品。更惡劣的是,他們連牆上用寶石粉製作、價值無法估量的「真善忍」與「法輪圖形」兩塊大型掛匾(需四人抬)也強行搬走。離開時未留下任何物品清單,其中國保警察還揚言要將狄建超送進監獄。

突如其來的暴力行為使家人受到嚴重驚嚇,渾身發抖,幾近虛脫。事後得知,上門抄家的是昆明官渡區國保大隊與西山區中閘派出所警察。他們聲稱「蹲坑」抓捕了正在發放法輪功資料的狄建超,並同時搶走了他用於工作聯繫的轎車、手機等物品。

狄建超被綁架後一直關押在官渡區看守所。官渡區國保大隊將其構陷至五華區檢察院,檢察院不僅未糾正公安階段的違法行為,反而繼續將案件非法起訴至五華區法院。

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官渡區看守所再次致電家屬,稱狄建超已絕食六天,現被送往醫院。家屬詢問醫院名稱,對方仍以「不能透露」為由拒絕。家屬隨後前往五華區法院申請保外就醫,法官稱案件未開庭,不在其職責範圍內,並表示會讓律師溝通。之後法院又通知家屬「1月27日開庭」,隨後又改口稱「暫不確定」。

昆明市五華區法院後來擬於二月六日下午2:30分對狄建超非法開庭。後來,由於狄建超身體狀況不佳,法院決定推遲庭審。

曾經兩次被非法判刑

狄建超,男,原昆明市船舶公司職工,後被辭退。他曾兩次被非法判刑,共遭冤獄八年半。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狄建超與另一名法輪功學員在安寧市講真相、發資料。二十一日,他在家中被昆明警察綁架、抄家,當夜被送往安寧市看守所。在看守所內,因他堅決抵制迫害,在警察唆使下,他遭獄霸及一名東北籍暴力犯毆打胸腹,造成傷害。隨後被非法判刑四年,關押在雲南省一監集訓監區至刑滿。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晚,狄建超與妻子駱江勤(1967年11月生)在家被盤龍區警察綁架、抄家。狄建超被關押在盤龍看守所,駱江勤被關押在昆明市看守所。隨後狄建超被非法判刑四年六個月,關押在雲南省一監十二監區;駱江勤被非法判刑三年,關押在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遭受「坐小凳子」等嚴管迫害。

昆明五華區法院
主審法官何文,書記員童仲仁。電話08716826122。

五華區檢察院電話087164156634,
檢察官黃鵬文,助理黃崇強

(c) 1999-2026 明慧網版權所有





    2026年神韵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